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月6日電(記者 楊維漢)民事再審審查是法院履行審判監督職能依法審查再審申請,確定再審事由是否成立,依法作出裁定的審判工作,也是保障當事人訴權的法定手段,啟動民事再審程序的主要途徑。
記者6日從最高人民法院了解到,兩年來,民事再審審查工作機制逐步理順。全國絕大多數高級人民法院和部分中級人民法院設立了民事再審審查專門機構。全國法院普遍建立了民事再審審查工作通報制度、再審結果反饋制度,強化了民事再審審查的監督糾錯功能。
最高人民法院統計顯示,2011年1月至2012年11月,全國法院共新收民事申請再審案件76780件,審結57740件。其中,裁定駁回35361件,佔61.24%,同比下降10%;調撤案件7099件,佔12.29%,同比提高近五個百分點;提起再審12497件,佔21.64%;其他方式結案2783件,佔4.82%。
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負責人對全國法院繼續做好民事再審審查工作提出要求,要按照審判專業化的思路,進一步理順機構職能,實現職能統一、業務對口;要正確認識再審審查的審判特點,進一步統一裁判尺度,進一步規範再審審查方式;要完善矛盾糾紛化解機制,充分發揮原審人民法院化解兩類案件的職能作用,創新和完善再審審查階段的調解工作機制;要正確認識再審審查的審判監督性質,進一步加強監督指導和溝通協調;要進一步加強監督指導,進一步加強上下級法院的工作聯絡,進一步加強橫向溝通協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