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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法(草案)分組審議側記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9年04月21日   來源:新華社

為了更好地體現為民作主
──全國人大常委會分組審議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法(草案)側記

    新華社北京4月21日電(記者 王立彬、衛敏麗)21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就《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法(草案)》進行分組審議。如何通過立法保障農民享有充分的話語權,如何有力保障農民的土地承包權益,成為分組審議時熱議的話題。

    與會者指出,仲裁是非訴訟解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維護農民權益的重要渠道。法律的實施,將對保障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促進農業、農村經濟發展和農村的社會穩定具有重要的意義。

    讓農村婦女充分發表自己的意見

    作為家庭的重要成員,婦女的權益應該得到充分保障。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陳秀榕説,目前婦女在家庭中往往處於弱勢地位,其權益容易被剝奪和侵犯:土地發包或者調整時,一些地區未婚女性只能分到男性一半到70%的土地,有的地方甚至只分男不分女;離婚或喪偶婦女戶口被強行遷出或“空挂”,承包地被收回;不給男到女家落戶的家庭平等土地承包權益;因政策原因戶口無法遷出的婦女不能享受平等村民待遇。

    “家庭成員是土地承包的主體,家庭成員參加仲裁,可以避免戶主侵犯個別家庭成員的權益。”鋻於上述情況,陳秀榕提出建議,把“由農戶代表參加仲裁”改為“由家庭成員直接參加仲裁”更為合適。

    全國人大代表程蘇建議,仲裁委員會應增加一定比例的女性代表,“如果沒有婦女發表意見的場合,就不符合婦女權益保障法的規定。”程蘇説。

    殘疾人等特殊群體的權益應全面考慮

    談到保障殘疾人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中的權益,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湯小泉説,我國8300萬殘疾人中有6000多萬生活在農村。在有殘疾人參與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中,應該提供特殊服務。建議對於有特殊需求的殘疾當事人,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應當提供適宜的輔助服務。

    “盲人、聾人等殘疾人打官司時如果不提供特殊適宜的輔助服務的話,就會有失公平。”湯小泉説。

    全國人大代表蔡素玉説,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法,還應考慮港澳臺同胞和海外僑胞的合法權益。對這類人群的權益進行清晰界定,可以減少訴訟。

    讓農民享有充分的話語權

    如何讓農民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中,享有更充分的話語權,成為審議過程中討論最熱烈的話題。

    按照草案二次審議稿,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中,農民代表和法律、經濟等相關專業人員不得少於二分之一。對此,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呂薇認為,關於仲裁委員會成員的構成,將農民代表和法律、經濟等相關專業人員放在一起,不能夠保證農民代表的數量。由於目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很多發生在農民和集體組織之間,農民代表在仲裁委員會中的數量是很重要的。建議把農民代表的數量拿出來單獨加以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有關仲裁員人數比例中專業人員為三分之二的規定,全國人大代表陳曉燕建議,將“農民代表和法律、經濟等相關專業人員不得少於二分之一”改為“農民代表和法律、經濟等相關專業人員不得少於三分之二”。“這樣有利於在立法體系中,體現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也有利於仲裁法的中立性和公正性。”陳曉燕説。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白克明説,立法應充分體現為民作主。現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中,最難的是老百姓與村委會的矛盾。希望立法時注意這類矛盾,更好地體現為農民作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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