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月13日電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發佈意見,要求各級人民法院通過依法公正審判刑事案件,妥善化解社會矛盾,積極創新社會管理,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最高法院下發的《關於充分發揮刑事審判職能作用,深入推進社會矛盾化解的若干意見》指出,化解社會矛盾是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的重要職責。刑事犯罪由社會矛盾衍生,是社會矛盾的集中反映和極端表現。新的形勢要求人民法院必須創新刑事審判,樹立通過刑事審判化解社會矛盾的觀念,把化解社會矛盾作為刑事審判工作的重要職責,作為檢驗和評價審判質量和效果的重要標準。
意見指出,充分發揮刑事審判職能作用,深入推進社會矛盾化解,必須堅持“四個並重”原則,即依法審判與化解矛盾並重,懲罰犯罪與保障人權並重,審判工作與群眾工作並重,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並重。各級人民法院要把化解社會矛盾工作貫穿于刑事審判各個環節,在依法公正履職的同時,有針對性地做好矛盾化解工作。要積極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加強司法建議,注重判後回訪反饋,促進社會管理完善創新,拓展化解社會矛盾的司法手段,擴大刑事審判工作的社會效果。
意見系統梳理了人民法院刑事審判推進社會矛盾化解的六個工作結合點,提出要準確把握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繼續堅持依法嚴懲嚴重刑事犯罪的方針,區別對待不同性質的犯罪,做到該寬則寬,當嚴則嚴,寬嚴相濟,罰當其罪。同時,要在運用刑罰手段懲治犯罪之外,進一步做好附帶民事訴訟審理工作,積極探索和開展刑事和解,強化未成年人審判工作,依法正確適用非監禁刑,認真落實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以有效促進社會矛盾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