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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權益 降低稅負 便民利民--新法提升"幸福感"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2年01月01日 07時10分   來源:新華社

保障權益·降低稅負·便民利民
——新年新法著力提升“幸福感”

    新華社北京12月31日電(記者陳菲、楊維漢)2012年,一個新的開始。從1月1日這一天開始,一批新的法律法規及政策性文件開始施行。這些新法新規著眼我國長遠發展,努力提升百姓“幸福感”,將在便民利民、維護權益等方面向前邁出堅實步伐。

    行政強制法:規範公權行使呵護公民權益

    在強大的行政公權力面前,如何保護普通百姓的合法權益?2012年1月1日起,旨在規範行政行為的行政強制法正式施行。這部與行政處罰法、行政許可法並稱行政程序立法“三部曲”的重要法律,將把行政機關的強制措施納入法治軌道。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信春鷹介紹説,行政強制法出臺前,行政強制存在“濫”、“亂”的問題,也存在“軟”的問題。由於沒有行政強制法,行政強制領域缺乏統一規範,制約了依法行政的水平,影響了法治政府的建設。

    針對這些問題,行政強制法從“源頭”上規範了設定權。確立了法律設定行政強制的原則,賦予了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相應的行政強制措施設定權,明確了規章及規章以下規範性文件一律不得設定行政強制措施。

    “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是行政強制法的出發點和立足點,也是人民群眾的要求。”信春鷹説,行政強制法的很多規定都體現了這一點。如明確規定實施行政強制,應當堅持教育與強制相結合。採用非強制手段可以達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設定和實施行政強制。違法行為情節顯著輕微或者沒有明顯社會危害的,可以不採取行政強制措施。

    此外,行政強制法還針對一些現實問題,明確規定不得查封、扣押公民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行政機關不得在夜間或者法定節假日實施行政強制執行。行政機關不得對居民生活採取停止供水、供電、供熱、供燃氣等方式迫使履行相關行政決定。

    行政強制法還為保護當事人合法權利提供了多種救濟途徑。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強制,享有陳述權、申辯權;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因行政機關違法實施行政強制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要求賠償。

    居民身份證將登記指紋信息

    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的決定》。決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居民身份證法根據這一決定作了相應修改,重新公佈。

    修改後的居民身份證法在居民身份證登記項目中增加了指紋信息,並規定:“公民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應當登記指紋信息。”為了防止公民的指紋等個人信息被非法洩露,修改後的居民身份證法規定,有關單位和個人洩露公民個人信息,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予以治安拘留,並處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同時規定,給他人造成損害的,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修改後的居民身份證法還規定,一代居民身份證自2013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在2012年1月1日以前領取的二代居民身份證,在其有效期內,繼續有效。並增加規定,國家決定換發新一代居民身份證後,原居民身份證的停止使用日期由國務院決定。

    車船稅法:87%乘用車主稅負降低或不變

    2012年1月1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實施條例》即將實施。相比以前的徵稅方法,車船稅法在徵稅範圍、計稅依據、稅收優惠和徵收管理等方面都作了一些修改和完善。

    車船稅是對車輛和船舶按年徵收的一種稅。根據車船稅法的規定,乘用車也就是核定載客人數在9人及9人以下的載客汽車要按發動機排氣量大小計徵車船稅,而之前的車船稅是按載客人數多少計稅。對乘用車的稅負,車船稅法分別作了降低、不變和提高的結構性調整。

    比如,對佔汽車總量72%左右的乘用車,按發動機排氣量大小劃分七檔,對每一檔分別規定了稅額幅度。其中,對佔現有乘用車總量87%左右、排氣量在2.0升及以下的排量較小的乘用車,稅額幅度適當降低或維持不變;對佔現有乘用車總量10%左右、排氣量為2.0升至2.5升(含)的中等排量乘用車,稅額幅度適當調高;對佔現有乘用車總量3%左右、排氣量為2.5升以上的較大和大排量乘用車,稅額幅度有較大提高。

    此外,車船稅法及實施條例增加了多項稅收優惠:對節約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車船免徵或者減半徵收車船稅。授權地方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可以對農村居民擁有並主要在農村地區使用的摩托車、三輪汽車和低速載貨汽車定期減徵或者免徵車船稅等等。

    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負責人特別提醒廣大納稅人,由於從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的保險機構為機動車車船稅扣繳義務人,因此,納稅人在辦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時,應當一併繳納車船稅;如果已經自行申報繳納了車船稅,應當提供機動車的完稅證明。

    公安部12項措施方便公民出入境

    為進一步提高全國公安邊檢機關和出入境管理部門的服務水平,為廣大服務對象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邊檢通關服務和出入境證件辦理服務,公安部決定從2012年1月1日起施行12項便民服務措施。

    這些便民服務措施包括:擴大邊檢自助查驗通道適用範圍;提供全國聯網查詢本人出入境記錄服務;開設邊檢專用通道,便利往來深港、珠澳間的走讀學童出入境;提供多樣化邊檢查驗模式,方便旅遊團快捷通關;內地居民持有多次有效簽注的《往來港澳通行證》出入境免加蓋驗訖章;簽發年度多航次有效登陸證件,便利在特定船舶上服務的外國籍船員和台灣船員登陸;放寬船員家屬及作業人員登外國籍或港澳籍船舶限制,方便船員家屬會親和作業人員工作;取消《航行港澳船舶查驗簿》;在車輛自助通關的口岸取消《機動車輛出入境查驗卡》;取得中國永久居留權的外國籍人員、外國籍機組人員以及船員免填《外國人入境卡》、《外國人出境卡》;在上海市試點為符合一定條件的非上海戶籍人員辦理出入境證件;在具備條件的省(區、市)實行本省居民省內就近辦理因私出入境證件。

    旅客列車將預留殘疾人專用票額

    鐵道部、民政部、解放軍總政治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等四部門聯合印發《關於做好鐵路殘疾人旅客專用票額車票發售工作的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執行,進一步方便殘疾人旅客乘坐火車出行。

    通知要求,每趟旅客列車預留一定數量的殘疾人旅客專用票額,購票時間為預售之日起至始發站列車開車前24小時。殘疾人旅客專用票額的購票條件為: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且載明視力、肢體或智力三類殘疾,殘疾等級為一級或二級的;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傷殘人民警察證,且載明殘疾等級為一至六級的。殘疾人旅客專用票實行實名制。購票、退票、進出站檢票及乘車時,應出示乘車人本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殘疾軍人證、傷殘人民警察證及其所載明的居民身份證等有效身份證件。

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的部分法律法規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的決定(主席令第五十一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主席令第四十九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主席令第四十三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611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噸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610號)
企業勞動爭議協商調解規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令第17號)
海關總署關於廢止《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特別優惠關稅待遇進口貨物原産地管理辦法》的決定(海關總署令第205號)
捲煙消費稅計稅價格信息採集和核定管理辦法(稅務總局令第26號)
公司債權轉股權登記管理辦法(工商總局令第57號)
《廣播電視廣告播出管理辦法》的補充規定(廣電總局令第66號)
商業銀行理財産品銷售管理辦法(銀監會令2011年第5號)
電力爭議糾紛調解規定(電監會令第30號)
甘肅省實施《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若干規定(甘肅省人民政府令第86號)
 
 
 相關鏈結
· 一批法規及規範性文件2011年12月1日起正式實施
· 公安機關督察條例等一批法規文件10月1日起施行
· 提高個稅起徵點等一批法律法規于9月1日開始施行
· 《烈士褒揚條例》等一批法律法規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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