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2月28日電(記者 楊維漢)為及時指導各級法院依法妥善處理修改後的民事訴訟法施行時未結案件,最高人民法院28日發佈了《關於修改後的民事訴訟法施行時未結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對民訴法新舊銜接適用作出規定。
這是最高人民法院就修改後的民訴法適用問題出臺的第一個司法解釋。這個共8條的司法解釋,就民訴法新舊銜接適用問題作了具體規定:
一是明確了民訴法新舊銜接適用的一般性規定。對於修改後的民訴法施行前已經受理、施行時尚未審結和執結的案件應當適用修改後的民訴法。
二是明確了2013年1月1日已完成的程序事項的效力問題。在2013年1月1日未結案件中,2013年1月1日前人民法院依照修改前的民訴法和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已經完成的程序事項,仍然有效。
三是明確了妨害民事訴訟行為處理規則的新舊銜接適用問題。在2013年1月1日未結案件中,人民法院對2013年1月1日前發生的妨害民事訴訟行為尚未處理的,以適用修改前的民訴法為原則。但是,屬於修改後的民訴法第一百一十二條規定的情形,或者係修改後的民訴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情形在2013年1月1日以後仍在進行的,應當適用修改後民訴法的規定,以依法制裁虛假訴訟行為和惡意逃避執行行為。
司法解釋還對2013年1月1日前人民法院對案件已經完成的管轄和送達等事項的效力、訴前保全措施規定的新舊銜接適用、申請不予執行仲裁裁決案件規定的新舊銜接適用等問題作出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