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銀監會在全面總結消費金融公司試點運營經驗並充分徵求相關部門和機構意見的基礎上,對《消費金融公司試點管理辦法》(銀監會令2009年第3號,以下簡稱《辦法》)進行了修訂。此次修訂著重針對主要出資人條件、業務範圍和經營規則等方面作出修改和調整,以體現和落實擴大試點的有關要求,同時解決目前試點公司業務發展和監管工作中反映出來的較為迫切的重點問題。
2009年7月,經國務院同意,銀監會頒布《辦法》,為試點消費金融公司的準入、監管和規範經營提供了重要法律保障。但隨著消費金融公司試點實踐發展,《辦法》的部分條款已不能完全滿足公司和市場深化發展的實際需要,同時,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金融支持經濟結構調整和轉型升級的指導意見》有關要求,銀監會作出相應修改。
一是增加主要出資人類型。為鼓勵更多具有消費金融優勢資源的民間資本進入到消費金融領域,修改了主要出資人條款,允許具備一定實力(最近1年營業收入不低於300億元人民幣)、主營業務為提供適合消費貸款業務産品的境內各種所有制非金融企業作為主要出資人,發起設立消費金融公司。同時,為保證非金融企業作為主要出資人發起設立的消費金融公司在業務開展和風險控制方面符合審慎監管要求,要求消費金融公司引入具備一定消費金融業務管理和風險控制經驗的戰略投資者。
二是降低主要出資人持股比例要求。為進一步完善公司治理,鼓勵更多具有消費金融優勢資源和分銷渠道的出資人參與試點,促進股權多元化,將主要出資人最低持股比例由50%降為30%。
三是強化風險責任意識。為進一步增強消費金融公司主要出資人的風險責任意識,促進消費金融公司持續穩健經營,更好保護利益相關方的合法權益,鼓勵消費金融公司主要出資人出具書面承諾,在消費金融公司出現支付困難或剩餘風險時,給予流動性支持並補足資本金,並在消費金融公司章程中載明。
四是取消營業地域限制。改變現行消費金融公司只能在註冊地所在行政區域內開展業務的規定,允許其在風險可控的基礎上,通過依託零售商網點(而非設立分支機構)的方式開展異地業務,有利於試點公司儘早實現規模效應,增強行業整體實力。
五是增加吸收股東存款業務。根據試點公司業務發展實際需要,在業務範圍中增加消費金融公司“接受股東境內子公司及境內股東的存款”業務,有利於進一步拓寬消費金融公司資金來源,更好地支持其業務發展。
六是修改部分審慎監管要求。如考慮到消費金融公司在功能定位、業務模式和客戶群體等方面的差異化特點,同時為增強業務可操作性,將其發放消費貸款的額度上限由“借款人月收入5倍”修改為“20萬元人民幣”;針對消費金融公司業務直接面向個人,且中低收入客戶群體缺乏金融知識和自我保護意識等特點,增加消費者保護條款,要求消費金融公司在業務辦理中應遵循公開透明原則,充分履行告知義務;刪除“消費金融公司須向曾從本公司申請過耐用消費品貸款且還款記錄良好的借款人發放一般用途個人消費貸款”等限制性要求,增加公司風險管理的自主權等。目前,《辦法》已正式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根據各界反饋意見,銀監會將對《辦法》進一步修改完善,並適時發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