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2月28日電(記者 楊維漢)最高人民法院28日發佈的《關於修改後的民事訴訟法施行時未結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中,就關於妨害民事訴訟行為處理規則的民訴法新舊銜接適用問題進行了明確。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負責人介紹,修改後的民訴法第一百一十二條至第一百一十五條加大了對妨害民事訴訟行為的制裁力度,其中涉及到當事人可能承擔的罰款、拘留及刑事責任的實體內容。在2013年1月1日未結案件中,人民法院對2013年1月1日前發生的妨害民事訴訟行為尚未處理的,就面臨著適用新法還是舊法的問題。由於涉及對當事人的處罰甚至承擔刑事責任問題,《規定》按照“法不溯及既往”原則,對此作出了適用修改前的民訴法的一般性規定。
同時,這位負責人説,對於屬於修改後的民訴法第一百一十二條規定的虛假訴訟行為的,或者屬於修改後的民訴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的惡意逃避執行行為且該行為在2013年1月1日以後仍在進行的情形,由於在這兩種情形下,虛假訴訟行為及惡意逃避執行行為在2013年1月1日以後仍處於持續狀態,所以應當適用修改後的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這也符合修改後的民事訴訟法嚴厲打擊虛假訴訟行為和惡意逃避執行行為的立法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