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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險法”的實施為流動人口撐起“保護傘”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1年07月13日   來源:人民日報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已于7月1日正式施行。社會保險是社會保障制度最重要的組成部分,社會保險法從法律上明確了國家建立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和工傷、失業、生育等社會保險制度,對確立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制度等作出原則規定。尤其值得關注的是,這部法律對流動人口養老、醫療、工傷等保障作出了明確規定,並對用人單位和相關政府部門職責作出規範。

    社會保險法對流動人口的社會保障意味著什麼?

    1. 跨地區就業,醫療保險隨身走

    “轉移接續”配套制度待跟進

    “打算8月份跨省跳槽,醫保關係‘隨身帶走’可以嗎?”大學畢業後,肖女士一直在江蘇省南通市某私企工作,最近她謀求到一個浙江企業薪水更高的職位。跳槽在即,擔心隨之而來。

    按照7月1日起實施的社會保險法規定,肖女士這樣的流動就業人員對醫保的憂慮可以解除了。因為該法規定,個人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基本醫療保險關係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

    法律同時規定:“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此外,先行支付制度在這部法律中得以明確,即“醫療費用依法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第三人不支付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長期以來,流動就業者由於第三人不支付醫療費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而無錢及時治病,這一規定解決了難題,保障了流動就業者能夠及時就醫。

    就如何確保流動就業人員醫療、養老等保險關係“轉得出、接得上”的問題,相關法律專家提出,“嚴格落實社會保險法,就要清除醫保關係、養老關係中轉移接續的障礙,各地的配套制度能否及時跟進成為關鍵。”

    記者在採訪中了解到,各地對於社會保險法相關規定的落實配套政策並不一致。以外來流動人口就業大省江蘇為例,去年8月,該省人社、衛生和財政部門聯合出臺實施意見,要求各地不得為醫保關係跨地區轉移接續設置障礙。但是,鋻於我國許多省份尚未出臺相關實施意見,江蘇只能要求各市首先暢通省內流動的轉移接續渠道,並未對跨省流動人員的轉移接續作出規定。與此同時,針對省內也有部分城市流動就業人員的醫保關係轉移接續存在障礙的狀況,江蘇各地在今年上半年已全部出臺配套政策,以確保公民在省內流動就業時關係“轉得出、接得上”。

    中國政法大學博士鄧勇建議,地方政府和相關部門在落實和執行外來從業人員醫療保險待遇規定時,應當注意以下問題:一是由於我國各地經濟發展水平不同,醫療服務提供能力和醫療消費水平等差距都很大,地方政府在制定相應配套實施方案時,對於具體待遇給付標準還應當由地方政府按照以收定支的原則進行確定,尤其是對基本醫療保險待遇項目和享受條件應作更為具體的規定;二是在實踐中,外來從業人員根據自願原則,是可以而非必須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由其個人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三是在司法實踐中,社會保險法規定的“第三人不支付”,既應該包括第三人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也應該包括第三人沒有能力或者暫時沒有能力而不能支付或者不能立即支付的情形。

    2. 流動人口工傷保險有著落

    政府部門和用人單位均不得推脫責任

    外來從業人員在工傷保險待遇方面,根據以往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用人單位未為外來從業人員上工傷保險,受傷的外來從業人員包括醫療費在內的全部保險待遇都由用人單位承擔。表面上看,這是對用人單位不為勞動者上工傷保險的一種制度性懲罰,但實際操作中,這種制度設計使得外來從業人員發生工傷事故後,救治費用和相關補償均要依賴用人單位。結果往往是政府不管、用人單位推脫,種種不利後果都落到受傷外來從業人員身上。

    社會保險法明確規定:(一)“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隨後再“由用人單位償還”;(二)為緩解外來從業人員墊付大量醫療費的問題,規定了基本醫療保險費用直接結算制度。“參保人員醫療費用中應當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直接結算”;(三)“由於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傷,第三人不支付工傷醫療費用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隨後再“向第三人追償”。

    鄧勇説,工傷保險醫療費先行墊付制度,從制度設計上真正實現了工傷保險制度本應具有的統籌資金、共擔風險的功能。“這是現代國家實行工傷保險制度的根本意義所在,是工傷職工尤其是外來從業人員能真正得到工傷保險基金的保障。即使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外來從業人員發生工傷後同樣可向社保基金申請工傷治療費,其工傷也能得到及時治療。這從根本上保障了公民的基本生活,有利於社會的和諧與穩定。”

