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國防動員委員會綜合辦公室負責人
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動員法》答記者問
新華社北京2月27日電(黎雲、楊雷)《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動員法》經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審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胡錦濤簽發主席令予以公佈,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國防動員法》的公佈施行,是我國國防動員建設的一件大事,標誌著我國國防動員建設進入了法制化、規範化發展的新階段。近日,國家國防動員委員會綜合辦公室負責人就《國防動員法》的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問:《國防動員法》公佈後,引起了國內外的普遍關注,請問為什麼要制定《國防動員法》?
答:國防動員是將國防潛力轉化為國防實力的重要舉措,是實現軍民結合、寓軍於民的重要形式,是加強國防建設、增強綜合國力的重要內容。制定一部具有中國特色的《國防動員法》,依法加強國防動員建設,對於積蓄國防潛力,增強國防實力,提升綜合國力,維護國家安全和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第一,制定《國防動員法》是填補國防立法空白,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需要。從黨的十五大確立依法治國的基本方略以來,我國立法工作加速發展,黨的十六大、十七大進一步提出了建立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要求。新中國成立以來特別是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在國防動員法規建設方面取得了長足進步,但尚沒有一部全面規範國防動員建設的基本法律。制定《國防動員法》,健全我國國防動員的基本制度,是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實際步驟。加強國防動員法律制度建設,也是世界主要國家的普遍做法。中國作為一個大國,也應當有一部具有中國特色的國防動員法。
第二,制定《國防動員法》是提高國家平戰轉換能力,維護國家安全的需要。當今世界,和平與發展仍然是時代的主題。但世界並不安寧,局部衝突和熱點問題此起彼伏,傳統安全威脅與非傳統安全威脅相互交織,我國安全面臨諸多挑戰,為此,必須增強憂患意識和國防觀念。制定《國防動員法》,對國防動員做出明確規範,為國防動員的準備和實施提供法律依據,切實提高國家平戰轉換的能力,確保國家主權、統一、領土完整和安全遭受威脅時,能夠依法實施快速動員,為應對危機、遏制戰爭、打贏戰爭提供有力保障。
第三,制定《國防動員法》是適應經濟社會發展變化,保證新形勢下國防動員建設科學發展的需要。隨著我國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及社會事業的加快發展,國防動員建設所處的社會環境發生了深刻變化,主要依靠行政手段開展國防動員工作已很難適應新的形勢,迫切需要通過制定《國防動員法》,建立起適應國家經濟社會發展變化的國防動員體制機制,科學規範政府、公民和組織在國防動員活動中的責任、權利和義務,促進國防動員建設又好又快發展。
問:請介紹一下《國防動員法》的立法經過。
答:l998年12月,《國防動員法》列入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計劃,之後又列入十屆、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2000年8月,國防動員法起草工作啟動。國防動員法起草領導小組及辦公室,廣泛蒐集有關資料,認真研究國外國防動員的立法情況,多次深入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軍隊系統調研,召開幾十次各種類型座談會,組織有關機構和專家學者對重點難點問題進行專題研究論證,廣泛徵求了軍地有關部門的意見,數十次易稿,形成了《國防動員法(草案)》。2005年11月,草案經國家國防動員委員會審議後呈報國務院、中央軍委。此後,國務院和中央軍委法制工作機構進一步徵求了意見,對草案進行了反復研究修改。2008年7月,中央軍委審議通過了草案;2008年12月,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草案。2009年1月,國務院、中央軍委正式將《國防動員法(草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2009年4月,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對草案進行了一審,12月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對草案進行了二審,全國人大法律委、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根據常委會審議提出的意見,到7個軍區和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進行了調研,對草案作了修改完善,2010年2月24日至26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對草案進行了第三次審議並順利通過。
