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破解“執行難” 分權嚴把“執行關”
——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負責人答記者問
新華社北京10月21日電(記者 楊維漢)為有效解決法院“執行難”問題,最高人民法院日前發佈了《關於執行權合理配置和科學運行的若干意見》。這是人民法院對執行權的重大改革。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建立高效運行的人民法院執行權分權運行機制。
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王少南,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局副局長張根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體制與工作機制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副主任孫萬勝,就相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執行分權改變“一人包案到底”
問: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執行權合理配置,將執行權分為實施權和審查權。為何採取分權的做法?
答:人民法院進行執行權改革,主要是完善了執行的分權運行模式。將執行權分為執行實施權和執行審查權,分由不同的執法主體按照不同的程序行使,互相制約,規範運行。我們將執行實施程序分為財産查控、財産處置、款物發放等不同階段並明確時限要求,由不同的執行人員集中辦理,改變過去“一人包案到底”的辦案方式。同時,在分段執行中實行節點控制,防止消極執行。
過去人民法院對於執行中的重大事項一般由執行員採用合議制來辦理。這個方式在一定情況下限制了執行權行使,對規制執行權起到了一定作用,但是效率低下,有時失去了執行最有力的時機。
現在把執行權分為執行實施權和執行審查權,兩類性質的權力。根據性質的不同,分別採取了審批制和合議制。採取審批制這種方式,主要是一些實施的具體事項不需要作出決定,而是具體實施操作的項目,比如查封、扣押等等。執行審查權主要涉及法律適用,是需要作出判斷的事項,採取合議這樣的方式來實施,可以提高執行的效率,促進執行公正。
緊急情況下執行員可即時查控財産
問:法院執行人員在遇到緊急情況時可以採取哪些控制措施,需要履行哪些程序?
答:執行必須搶實效。為了解決緊急情況下對執行人員採取控制措施授權不足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發佈的意見規定了執行人員在接受執行指揮中心指令的前提下,依法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財産保全和其他控制性措施,但事後2個工作日內應當補辦審批手續。
法院執行和審判有很大區別,執行過程中遇到的突發情況比較多。比如,執行人員調查被執行人財産的時候,突然發現被執行人有車輛可供執行。一般情況下,如果要查封、扣押車輛,必須要履行相關手續,可如果車輛當時不扣押,以後就很難找到了。上述這種情況就屬於緊急情況。如果要按照一般程序進行審批、下發裁定,就來不及了。因此緊急情況下,可以先採取控制性措施,把車輛先扣下來,但是執行人員要向法院的執行指揮中心通報,得到同意指令後再採取控制措施,進行扣押。然後再補辦相關手續。這樣規定一個控制性措施,而不是處分性措施。被執行人不用擔心法院把車賣掉。
法律文書中載明當事人身份證號碼
問:為什麼立案、審判機構在辦理民商事和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時,要在有關法律文書中載明當事人的身份證號碼,在卷宗中載明送達地址。這種做法對執行有何好處?
答:立案、審判機構在辦理民商事和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時,應當在有關法律文書中載明當事人的身份證號碼,在卷宗中載明送達地址。這樣要求是為了使立案、審判和執行機構,通過分工協作,使工作更加有力地開展。
法院在執行過程中要把賴賬的人納入執行監控系統。但是全國同名同姓的人有很多,如果不與身份證號碼配套,就可能侵害了其他人的合法利益。雖然同名同姓,但是這些人的身份證號碼具有唯一性,可以確定執行案件當事人的唯一性,為執行威懾懲戒機制提供技術上的支持。在立案、審判過程中這樣做是為執行工作打下堅實基礎。
打擊虛假訴訟和規避執行
問:審判機構在審理確權訴訟時,為什麼提出較多限制條件?
答:在司法實踐中,會出現規避執行的情況。有人利用法律漏洞和程序上的不完善鑽空子。比如,執行法院發現被執行人沒有錢可供執行,於是查封了被執行人房産。於是被執行人通過造假簽署房屋買賣合同和虛假訴訟等方式轉移房産,導致“執行難”。還有些人利用法律文書對抗法院執行,因此我們下發的意見要對這種情況進行限制。
因此意見規定,審判機構在審理確權訴訟時,應當查詢所要確權的財産權屬狀況,發現已經被執行局查封、扣押、凍結的,應當中止審理;當事人訴請確權的財産被執行局處置的,應當撤銷確權案件;在執行局查封、扣押、凍結後確權的,應當撤銷確權判決或者調解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