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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定》解讀:為什麼要賦予農民更多財産權利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3年12月31日 10時04分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12月31日電 《決定》提出,賦予農民更多財産權利。這是健全城鄉發展一體化體制機制、推進城鄉發展一體化的重要內容和要求。

    賦予農民更多財産權利,是實現城鄉居民財産權利平等的必然要求。目前我國城鄉不平等的一個深層次表現是,農民和市民所享有的財産權利不平等。比如,城鎮居民購買的房屋具有完整産權,可以抵押、擔保、買賣,農民自己在宅基地上合法建造的房屋卻不具有完整財産權,不能抵押、擔保,也不能出售到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以外。企業獲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可以用於抵押、擔保等活動,農民擁有的集體土地使用權不能用於抵押、擔保等活動。農民對農村集體資産擁有所有權,但這些權利在經濟上缺乏有效的實現形式。財産權利的不足,嚴重制約農戶財富的培育、積累、擴大,制約農戶財産進入社會財産增值體系、信用體系、流動體系,制約農民同城鎮居民在經濟權利上的平等,制約城鄉一體化發展。

    賦予農民更多財産權利,是增加農民收入和財富、縮小城鄉收入差距的必然要求。農業農村農民問題,核心是農民收入問題。農民收入水平低、增長慢,城鄉居民收入差距大,不僅不利於農業農村發展和農民生活水平提高,而且制約內需特別是消費需求擴大和經濟持續穩定增長,對鞏固工農聯盟和實現社會和諧穩定也會形成不利影響。根據統計資料計算,2012年農民人均純收入只相當於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2.2%,如果剔除城鄉居民收入核算方法和內容的不可比因素,把農民人均純收入也轉換為可支配收入,則農民人均收入水平相當於城鎮居民的比例還要更低一些。所以,持續較快增加農民收入,是縮小城鄉差距和推進城鄉一體化發展的要求,對解決好“三農”問題乃至對整個經濟社會發展全局都具有重要意義。增加農民收入,需要培育新空間和開闢新途徑。從農民收入構成看,家庭經營性收入、工資性收入、轉移性收入、財産性收入4個部分中,財産性收入所佔比重很低,是增加農民收入最大的潛力所在。應該把增加財産性收入作為促進農民增收的重要途徑,採取多種措施大力推動農民增加財産性收入。賦予農民更多財産權利,推動農民財産權利在經濟上有效充分實現,就可以有效增加農民財産性收入,使財産性收入成為農民增收的新的增長點,從而有效拉動農民收入持續較快增長,逐步縮小城鄉居民收入差距。

    賦予農民更多財産權利,在內涵上就是要保障農民依法享有平等的財産權利。積極發展農民股份合作,賦予農民對集體資産股份佔有、收益、有償退出及抵押、擔保、繼承權,使農民依法獲得集體資産股份分紅收益;充實農民土地使用權權能,賦予農民對承包地佔有、使用、收益、流轉及承包經營權抵押、擔保權能,允許農民以承包經營權入股發展農業産業化經營,使農民依法獲得土地股權投資收益;鼓勵承包經營權向專業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農業企業流轉,使農民依法獲得土地流轉收益;保障農戶宅基地用益物權,改革完善農村宅基地制度,通過試點慎重穩妥推進農民住房財産權抵押、擔保、轉讓,使農民依法獲得宅基地和房産轉讓收益;允許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租賃、入股,實行與國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權同價,建立兼顧國家、集體、個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機制,合理提高個人收益,使農民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推動財産真正成為農民發展和致富的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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