以上情況説明,《國防動員法》的制定和出臺,是軍地各級各部門共同努力的結果,是集體智慧的結晶,是我國國防動員實踐經驗的總結和昇華,是科學立法、民主立法的生動體現。
問:請介紹一下《國防動員法》的主要內容和特點。
答:本法共14章、72條,內容包括:總則,組織領導機構及其職權,國防動員計劃、實施預案與潛力統計調查,與國防密切相關的建設項目和重要産品,預備役人員的儲備與徵召、戰略物資儲備與調用,軍品科研、生産和維修保障,戰爭災害的預防與救助,國防勤務,民用資源徵用與補償,宣傳教育,特別措施,法律責任等。
總體上看,本法有以下幾個特點:
一是建立健全基本制度。本法除“總則”“法律責任”和“附則”外,主體各章規範了國防動員領域最基本的制度。這些制度是最根本的、管長遠的制度,與已出臺的有關動員法律法規相銜接,能夠有效地規範國防動員各領域的活動,保證國防動員的順利實施。
二是科學總結實踐經驗。在我國國防動員建設的長期實踐中,形成了適合國情軍情的方針原則,積累了豐富的經驗,如堅持平戰結合、軍民結合、寓軍於民的方針,遵循統一領導、全民參與、長期準備、重點建設、統籌兼顧、有序高效的原則;堅持國防動員體系與國家安全需要相適應,與經濟社會發展相協調,與突發事件應急機制相銜接,等等。本法把這些被實踐證明是正確的方針政策和成熟的經驗做法進行科學的總結和梳理,並上升到法律的高度加以確認,體現了本法的科學性、可行性。
三是注重突出重點內容。國防動員涵蓋政治、經濟、軍事、社會等諸多領域,涉及軍隊和地方諸多部門,需要規範的內容很多。本法把增強國防動員潛力、提高國防動員能力作為重點,具體體現到各章之中,特別是對國防動員準備和實施的重要方面、重點環節進行了規範,體現了突出重點、兼顧一般、立足現實、著眼發展的要求。
四是堅持以人為本理念。本法充分體現科學發展觀所要求的以人為本理念,既規定公民和組織在國防動員中的責任和義務,又注重保障公民和組織的基本權益。如第十章“民用資源徵用與補償”,既規定任何公民和組織都有接受民用資源徵用的義務,又規定免於徵用的範圍及補償辦法,體現了維護國家安全需求和保障廣大人民群眾的利益有機統一。
問:《國防動員法》對國防動員的組織領導體制是如何規定的?
答:建立科學合理、權威高效的國防動員組織領導體制,是提高國家動員能力的組織保證。根據憲法和國防法的規定,本法對國防動員的組織領導機構及其職權作了規定。
一是依據憲法的規定,規定了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國家主席的相應職權。國家的主權、統一、領土完整和安全遭受威脅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照憲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決定全國總動員或者局部動員。國家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發佈動員令。
二是規定了國務院和中央軍委的職權。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共同領導全國的國防動員工作,制定國防動員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規,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實施全國總動員或者局部動員的議案,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和國家主席發佈的動員令,組織國防動員的實施。同時還規定,國家的主權、統一、領土完整和安全遭受直接威脅必須立即採取應對措施時,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可以根據應急處置的需要,採取本法規定的必要的國防動員措施,同時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三是規定了各級國防動員委員會的職權。(1)國家國防動員委員會在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的領導下負責組織、指導、協調全國的國防動員工作;(2)軍區國防動員委員會、縣級以上地方各級國防動員委員會負責組織、指導、協調本區域的國防動員工作。
四是規定了國防動員委員會的辦事機構的職責。國防動員委員會的辦事機構承擔本級國防動員委員會的日常工作,依法履行有關的國防動員職責。
這些規定有利於加強國防動員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為有關各方履職盡責、協調一致地抓好國防動員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據。
問:《國防動員法》在經濟建設貫徹國防要求方面有哪些規定?
