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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視點:公民個人信息安全保障問題追蹤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2年04月28日 16時18分   來源:新華社

信息時代:如何保護隱私?
--公民個人信息安全保障問題追蹤

    新華社北京4月28日電 公民個人信息與隱私有什麼區別?如何保護個人隱私?近年來,隨著各類侵害公民個人信息類違法犯罪日益突出,這一問題引起了全社會的關注。

    個人隱私洩露,危及人身安全

    家住長沙市四方坪的彭先生最近十分惱火。連續幾個月以來,他幾乎每天都會接到幾個不同的電話,問他“要不要給兒子報個提高班?”

    “這些人神通廣大,不僅知道我的電話號碼,連我兒子的姓名、就讀學校、班級,我在哪工作、家庭地址都一清二楚。”彭先生説,這讓他覺得又氣又怕。“我認為這些信息完全是我個人隱私,不管任何單位洩露了,就是侵犯了我的隱私權。”彭先生氣憤地説。

    類似的遭遇許多人都經歷過。隨著信息技術的廣泛應用和互聯網的普及,公民個人信息洩露已成為一個嚴重的社會問題。從房産仲介、銀行、保險、醫院、到網站和電信部門,“泄密”行為無所不在。

    “在信息化時代,公民個人信息的保護尤顯重要。”多年來一直在呼籲通過立法保護公民個人隱私的全國人大代表、著名律師秦希燕説。

    “在現代社會,個人信息既體現的是公民的一般人格利益,也具有相應的經濟價值,一旦被非法利用,公民將面臨人格及其他合法利益受損的危險。”

    秦希燕認為,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人們越來越意識到公民隱私保護的重要性,而個人信息無疑與隱私權密切相關。從這個角度講,加強對公民個人信息的保護既是維護社會的公平正義的需要,也是彰顯人權理念的需要。

    法律懲戒不足,查處受到限制

    近一段時間來,公安部門開展嚴打侵害公民個人信息犯罪的行動。然而,面對洩露個人信息這種新型犯罪,嚴打行動卻遇到了難題。

    我國刑法規定,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將本單位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給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公安民警表示,這些規定比較籠統,如對於“公民個人信息”範圍界定不明確;對非公職人員的犯罪分子難以定罪;什麼情形判定為“情節嚴重”等,缺乏具體的標準。

    專家認為,與犯罪分子豐厚收益和巨大危害相比,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顯得懲戒不足。一些犯罪嫌疑人接受採訪時説,希望不要曝光他們,“出來以後還想吃這碗飯”,處罰偏軟可見一斑。

    “當務之急是出臺立法解釋或司法解釋,解決這些問題。”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何家弘説,並可考慮加大懲處力度。

    公安部刑偵局副局長廖進榮表示,已經與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等部門進行了溝通,希望這次集中行動反映出的法律問題引起更多重視;此外,在保護個人隱私方面的監管漏洞也需要彌補。

    專家建議,儘快出臺《個人信息保護法》

    秦希燕律師認為,個人信息指的是有關公民的身份、住址、電話、婚姻狀況等相關信息,個人信息中有一部分是可以公開的;個人隱私則指不為公眾所熟悉、公民個人不願他人知曉的私人生活和私人。兩者範圍不同,法律定義也不應相同。

    法律專家分析,個人信息是否屬於隱私,取決於公民是否願意將其公開,在違背個人意志的情況下,任何個人信息的披露都屬於對隱私權的侵犯。

    “個人信息所有者應當有充分的知情權和決定權。”上海社科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江鍇認為,個人信息並不是純粹的財産權,也是一種人格權,由所有人自己掌握。其所有權並非財物那樣可以轉讓,所有人才有處置權,可以在授權商家使用後撤回或修改。

    江鍇認為,用戶授權商家使用信息,是出於所購買的産品或服務有需要,這樣的授權是有範圍的,一般雙方協議中也會有相關條款約定。如果商家在未經用戶同意的情況下將個人信息再授權給其他人使用,顯然是不合法的。

    專家建議,保護個人信息的立法進程應該加快,作為“治本之策”,儘快出臺《個人信息保護法》。

    據了解,目前已有50多個國家和地區制定了保護個人信息的相關法律。在歐盟和加拿大,還設有數據保護監督專員和隱私專員辦公室,專門負責保護公民的個人信息和隱私安全。

    在我國,雖然刑法已將洩露個人信息入罪,民法通則也有關於個人隱私的條例,但這些條例零散而抽象,在司法實踐中缺乏可操作性。

    “我國現行法律在保護公民個人信息和個人隱私方面,沒有具體、詳細的規定和技術措施。”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何家弘説。

    由工業和信息化部主導制訂的《信息安全技術公共及商用服務信息系統個人信息保護指南》已編制完成。這項國家標準的特點是將個人信息分為個人一般信息和個人敏感信息,並提出了默許同意和明示同意的概念。

    對於個人一般信息的處理可以建立在默許同意的基礎上,只要個人信息主體沒有明確表示反對,便可收集和利用。對於個人敏感信息,則需要建立在明示同意的基礎上,在收集和利用之前,必須首先獲得個人信息主體明確的授權。

    業內人士指出,指南並不具有強制性,只是推薦實施的國家標準,網站、商家違反了也不會受到任何處罰。

“保護公民個人信息和隱私安全,最終還是要通過立法在我國建立相關的保護制度,為公眾創造一個良好的信息安全環境。”全國人大代表韓德雲如是説。(記者譚劍、鄒偉、史競男、劉奕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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