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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總:開展工資集體協商要因地、因企、因情制宜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0年06月25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瀋陽6月25日電(記者陳夢陽、王敏)全國工會工資集體協商工作現場經驗交流會24日-25日在遼寧營口召開,全國總工會副主席、書記處書記張鳴起在會上指出,各地工會組織在推進工資集體協商工作時要因地制宜、分類指導。

    張鳴起指出,各級工會組織要把推動開展行業性工資集體協商作為工作重點,推動建立勞動定額、工時工價的協商共決機制,同時,開展工資集體協商要充分考慮到我國的國情和經濟發展階段。

    他説,要加強對不同規模、不同所有制、不同經營狀況企業開展工資集體協商工作特點規律的研究,對生産經營正常的企業,要突出建立工資正常增長機制;對生産經營困難的企業,要突出建立工資支付保障機制;對國有企業和國有控股企業、股份制企業,突出理順按勞分配和按生産要素分配的關係,提高勞動者報酬在企業工資分配中的比重,切實做到因地、因企、因情制宜。

    張鳴起説,要鼓勵和支持基層的探索和實踐,及時發現培養和總結培育一批帶有本地特色、各具特點的國有、民營、外資等各類型企業及區域、行業工資集體協商工作的典型群體,形成典型的層次性和多樣性,通過召開經驗交流會、成果展示會、現場觀摩會等方式交流經驗,把基層創造的經驗上升到政策指導層面,進行廣泛推廣。

    他指出,規範化、制度化並不等於單一化,要根據不同行業、不同發展水平的企業,積極探索工資集體協商制度化規範化不同類型、多種模式的路子。要創新工作指導的方式方法。

    《勞動合同法》規定上級工會可以指導下級工會開展集體協商。張鳴起説,分類指導是推動工資集體協商機制建設的現實需要和長遠要求,指導應當是多種方式的,可以選代表現場參與協商指導,可以聽協商代表彙報後提出意見建議,也可以幫助研究協商方案,在上面進行協商,到下面簽訂合同,從而為基層工會創造更好的條件。他鼓勵各地在指導方式方面認真研究,大膽創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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