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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政法委原副書記楊漢中受賄和濫用職權案開審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3年09月03日 16時20分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呼和浩特9月3日電(白冰 戴研)內蒙古自治區黨委政法委原副書記楊漢中涉嫌受賄罪和濫用職權罪一案3日在包頭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

    檢察機關指控,2000年至2012年期間,被告人楊漢中利用擔任滿洲裏市人民政府市長、滿洲裏市委書記、興安盟盟委書記、內蒙古自治區黨委政法委副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為多名請託人在土地徵用、工程項目落實稅款返還、道路工程、光纜下線工程、機場設備安裝工程土地出讓金補交等多個事項上,提供幫助,謀取利益,夥同其妻子、弟弟、情婦、司機等人先後49次非法收受和索取19人給予的財物共計人民幣4037余萬元、美元35萬元、澳元4萬元,其中索賄共計人民幣1320余萬元、美元15萬元。

    檢察機關還指控,2007年年底,興安盟委、行政公署擬新建黨政機關綜合辦公樓,並採用拍賣原盟委、行署辦公場所等國有資産及土地的方式籌集新建辦公樓資金。興安盟紅都房地産開發有限公司經理王國金向時任興安盟委書記楊漢中提出由紅都公司開發原盟委、行署土地,政府負責拆遷的請托事項,楊漢中表示同意。在處置興安盟原盟委行署土地過程中,楊漢中濫用職權,讓紅都公司以底價8000萬元競得該宗土地使用權,而且擅自決定將原本由開發商承擔的拆遷費用變更為政府承擔,給國家造成直接經濟損失4945.6萬元。

    法庭上,對於起訴書指控的受賄犯罪事實,楊漢中表示大部分犯罪事實均認可,但對其中三起受賄事實存在異議;對於起訴書指控的濫用職權犯罪事實,楊漢中辯解稱,興安盟委、行政公署拍賣和新建事項是經過相關領導集體開會研究決定的,對於給國家造成的損失,他只承擔領導責任,而不是主要責任。在前期檢察機關調查階段,被告人楊漢中能如實供述和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實,並提供親筆供詞,具有坦白、立功情節。

    該案預計庭審1天,法院將擇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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