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近日發出通知,國有工礦企業、國有林區企業和國有墾區企業參與政府統一組織的棚戶區改造,並同時滿足一定條件的棚戶區改造資金補助支出,准予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通知對條件作出了詳細説明。該棚戶區須位於遠離城鎮、交通不便,市政公用、教育醫療等社會公共服務缺乏城鎮依託的獨立礦區、林區或墾區。此獨立礦區、林區或墾區不具備商業性房地産開發條件。棚戶區市政排水、給水、供電、供暖、供氣、垃圾處理、綠化、消防等市政服務或公共配套設施不齊全。並且,該棚戶區房屋集中連片戶數不低於50戶,其中,實際在該棚戶區居住且在本地區無其他住房的職工(含離退休職工)戶數佔總戶數的比例不低於75%。按照《房屋完損等級評定標準》和《危險房屋鑒定標準》評定,棚戶區房屋屬於危險房屋、嚴重損壞房屋的套內面積不低於該片棚戶區建築面積的25%。同時,該棚戶區改造已納入地方政府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由地方政府牽頭按照保障性住房標準組織實施;異地建設的,原棚戶區土地由地方政府統一規劃使用或者按規定實行土地復墾、生態恢復。
通知還明確指出所稱國有工礦企業、國有林區企業和國有墾區企業包括中央和地方的國有工礦企業、國有林區企業和國有墾區企業。(記者 李麗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