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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常務會通過中國老齡事業發展"十二五"規劃等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1年08月17日 17時45分   來源:國務院辦公廳

溫家寶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
討論通過《中國老齡事業發展“十二五”規劃》
研究部署進一步做好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工作

    國務院總理溫家寶17日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討論通過《中國老齡事業發展“十二五”規劃》,研究部署進一步做好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工作。

    會議指出,“十一五”時期是我國老齡事業快速發展的五年。養老保障體系逐步完善,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建設取得重大進展,老年社會福利和社會救助制度逐步建立。老齡服務體系從城市向農村逐步延伸,養老服務機構和老年活動設施建設明顯加快,全社會敬老愛老助老氛圍日漸濃厚。“十二五”時期,我國將出現第一個老年人口增長高峰,60歲以上老年人將由1.78億增加到2.21億,老年人口比重將由13.3%增加到16%,人口老齡化進程將加快,社會養老保障和養老服務需求將大量增加。要立足當前、著眼長遠,統籌兼顧、突出重點,制訂並實施好《中國老齡事業發展“十二五”規劃》,促進老齡事業更好發展,努力實現老有所養、老有所醫、老有所教、老有所學、老有所為、老有所樂的工作目標。

    會議確定了“十二五”時期老齡事業發展的重點任務:(一)進一步完善老年社會保障制度。實現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全覆蓋。將符合條件的老年人全部納入最低生活保障範圍。(二)做好老年醫療衛生保健工作。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要為轄區內65歲以上老年人建立健康檔案,組織定期體檢。廣泛開展老年健康教育,更加注重老年精神關懷和心理慰藉。(三)完善家庭養老支持政策。完善老年人口戶籍遷移管理政策、家庭養老保障和照料服務扶持政策,提倡親情互助,弘揚孝親敬老傳統美德。(四)大力發展老齡服務。居家養老服務網絡覆蓋所有的城市街道、社區和80%以上的鄉鎮、50%以上的農村社區。推進供養型、養護型、醫護型養老機構建設,實現每千名老年人擁有30張養老床位。開展多種形式的老年社區照料服務,加快發展護理康復服務。(五)加快老年活動場所和無障礙設施建設,增加文化、教育和體育健身設施,豐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六)完善老齡産業引導和扶持政策,促進老年用品、用具和服務産品開發。(七)加強老齡法制建設和法律服務,加強養老服務行業監管,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會議要求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加強組織領導和督促檢查,確保規劃順利實施。

    會議聽取了2010年全國企業職工基本養老、失業、城鎮職工基本醫療、工傷和生育五項社會保險基金決算情況的彙報。2010年,五項基金總收入17071億元,比上年增長16%;總支出13310億元,比上年增長21%;收支相抵,當年結余3761億元;歷年累計結余21438億元,是2005年的3.9倍。2010年各級財政對五項基金補助1900億元,其中中央財政補助1624億元。社會保險基金運行繼續保持良好勢頭。與此同時,社會保險事業取得新的發展。一是社會保險法制建設取得重要進展。頒布了社會保險法,修訂了工傷保險條例,建立了全國統一的社會保險基金預算制度。二是覆蓋面繼續擴大。截至2010年底,全國企業職工基本養老、失業、城鎮職工基本醫療、工傷和生育五項社會保險參保人數較“十五”期末分別增長49%、26%、71%、89%和123%。關閉破産企業退休人員和困難企業職工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未參保集體企業退休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老工傷人員參加工傷保險等一批重點難點問題得到相應解決。三是待遇水平穩步提高。企業退休人員月均基本養老金由2005年的649元增加到1362元。失業人員月均領取失業保險金由2005年的276元增加到495元。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住院費用統籌基金支付比例超過70%,最高支付限額提高到職工平均工資的6倍。四是五項基金全部納入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並接受專門審計。擠佔、挪用、騙取基金的違法違紀問題明顯減少,基金安全得到有效保障。社會保險事業的發展為保障和改善民生發揮了重要作用,為整個社會的和諧穩定提供了重要保障。

    會議要求進一步加強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一要提高基金預算管理水平。今年將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納入預算編報範圍,明年將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納入編報範圍。完善預算編報方法,加強預算執行管理。二要完善基金財務會計制度,將社會保險法規範的所有險種納入管理範圍。三要加快信息化建設,推進基金的科學化、精細化管理。推進信息公開,提高透明度。四要進一步提高統籌層次,適當提高保障水平,將基金結余保持在合理規模內。堅持安全第一的審慎原則,在完善法規、嚴格監管的前提下,適當拓寬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投資渠道,實現保值增值。

    會議還研究了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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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條 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職工或者居民(以下簡稱個人)由於第三人的侵權行為造成傷病的,其醫療費用應當由第三人按照確定的責任大小依法承擔。超過第三人責任部分的醫療費用,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按照國家規定支付。

    前款規定中應當由第三人支付的醫療費用,第三人不支付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在醫療費用結算時,個人可以向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書面申請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並告知造成其傷病的原因和第三人不支付醫療費用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情況。 >>>詳細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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