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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中全會決定解讀:加大查辦違紀違法案工作力度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0年01月19日   來源:新華社

    十七屆四中全會《決定》解讀:

為什麼要加大查辦違紀違法案件工作力度?

    新華社北京1月19日電  《決定》強調加大查辦違紀違法案件工作力度,保持懲治腐敗高壓態勢,對於堅決遏制一些領域腐敗現象易發多發勢頭,具有重要作用。

    黨的十六大以來,在黨中央、國務院堅強有力的領導下,各級紀檢監察機關認真履行工作職責,不斷加大工作力度,查處了一批大案要案,保持了查辦案件工作的強勁勢頭,特別是依紀依法嚴肅查處陳良宇等少數高級幹部嚴重違紀問題,表明了我們黨反對腐敗的堅強決心和鮮明態度,純潔了黨的組織,增強了廣大人民群眾對我們黨領導的反腐敗鬥爭的信心。只有抓好從嚴懲治,始終保持懲治腐敗的高壓態勢,才能使教育更有説服力、制度更有約束力、監督更有威懾力,才能有效遏制腐敗現象的蔓延,為預防和治本創造條件,任何拋開懲治搞預防的思想是不切實際和十分有害的。

    加大查辦違紀違法案件工作力度,必須突出辦案重點。《決定》強調,嚴肅查辦發生在領導機關和領導幹部中濫用職權、貪污賄賂、腐化墮落、失職瀆職案件,嚴肅查辦商業賄賂案件和嚴重侵害群眾利益案件,嚴肅查辦群體性事件和重大責任事故背後的腐敗案件。

    加大查辦違紀違法案件工作力度,必須對腐敗現象易發多發領域進行專項治理。《決定》提出加強工程建設、房地産開發、土地管理和礦産資源開發、國有資産管理、金融、司法等領域專項治理。這是加大辦案工作力度的重要舉措。主要是對工程建設中搞虛假招標投標的案件,非法批地、低價出讓土地或擅自變更規劃獲取利益的案件,違規審批探礦權和採礦權、違法入股礦産開發的案件,隱匿、侵佔、轉移國有資産的案件,違規發放、核銷貸款和資産處置的案件,利用司法權索賄受賄、徇私舞弊、充當黑惡勢力“保護傘”等案件,加大查辦力度。

    加大查辦違紀違法案件工作力度,必須建立健全反腐敗協調工作機制。《決定》強調,健全反腐敗協調工作機制,加強查辦大案要案組織協調,形成整體合力。健全反腐倡廉網絡舉報和受理機制、網絡信息收集和處置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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