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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資委答記者問:規範金融衍生業務 嚴禁投機交易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9年03月24日 21時15分   來源:新華社

規範金融衍生業務 嚴禁投機交易

--國資委就《關於進一步加強中央企業金融衍生業務監管的通知》答記者問

    新華社北京3月24日電(記者 樊曦)針對一些中央企業金融衍生品業務出現大幅虧損的情況,國務院國有資産監督管理委員會24日發佈《關於進一步加強中央企業金融衍生業務監管的通知》。《監管通知》的出臺意義如何?將從哪些方面對中央企業金融衍生業務進行規範?中央企業資産損失是否會遭遇“問責”?對此國資委有關負責人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問:為什麼要出臺《監管通知》?出臺的背景是什麼?

    答:2004年中航油新加坡公司事件發生後,國資委對中央企業從事的高風險業務情況進行了全面摸底調查和清理整頓,多數中央企業能夠按照國資委的有關工作要求,審慎經營,規範操作,嚴格管控,有效防範經營風險。但也有少數中央企業對金融衍生工具的杠桿性、複雜性和風險性依然認識不足,存在僥倖和投機心理,貿然使用複雜的場外衍生産品,違規建倉,風險失控,特別是國際金融危機以來,國際大宗商品價格、匯率和利率波動幅度不斷加大,個別企業金融衍生業務産生鉅額浮虧,嚴重危及企業持續經營和國有資産安全,造成不良影響。

    為進一步加強中央企業金融衍生業務監管,督促中央企業建立有效的風險防範機制,實現穩健經營,國務院國資委根據中央企業從事金融衍生業務情況以及市場監管狀況,在多方徵求中央企業和有關監管部門意見的基礎上研究制定了《監管通知》。

    問:出臺《監管通知》的目的是什麼?

    答:金融衍生工具是企業穩定收益、對衝風險、參與國際市場經營與競爭的有效工具,但同時也是一把“雙刃劍”,濫用或運用不當則會放大風險,甚至造成災難性後果。出臺《監管通知》的主要目的:一是要求中央企業對已經開展的所有金融衍生業務包括期貨、期權、遠期、掉期及其組合産品(含通過銀行購買境外機構的金融衍生産品),進行全面徹底清理,並向國資委書面報告清理情況。二是要求企業審慎開展金融衍生業務,對企業已經開展或擬開展的金融衍生業務提出明確規定和具體要求,切實有效管控風險。三是要求從事金融衍生業務企業建立定期報告制度,並與國資委建立日常工作聯絡。四是明確管理責任,對違規經營或發生重大損失的將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問:對於中央企業從事金融衍生業務,國資委在加強監管方面有哪些具體要求?

    答:《監管通知》對中央企業從事金融衍生業務提出了具體監管要求:一是要求企業嚴格執行審批程序,明確企業開展金融衍生業務必須得到企業董事會或類似決策機構批准,對於國家規定必須經有關部門批准許可的業務,應得到有關部門批准,並強調集團總部要進行集中統一管理,並負責向國資委報備有關情況。二是要求企業嚴守套期保值原則,禁止投機。要求企業選擇與主業經營密切相關、符合套期會計處理要求的簡單衍生産品,不得從事風險及定價難以認知的複雜業務,並從經營品種、持倉規模、持倉時間等方面進行規範,尤其對持倉規模進行了嚴格控制。三是要求企業切實有效管控風險。要求企業制定專項風險管理手冊,建立規範的授權審批制度,開展第三方風險評估,加強銀行賬戶和資金管理,進行定期監督檢查。四是要求企業規範業務操作流程。強調專門機構專業化操作,要求企業及時與交易對手核對,嚴格執行前、中、後臺職責和人員分離原則,慎重選擇代理機構和交易人員。五是要求企業定期報告。主要分季度報告和年度報告,發生重大虧損等重大事項要求3個工作日內報告,建立週報制度。六是依法追究損失責任。要求企業建立損失責任追究制度,加強對違規事項和重大資産損失的責任追究和處理力度。對於發生重大損失、造成嚴重影響的企業,在業績考核中予以扣分或降級處理。

    問:對中央企業金融衍生業務發生資産損失,國資委將如何進行責任認定?

    答:對從事金融衍生業務發生重大損失的企業或相關責任人,國資委將會同有關部門開展專項審計調查,進行責任認定,並依據《中央企業資産損失責任追究暫行辦法》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責任認定工作主要考慮以下因素:一是對須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才能開展的金融衍生業務,企業是否得到批准;二是企業是否嚴格遵循套期保值原則對業務品種、規模、時間等進行控制和管理,是否存在投機行為。三是企業是否建立了完善的內控機制和規範的操作流程,是否存在違規操作或管理混亂等問題;四是企業對發現的問題是否及時進行整改,對發生重大浮虧業務是否及時採取有效應對措施進行止損;五是企業是否全面、真實、及時上報金融衍生業務開展情況和虧損情況,是否存在虛報、隱瞞或其他不配合監管工作的行為。

    問:對於進一步規範中央企業金融衍生業務,國資委今後將採取哪些措施?

    答:《監管通知》下發後,國資委將進一步落實有關監管工作要求,逐步完善監管機制,主要從以下方面開展工作:一是會同國家有關部門共同探索研究企業金融衍生業務監管機制,加強政策銜接,形成監管合力。二是對中央企業上報的清理報告進行分析匯總,督促企業對發現的問題及時進行整改,進一步完善內控機制和風險管理體系。三是啟動資産損失責任追究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對少數業務規模較大、風險較高、浮虧較多的企業開展專項審計調查,並進行責任認定和責任追究。四是探索完善日常監管機制。對中央企業從事的金融衍生業務建立季報和年報制度,對發生重大損失、被強行平倉等重大事項的企業建立週報制度,對持倉規模和持倉時間等超過規定範圍的建立備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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