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正義重在公正執法
——寫在新修改的兩大訴訟法施行之際
新華社北京12月30日電(記者楊維漢、陳菲)新修改的刑事訴訟法和民事訴訟法——兩大程序法將於2013年1月1日開始實施。公正是任何訴訟程序的首要價值。公正的訴訟程序是實現實體公正的保障。法律條文要因時而變,而法的精神和法要維護的公平正義不變。執法、司法和守法層面的新考驗,也即將隨著新法的實施而開始。
修法來之不易,強化人權保障
此次刑訴法修改覆蓋了所有訴訟流程:從立案到偵查,再到起訴、辯護、審判、執行,外加證據制度。民訴法修改也涵蓋了七大領域,公益訴訟首次入法,小額訴訟制度得以確立,以及審判管轄的細化、財産保全的法定化、當事人申請再審權利的優化等等,無一不是重大的進步。
兩大訴訟法的修改雖在具體內容上根據各自特點而不同,但在對人權保障的追求上卻是共通的。新刑訴法直接將“尊重和保障人權”寫入總則,民訴法也將人權思想貫徹于法條中。
修法也促使執法機關的理念發生顯著變化。公安部法制局局長孫茂利説,全面貫徹落實修改後的刑訴法,將使公安機關堅持以收集證據作為偵查活動的中心,實現由“抓人破案”向“證據定案”的目標轉變。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江必新指出,法院審理案件要充分認識正當程序的獨立價值,不僅要保護好“強者”、有理者的程序權利,也要保護好“弱者”“無理者”的程序權利。即使被告人有違法犯罪,如果能公平地對待他們,充分保障其程序權利,也能喚起他們的良知。
新法實施,你們準備好了嗎
伴隨著新訴訟法的實施,司法機關和行政執法機關出臺規範性文件的步伐也越發頻密。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等6部門聯合出臺文件,對實施刑訴法的若干問題進行了規範,其中規定保證辯護律師在48小時內會見到在押犯罪嫌疑人;法庭認為可能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應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進行法庭調查……
變相肉刑都屬刑訊逼供行為,案情複雜、影響重大案件可召開庭前會議,死刑復核期間律師反映意見最高法院應當聽取,法院院長簽發出庭令可強制證人出庭……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出臺新刑訴法司法解釋對新刑訴法作出了進一步明確。
公安部全面修訂《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其中,落實“尊重和保障人權”原則,明確要求傳喚、拘傳、訊問犯罪嫌疑人,都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要求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羈押以後,應當在看守所訊問室內進行訊問等等。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出臺了首部新民訴法司法解釋,對民訴法新舊銜接適用作出規定。其中規定,對虛假訴訟和惡意逃避執行將適用新民訴法予以制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等部門都通過專題電視電話講座等方式組織培訓政法幹警,知曉訴訟法的新變化,掌握辦理案件的新規程,為法律的實施打下了堅實的基礎。
堅守程序正義,排除法外干擾
司法機關有法必依、嚴格執法,讓訴訟法展現強大生命力,是人民群眾對公平正義的更大期許。
已故的最高人民法院原院長江華在1981年12月7日五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上所作的工作報告,讀起來依然振聾發聵——“法律的權威不僅表現在制定的法律上,更重要的還表現在對法律的切實貫徹執行中。有法不依,執法不嚴,實際上等於無法。”
修改後的兩大程序法即將實施,其獨立的程序正義的價值得所有人尊重。我們也應當清醒地看到:實踐中,個別領導對案件出於各種目的發話、打招呼,瞬間沖毀程序法設置的“堤壩”,破壞司法公正的實現。“個別領導一句話”值得警惕。如何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應是下一步司法體制改革的首要任務。
徒法不足以自行。從司法機關來看,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需要執法者剛直不阿的堅守。河南省人民檢察院檢察官蔣漢生直言:“辦案必須依法獨立行使司法權,不屈從任何‘壓力’,不照顧‘面子’,所謂的地方部門利益,都不能成為辦冤錯案的藉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