    3. 養老人員異地參保有保障

    異地轉移接續手續應簡化

    近年來,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不暢,已成為制約我國社會保險事業發展的突出問題。由於轉移接續難,造成勞動者參保積極性不高,有的地方甚至出現了大量農民工退保。據深圳市社保部門統計,2009年深圳共有580多萬人參加基本養老保險,退保人數100萬人次。

    這次國家以立法形式將轉移接續上升為法律。社會保險法第十九條規定:“個人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基本養老保險關係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基本養老金分段計算、統一支付。”

    相關法律專家分析,基本養老保險作為整個社會保險體系的核心,其價值在於實現個人老有所養、老有所醫,是國家實現社會穩定的“減震器”。相關社會學家評價:“異地參保使參保人員從一個地方到另外一個地方就業時不用退保,養老保險可以跟著人走,排除了參保人員的思想和經濟顧慮,有效地提高了勞動者參保的積極性,進而推動了我國社會保險事業的良性發展。”

    鄧勇建議,各級政府和部門在落實和執行養老人員異地參保的法律時,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首先,在中央層面,為確保參保者權益不因流動而受到損失、確保社會保險的公平性,應當制定出養老保險全國統籌的具體操作方案,當前最重要的是要實現繳費辦法的統一和待遇計發辦法的統一,並且統籌使用基金。其次,在地方層面,應當以“全國統籌”的目標為導向,及時根據社會保險法制定本省相關的配套地方性法規來保障本法的順利實施,尤其應當儘快制定出城鄉之間、地區之間、單位之間的社保銜接制度,明確養老保險基金繳費率、給付標準和異地轉移比例,平衡轉入地和轉出地的利益關係,並應對此構建有效的管理體制。第三,應儘量簡化養老保險異地轉移接續手續,通過時效制度構建和技術手段創新,提高辦事效率,使投保者能方便、快捷地辦理轉移手續。(記者 宋偉)

    延伸:社會保險法相關法規解讀

    基本養老保險:繳費不足十五年,可續可轉可退

    第十六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解讀:

    繳費滿十五年是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門檻”,但並不代表繳滿十五年就可以不繳費,只要職工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就應按規定繳費。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如果不願意延長繳費,也不願意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個人可以書面申請終止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收到申請後,會書面告知其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權利以及終止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係的後果,經本人書面確認後,終止其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係,並將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需要參保人注意的是,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資金是職工工作期間為退休後養老積蓄的資金,是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重要組成部分,因此退休前個人不得提前支取,如果提前支取,職工退休後的養老保險待遇就無法保障。

    基本醫療保險:退休時累計繳費需達到國家規定年限

    第二十七條  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退休後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未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可以繳費至國家規定年限。

    解讀:

    目前,國家對最低繳費年限尚無統一規定,由各統籌地區根據本地情況自行確定,一般為男職工三十年,女職工二十五年。

    失業保險:失業人員醫保參保費由基金支付

    第四十八條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失業人員應當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支付,個人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解讀:

    將申領醫療補助金改為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這是本法的又一大亮點。如果失業期間生病了,不僅可以領到失業保險金,而且同樣可以享受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基金所支付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包括個人應當繳納的部分和用人單位應當繳納的部分,統籌地區可以對繳費標準等作出具體規定。

    生育保險:配偶未就業,也可報生育醫療費

    第五十四條  用人單位已經繳納生育保險費的,其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職工未就業配偶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生育醫療費用待遇。所需資金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險待遇包括生育醫療費用和生育津貼。

    解讀:

    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的範圍包括參保的職工以及參保職工的未就業配偶。這意味著,即使女方沒有工作,只要丈夫參保,同樣可以報銷生育醫療費用。

    生育醫療費用,包括女職工因懷孕、生育發生的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藥費和計劃生育手術費。

    生育津貼,是指根據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對職業婦女因生育而離開工作崗位期間,給予的生活費用。在實行生育保險社會統籌的地區,由生育保險基金按本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支付期限一般與産假期限相一致,不少於90天。(朱安奇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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