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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自主開展勞動爭議協商、調解工作將有章可循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1年12月13日 19時49分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12月13日電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近日頒布了《企業勞動爭議協商調解規定》,記者13日就此對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調解仲裁管理司負責人進行了專訪。

    記者:《企業勞動爭議協商調解規定》出臺的主要背景和意義?

    負責人:當前,我國正處於發展的關鍵期、改革的攻堅期、社會矛盾的凸顯期,企業特別是非公企業勞動爭議易發、多發,勞動爭議總量呈居高態勢。企業是爭議産生的源頭,也是處理矛盾的主體,爭議在企業內部解決,成本最小,效果最好。《規定》的出臺,將使企業自主開展勞動爭議協商、調解工作有章可循。通過引導、規範協商以及強化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職能,搭建勞資雙方溝通平臺。讓勞動者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時,話有地方説、事有地方辦;讓企業更有機會了解勞動者的利益訴求,通過良性互動,實現勞資兩利。通過“三方”機制和仲裁委員會加強指導,引導廣大企業經營者真正意識到規範用工、加強對勞動者的人文關懷,積極預防化解勞動爭議,是維護勞動關係和諧,促進企業穩定發展的必然選擇。企業興則經濟興,職工穩則社會穩。通過加強預防調解,減少大幅增長的勞動爭議案件對勞動關係的衝擊和震蕩,促進就業穩定,為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保駕護航。

    記者:《企業勞動爭議協商調解規定》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主要內容?

    負責人:《規定》的指導思想是:貫徹《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落實“預防為主、基層為主、調解為主”的工作方針,推動企業建立健全調解組織、建立預防在先的工作機制、完善調解制度、落實保障措施,建立企業內部勞動爭議協商解決機制,提升企業自主解決爭議的能力。

    《規定》明確,協商、調解勞動爭議,應當根據事實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遵循平等、自願、合法、公正、及時的原則。其中,合法是勞動爭議調解必須堅持的法定原則,勞動爭議調解協議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特別是執行國家勞動標準等案件。

    《規定》主要包括以下內容:一是建立企業內部勞資雙方溝通協商機制。《規定》對企業構建和諧勞動關係、暢通勞動者利益訴求表達渠道、加強對勞動者的人文關懷提出明確要求。二是著力解決爭議處理中最為薄弱的協商問題。《規定》對勞動關係雙方協商的原則、方式、參加人、時限及和解協議效力等作出明確規定。三是建立企業內部勞動爭議調解工作網絡。四是建立勞動爭議調解協議的仲裁審查確認制度。五是充分發揮勞動關係三方原則的作用。

    記者:按照《企業勞動爭議協商調解規定》,有哪些提升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社會公信力的政策措施?

    負責人:一是在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組成上堅持對等原則。《規定》明確“調解委員會由勞動者代表和企業代表組成,人數由雙方協商確定,雙方人數應當對等。二是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重在履行預防職責。三是提升調解協議的執行力。

    記者:目前企業勞動爭議預防調解工作都有哪些新經驗?

    負責人:近年來,一些地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工會、企業代表組織積極探索,先試先行,取得顯著成效。一是建立健全調解組織。首鋼總公司2003年底在全國率先成立了勞動爭議調解中心,通過“一消氣、二傾聽、三疏導、四調查、五協調”等有效預防工作方法,將爭議化解在基層,與當地仲裁機構有效銜接,近年來該公司在當地仲裁委員會受理的勞動爭議案件已逐年下降。二是建立預防在先的機制。中國石化集團江漢石油管理局積極推行預防勞動爭議聯席會議制度,暢通勞動者利益訴求表達機制。深圳市寶安區在非國有企業建立了“1+3勞資懇談協商機制”,圍繞“勞資一心,互愛共贏”的目標,從企業經營者到中層管理人員,再到基層員工都參與對話,經營者意圖可以傳遞到基層員工,基層員工呼聲可以直接反映給經營者,企業管理由單向變為互動,企業決策由單決變為共決,有效預防了爭議。三是完善調解制度。四是落實保障措施。

    記者:下一步貫徹落實《企業勞動爭議協商調解規定》的工作打算?

    負責人:貫徹《規定》,重在落實。一是大力推進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建設。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將積極會同工會、企業代表組織制定專項工作計劃,明確目標任務,將勞動爭議預防調解與簽訂勞動合同、繳納社會保險費、建立工資正常增長機制一起,作為構建和諧企業的必備條件。二是重點做好非公企業特別是小微企業勞動爭議預防調解工作。我部擬與全國工商聯在深入調研的基礎上,共同出臺相關指導性意見。三是加強調解與仲裁銜接機制。四是加強培訓工作。針對企業經營者、工會工作者、人力資源部門人員開展培訓,提高企業依法用工的自覺性。五是加大宣傳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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