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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金融公司試點管理辦法》修訂並徵求意見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3年09月26日 20時33分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9月26日電(記者蘇雪燕、劉詩平)中國銀監會26日發佈了《消費金融公司試點管理辦法(修訂稿)》並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銀監會稱,此次修訂著重針對主要出資人條件、業務範圍和經營規則等方面作出修改和調整。

    2009年7月,銀監會頒布《消費金融公司試點管理辦法》,為試點消費金融公司的準入、監管和規範經營提供了法律保障。銀監會表示,隨著消費金融公司試點實踐發展,《辦法》的部分條款已不能完全滿足公司和市場深化發展的實際需要,因此作出了修改。

    銀監會稱,修訂後的《辦法》(徵求意見稿)增加了主要出資人類型。為鼓勵更多具有消費金融優勢資源的民間資本進入到消費金融領域,修改了主要出資人條款,允許具備一定實力(最近1年營業收入不低於300億元人民幣)、主營業務為提供適合消費貸款業務産品的境內各種所有制非金融企業作為主要出資人,發起設立消費金融公司。同時,為保證非金融企業作為主要出資人發起設立的消費金融公司在業務開展和風險控制方面符合審慎監管要求,要求消費金融公司引入具備一定消費金融業務管理和風險控制經驗的戰略投資者。

    修訂後的《辦法》(徵求意見稿)降低了主要出資人持股比例要求。銀監會稱,為了鼓勵更多具有消費金融優勢資源和分銷渠道的出資人參與試點,促進股權多元化,將消費金融公司主要出資人最低持股比例由50%降為30%。

    此外,為進一步增強消費金融公司主要出資人的風險責任意識,修訂後的《辦法》(徵求意見稿)鼓勵消費金融公司主要出資人出具書面承諾,在消費金融公司出現支付困難或剩餘風險時,給予流動性支持並補足資本金,並在消費金融公司章程中載明。

    修訂後的《辦法》(徵求意見稿)還取消營業地域限制。改變現行消費金融公司只能在註冊地所在行政區域內開展業務的規定,允許其在風險可控的基礎上,通過依託零售商網點(而非設立分支機構)的方式開展異地業務。

    另外,修訂後的《辦法》(徵求意見稿)增加吸收股東存款業務。根據試點公司業務發展實際需要,在業務範圍中增加消費金融公司“接受股東境內子公司及境內股東的存款”業務,有利於進一步拓寬消費金融公司資金來源。

    銀監會還表示,修訂後的《辦法》(徵求意見稿)修改了部分審慎監管要求。如考慮到消費金融公司在功能定位、業務模式和客戶群體等方面的差異化特點,將其發放消費貸款的額度上限由“借款人月收入5倍”修改為“20萬元人民幣”;針對消費金融公司業務直接面向個人,且中低收入客戶群體缺乏金融知識和自我保護意識等特點,要求消費金融公司在業務辦理中應遵循公開透明原則,充分履行告知義務;刪除“消費金融公司須向曾從本公司申請過耐用消費品貸款且還款記錄良好的借款人發放一般用途個人消費貸款”等限制性要求,增加公司風險管理的自主權等。

    《辦法》(徵求意見稿)徵求意見截至2013年10月26日。相關意見可以信函、電子郵件或傳真方式反饋至銀監會非銀部,電子郵箱地址為zhangpengcheng_a@cbrc.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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