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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在京舉行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2年12月24日 17時08分   來源:新華社

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在京舉行
    審議證券投資基金法修訂草案、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修訂草案、
勞動合同法修正案草案、旅遊法草案
    審議關於加強網絡信息保護的決定草案等
    吳邦國主持

    新華社北京12月24日電 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24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會堂舉行第一次全體會議。吳邦國委員長主持會議。

    常委會組成人員142人出席會議,出席人數符合法定人數。

    會議聽取了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孫安民作的關於證券投資基金法修訂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主任委員胡康生作的關於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修訂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副主任委員李適時作的關於勞動合同法修正案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副主任委員胡彥林作的關於旅遊法草案修改情況的彙報。根據常委會此前的審議意見,並聽取各方意見,法律委員會對上述草案分別作了修改,提請本次會議繼續審議。

    為了保護網絡信息安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迫切需要制定相關法律。受委員長會議委託,法工委副主任李飛就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加強網絡信息保護的決定草案作了説明。

    會議聽取了全國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劉振偉作的關於修改農業法個別條款的決定草案的説明。

    受國務院委託,國家工商總局局長周伯華作了關於商標法修正案草案的説明;國務院法制辦主任宋大涵作了關於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的説明;監察部部長、國務院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部級聯席會議召集人馬(文加馬旁)作了關於授權國務院在廣東省暫時調整部分法律規定的行政審批的決定草案的説明。

    會議審議了委員長會議關於提請審議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召開十二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的決定草案的議案、中央軍事委員會關於提請審議批准中國人民解放軍選舉委員會人選的議案、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關於中小企業促進法有關制度立法後評估工作情況的報告,審議了有關任免案。

    副委員長王兆國、路甬祥、烏雲其木格、韓啟德、華建敏、陳至立、李建國、司馬義·鐵力瓦爾地、陳昌智、嚴雋琪、桑國衛等出席會議。

    國務委員戴秉國,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曹建明,最高人民法院負責人,全國人大各專門委員會成員,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常委會負責人,部分全國人大代表等列席會議。

    我國修法促進社區在養老服務中充分發揮作用

    新華社北京12月24日電(記者 衛敏麗、朱基釵)為更好地扶助計劃生育家庭老年人,24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二次審議的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修訂草案增加規定,明確國家建立和完善計劃生育家庭老年人扶助制度。

    國家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提出,為了扶助農村計劃生育家庭老年人,2004年以來我國對農村實施計劃生育家庭的老年人每月給予一定獎勵,“十二五”期間計劃將這項措施惠及城市實施計劃生育家庭的老年人,建議在本法中對此予以體現。有的常委會委員也建議增加相關規定。 >>>詳細閱讀

    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補償金不落實不得徵地

    新華社北京12月24日電(記者余曉潔、林暉)24日提請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審議的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規定:“補償資金不落實的,不得批准和實施徵地。”

    國務院法制辦主任宋大涵在作草案説明時説,初步考慮按照修正案規定的原則和制度,細化並嚴格徵地程序,加強對政府徵地行為的約束,保證被徵地農民在徵地批准前和實施過程中的參與權、話語權,堅持“先補償安置,後實施徵地”;明確被徵地農民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建立對市縣級政府違法違規徵地行政問責制度,切實保障農民的合法權益。 >>>詳細閱讀

    勞動合同法修改:落實勞務派遣勞動者同工同酬

    新華社北京12月24日電(記者趙超、余曉潔)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24日向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勞動合同法修正案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建議進一步明確被派遣勞動者與用工單位同類崗位的勞動者適用相同的勞動報酬分配辦法。

    同工同酬是勞動合同法規定的一項重要原則。但勞動合同法實施以來,一些企業對被派遣勞動者與本單位勞動合同制職工實行不同的工資福利標準和分配辦法,有的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社會保險、企業福利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合同制職工相比差距較大。因此,勞動合同法修正案草案規定,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合同及協議要應當符合同工同酬的規定。 >>>詳細閱讀

    旅遊法草案:多措並舉切實維護旅遊者合法權益

    新華社北京12月24日電(記者 趙超)什麼是旅遊?這是我國首部旅遊法應首先回答的一個問題。24日,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向全國人大常委會作旅遊法草案修改情況彙報時,進一步明確了旅遊定義範圍。

    旅遊法草案一審稿規定,旅遊是指自然人從事休閒、娛樂、遊覽、度假、探親訪友、就醫療養、購物、參加會議及從事經濟、文化、體育、宗教活動等行為。 >>>詳細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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