答:在經濟建設中貫徹國防要求,是平時進行國防動員準備的重要內容和戰時實施快速有效動員的基礎,也是世界主要國家的普遍做法。這項工作做好了,有利於實現平戰結合、軍民結合、寓軍於民,有利於促進國防建設與經濟建設的協調發展,有利於加快平戰轉換、提高動員能力。為此,本法將經濟建設貫徹國防要求作為一項重要的國防動員基本制度予以確立。
一是規定國防動員建設要與經濟社會發展相協調,堅持平戰結合、軍民結合、寓軍於民的方針。
二是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國防動員的相關內容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有關部門按照職責抓好落實。
三是規定與國防密切相關的建設項目和重要産品實行目錄管理;列入目錄的建設項目和重要産品,其軍事需求由軍隊有關部門提出;建設項目審批、核準和重要産品設計定型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徵求軍隊有關部門的意見。
四是規定列入目錄的建設項目和重要産品,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貫徹國防要求的技術規範和標準進行設計、生産、施工、監理和驗收。
五是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列入目錄的建設項目和重要産品貫徹國防要求工作給予指導和政策扶持,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做好有關的管理工作。
這些規定為各地各部門在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中貫徹國防要求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據。
問:《國防動員法》對物資動員有哪些規定?
答:物資動員是國防動員的重要方面,對於保障戰時的物資需要具有重要作用。本法從戰略物資儲備與調用,軍品科研、生産和維修保障,民用資源徵用與補償等方面,確立了物資動員的基本制度。
一是規定國家實行適應國防動員需要的戰略物資儲備和調用制度。戰略物資儲備由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國家決定實施國防動員後,戰略物資的調用由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批准。
二是規定國家建立軍品科研、生産和維修保障動員體系,根據戰時軍隊訂貨和裝備保障的需要,儲備軍品科研、生産和維修保障能力。
三是規定國家決定實施國防動員後,在儲備物資無法及時滿足動員需要的情況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對民用資源進行徵用。
這些規定,充分體現了寓國防動員潛力於國家經濟實力之中的要求,有利於從根本上提高國防動員能力。
問:《國防動員法》對預備役人員的儲備與徵召有哪些規定?
答:預備役人員的儲備與徵召是人民武裝力量動員的基礎。本法針對市場經濟條件下人員流動頻繁的特點和信息化條件下局部戰爭快速動員的要求,對預備役人員的儲備與徵召做出了相應規定。
一是規定國家根據國防動員的需要,按照規模適度、結構科學、佈局合理的原則,儲備預備役人員;儲備的規模、種類和方式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決定。
二是規定國家決定實施國防動員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兵役機關、被徵召的預備役人員所在單位以及被徵召的預備役人員的責任和義務。
三是規定預編到現役部隊和編入預備役部隊的預備役人員、預定徵召的其他預備役人員,離開預備役登記地1個月以上的,應當向其預備役登記的兵役機關報告。
這些規定為加強預備役人員管理,解決好戰時首批動員和持續動員問題提供了法律保障。
問:《國防動員法》對公民和組織的國防義務與權利有哪些規定?
答:按照權利與義務相一致的原則,本法對有關公民和組織的國防動員義務和權利做了規定。
一是規定公民和組織在和平時期應當依法完成國防動員準備工作;國家決定實施國防動員後,應當完成規定的國防動員任務。
二是對承擔貫徹國防要求建設項目和重要産品的企業事業單位,承擔戰略物資儲備任務的單位,承擔軍品轉産、擴大生産任務的單位的國防動員義務以及所享有的補貼、補償和政策優惠做了規定。
三是規定國家決定實施國防動員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國防動員實施的需要,可以動員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公民和組織擔負支援保障軍隊作戰、承擔預防與救助戰爭災害等國防勤務。對擔負國防勤務的人員,在執行勤務期間的工資、補貼和傷亡撫恤等待遇做了規定。
四是規定任何公民和組織都有接受依法徵用民用資源的義務,並對徵用的程序和補償的原則以及免予徵用的資源做了規定。
五是規定對在國防動員工作中作出貢獻的公民和組織給予獎勵;對拒不履行國防動員職責和義務的公民和組織予以懲處。
這些規定,把保證公民和組織依法履行國防動員義務與保障公民組織因履行國防動員義務而享有的合法權益有機地統一起來,體現了以人為本要求,有利於激勵公民和組織自覺履行國防動員職責和義務。
問:《國防動員法》為什麼要規定特別措施?其主要內容是什麼?
