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屆四中全會《決定》解讀:
為什麼要切實解決農村基層組織負責人基本報酬和社會保障問題
新華社北京12月29日電 我們黨歷來強調對基層幹部要真正重視、真情關懷、真心愛護。《決定》進一步強調,要切實解決農村基層組織負責人基本報酬和社會保障問題,充分體現了黨中央對農村基層幹部的關心愛護,為加強農村基層幹部隊伍建設創造了良好的環境條件。
第一,農村基層組織負責人擔負著帶領廣大農民群眾促進農村改革發展穩定的重要任務。我國是一個農業大國,農民佔人口的大多數。做好“三農”工作,促進農村改革發展穩定,需要廣泛動員全黨和全社會的力量,充分調動和發揮廣大農民的積極性,尤其需要農村基層組織團結帶領農民群眾團結奮鬥。農村基層組織負責人是農村基層組織的帶頭人,他們的素質和能力如何,思想狀態、精神狀態和工作狀態如何,直接關係到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戰略任務的實現,關係到我們黨在農村執政基礎的鞏固。
第二,充分發揮農村基層組織負責人的積極作用,迫切需要解決他們的基本報酬和社會保障問題。從總體上看,村級基層組織是堅強的,是有戰鬥力的。但調研情況表明,村級基層組織仍然存在一些亟待解決的突出問題。主要是:一些村級組織軟弱渙散,有的村級組織負責人思想作風差,在群眾中缺乏凝聚力、公信力;一些村級組織負責人“雙帶”能力差,缺乏為農民群眾服務的意識;村幹部特別是村黨支部書記報酬低、保障差、出路窄,隊伍不穩、後繼乏人;一些地方農村集體經濟薄弱,鄉村債務負擔沉重,村級組織活動經費嚴重不足等。産生這些問題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一個重要原因是村幹部報酬待遇低,缺乏有效的保障激勵,直接導致村幹部隊伍不穩、動力不足、作用發揮不充分。因此,我們必須從全局和戰略的高度,充分認識加強村幹部隊伍建設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既堅持標準,嚴格要求,嚴格管理,又關心愛護,努力幫助他們解決後顧之憂,充分調動他們的工作積極性和創造性。
第三,推廣“一定三有”經驗,落實村級組織負責人保障激勵機制。一是保障合理經濟待遇。按照不低於當地農村勞動力平均收入水平,確定村級組織負責人的基本報酬。在此基礎上,根據實際情況建立村級基層組織負責人業績考核獎勵制度。二是強化保障措施。全面推行村級組織負責人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創造條件,儘快為村級組織負責人辦理基本養老保險。三是拓展發展空間。加大從優秀村級組織負責人中選拔鄉鎮幹部、考錄公務員、招聘鄉鎮事業編制人員的力度。積極推薦政治素質好、參政議政能力強的村級組織負責人作為各級黨代會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人選。定期評比表彰村級組織負責人,承認他們的工作成績,鼓勵他們的工作積極性,進一步激發他們的光榮感、責任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