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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努力提高刑事審判水平 切實維護社會穩定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1年05月11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重慶5月10日電 全國法院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10日上午在重慶召開。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張軍在會議上強調,各級人民法院要努力提高刑事審判水平,切實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張軍強調,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是司法機關懲罰和預防犯罪,保護人民,保障人權,正確實施國家法律的指南,既要準確理解,又要準確把握。面對新形勢,要與時俱進,更新轉變觀念,把“嚴”的一手用足,對嚴重犯罪的依法嚴懲不能有任何放鬆,始終保持高壓態勢;把“寬”的一手用好,特別是對初犯、偶犯、未成年犯、老年犯中一些罪行輕微的人員依法減少判刑,擴大非罪處理,依法減少監禁刑,擴大適用非監禁刑,最大限度地化消極因素為積極因素。好的政策,還要讓當事人理解、老百姓接受、社會上認同。

    張軍指出,最高人民法院統一行使死刑案件核準權以來,各高、中級人民法院與最高人民法院共同努力,依法公正審理各類死刑案件,實現了嚴格執行法律、準確懲治犯罪、控制和慎重適用死刑、確保死刑案件審判質量、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社會和諧的目的。5月1日已生效實施的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13個罪名的死刑,並規定對部分被判處死緩的罪犯可以限制減刑。這一立法完善為刑事審判中進一步嚴格控制死刑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律武器。各級人民法院要在死刑案件審判中全面、準確、充分予以貫徹落實。

    張軍要求,切實把中央政法機關聯合製定的《關於辦理死刑案件審查判斷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和《關於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貫徹執行到位,確保證據裁判意識牢固樹立,絕不動搖;確保規定在刑事訴訟中一體遵行,絕不遷就;確保規定在刑事審判中全面貫徹,絕不含糊。切實把量刑規範化改革指導開展好,進一步統一思想認識,強化調研指導,不斷總結完善工作規程。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張軍:
加強適用禁止令監督指導 正確把握危險駕駛罪構成條件

    新華社重慶5月10日電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張軍10日在重慶召開的全國法院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上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已就刑法修正案(八)的時間效力、罪名確定、部分死緩犯限制減刑、對管制犯、緩刑犯適用禁止令等問題出臺了四個司法解釋,刑法修正案(八)剛剛開始施行,正確貫徹執行還有很多工作要做。

    張軍在談到對判處管制、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適用禁止令的問題時指出,刑法修正案(八)規定對判處管制、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在作出判決的同時,禁止其在管制執行期間、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適用禁止令需要特別注意加強監督、指導。從立法精神看,禁止令的目的主要在於強化對犯罪分子的有效監管,促進其教育矯正,防止再次危害社會。人民法院要根據犯罪分子有無再次危害社會的人身危險性決定是否適用。對罪行雖然比較嚴重,但是幾乎沒有再犯可能的,就不需要,也不應當決定適用禁止令。宣告禁止令的具體內容和期限要穩妥、慎重,應當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原因、性質、手段、悔罪表現等情況,充分考慮與所犯罪行的關聯程度。禁止令應當具有可行性,要考慮對被告人能夠監控、便於監控,措施能夠落實。禁令內容與行為人日常生活過於密切,難以有效實施的,不能隨意作出宣告。

    張軍要求正確把握危險駕駛罪構成條件。他指出,5月1日後,各地公安機關已陸續查獲了一批醉酒駕駛犯罪嫌疑人,很快將起訴至人民法院。各地法院具體追究刑事責任,應當慎重穩妥,不應僅從文意理解刑法修正案(八)的規定,認為只要達到醉酒標準駕駛機動車的,就一律構成刑事犯罪,要與修改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相銜接。也就是説,雖然刑法修正案(八)規定追究醉酒駕駛機動車的刑事責任,沒有明確規定情節嚴重或情節惡劣的前提條件,但根據刑法總則第13條規定的原則,危害社會行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對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行為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要注意與行政處罰的銜接,防止可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處罰的行為,直接訴至法院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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