答:國家在決定實施國防動員後,採取必要的特別措施,有利於保證國防動員的順利實施。實行特別措施是世界主要國家實施國防動員的通行做法。特別措施是作為國防動員的一項輔助性手段來使用的,目的是要在維持社會基本的生産生活秩序的前提下,有效調動人力、物力、財力滿足國防動員的需要,最大限度地把國防動員潛力轉化為國防實力,增強國家持續動員的能力。但採取國防動員特別措施必須慎重,一是應當在國家決定實施國防動員後,根據需要採取,並非必然採取;二是特別措施不再必要時,應當及時終止。
本法規定的特別措施主要是:國家決定實施國防動員後,根據需要,可以對關係國計民生的重要行業實行監管;對人員活動的區域、時間、方式以及物資、運載工具進出的區域進行必要的限制;在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企業事業單位實行特殊工作制度等。本法同時規定了實行特別措施的決定機關、組織實施機關和實施的要求等。這些規定,完善了國防動員的措施和手段,對保障戰時動員任務的完成具有重要意義。
問:近年來,我國國防動員體系在應對突發事件中發揮了重要作用。《國防動員法》對國防動員體系與突發事件應對體系的相互銜接有什麼規定?
答:本法在總則中規定,國防動員體系應當與突發事件應對機制相銜接;在第三章又規定,國防動員實施預案與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預案應當在指揮、力量使用、信息和保障等方面相互銜接。戰時應戰是國防動員建設的根本,平時服務、急時應急是國防動員功能的拓展。提高應對各種危機和戰勝自然災害的能力,是經濟社會發展的迫切需要,也是國防動員系統的一項重要任務。國防動員系統有一支以民兵、預備役部隊以及各種專業保障力量為骨幹的隊伍,有一定規模的設施、設備和物資,可以在平時為經濟社會發展服務,在應對各種突發事件中發揮重要的應急作用,在用兵中練兵、強兵,實現“應急使用”與“應戰準備”相互促進。
問:國家國防動員委員會擬採取哪些措施,加強對國防動員法的宣傳學習?
答:《國防動員法》是我們期盼多年的一部法律。國家國動委對做好法律出臺後的宣傳學習和貫徹實施十分重視,預先進行了籌劃和安排。近期主要是抓好兩方面的工作:
一是抓好宣傳。通過新聞宣傳和出版發行《國防動員法》釋義及其他有關學習輔導材料,製作發行《國防動員法》電視宣傳片、廣告宣傳畫,組織國防教育文藝演出等多種形式,面向社會搞好普及《國防動員法》知識的宣傳,使人民群眾了解《國防動員法》的基本內容和法律出臺的重要意義。
二是抓好教育培訓。有計劃、分步驟、有組織地對各級國防動員委員會組成人員進行專題培訓;充分利用國防動員工作機制,協調組織各級政府機關、軍隊有關部門的領導幹部和公務人員學習《國防動員法》;對國防動員系統工作人員和民兵預備役人員,組織專題學習教育,為深入做好《國防動員法》的宣傳普及和貫徹落實奠定基礎。
總之,要通過深入、廣泛的宣傳教育活動,儘快使《國防動員法》深入人心,在全社會營造關心、支持國防動員建設的良好氛圍。
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動員法》
胡錦濤簽署主席令予以公佈
新華社北京2月26日電(黎雲 楊雷)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26日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動員法》,國家主席胡錦濤簽署主席令予以公佈,這部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國防動員法》是全面規範和指導我國國防動員活動的重要法律。這部法以憲法為依據,系統總結了我國國防動員建設的實踐經驗,參考借鑒了國外動員工作有益做法,廣泛吸收了社會各界的意見建議,對國防動員的方針原則、組織機構、基本內容、基本制度等作了全面規範。這部法的公佈施行,為完善國防動員體系、促進軍民融合式發展、提高國防動員能力提供了基本依據,標誌著我國國防動員建設進入了法制化、規範化發展的新階段。>>>詳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