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5月13日電(記者 翟永冠、伍鯤鵬)28人遇難、8人重傷、10人輕傷,四川瀘縣“5·11”煤礦瓦斯爆炸事故令人觸目驚心。據悉,礦難發生前不久安監部門還對該煤礦進行檢查,重點就是瓦斯治理。人們不禁要問,檢查為何沒有擋住事故的發生?
瀘縣“5·11”礦難的原因初步分析為涉嫌非法組織生産。而在礦難發生前四天,四川省安監局工作人員還對事故煤礦的瓦斯治理工作進行檢查指導,並現場收集瓦斯相關參數。檢查指導和礦難發生之間固然有時間上的巧合,但相關人員在檢查時對那些顯而易見的問題和隱患居然沒有發現,恐怕也有難以推卸的責任。
監管部門的檢查是為了發現問題並對相關情況深入查看,本身就有發現問題、提出建議的責任。但在一些地方,監管部門檢查時僅流於走過場。“聽彙報、看資料”是檢查的形式,“原則性要求,宏觀上把握”之類的官話、套話是檢查後的結果。就如同四川安監局對瀘縣桃子溝煤礦的檢查,先“詳細了解”、“聽取彙報”,再提出要求,要“改變觀念”、“加強學習”。這樣的檢查,可以想見很難達到監管的目的,很難阻止礦難的發生。
事實上,近年來檢查或驗收後不久便出現事故的情況時有發生。甘肅翻山嶺水庫主體工程建成並通過蓄水安全評價不到8個月,便出現管涌導致山體坍塌泄水事故,而2012年哈爾濱陽明灘大橋也是在建成驗收僅10個月,便出現了垮塌,致使4輛大貨車墜橋。
檢查驗收走過場,限期整改總落空。嚴峻的現實,倒逼機制的改革。如何在檢查時深入實際,及時發現問題、提出意見;如何保證檢查驗收結果落到實處,真正起到檢查的目的,相關部門真應該動動腦筋。對於被監管者來説也要奉公守法、接受監督,有問題時及時改正。特別是在一些人命關天的地方,相互搪塞,不負責任,聽任險情發生,幾同於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