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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宗教的百年回顧與前瞻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03月24日   來源:中國網

  大家關心的是50年來中國宗教政策之演變。“演變”是有的,但長期穩定的政策主要有兩條——尊重宗教信仰自由,堅持獨立自主辦教。有朋友問,主張無神論的共産黨執政,尊重宗教信仰自由是真實的嗎?在擴大對外開放的中國,堅持獨立自主辦教還有必要嗎?欲答此問,就不能不涉及作為這50年的“歷史文化背景”或“準備階段”的前50年;不能不研究在中華民族積貧積弱、備受欺淩,奮起抗爭、翻身解放,改革發展、爭取復興的百年曆史進程中,中國宗教如何走過它的百年行程,如何在新的社會條件下完成其自身的變革。在這個背景下考量宗教政策的根據、得失,較為客觀和公正。

兩個特徵

  回首千年,中國宗教的特徵不止兩個。例如,在世界四大古文明(埃及、古巴比倫、中華、印度文明)中,唯有中華文明從未被外來文化中斷,中國宗教特別以愛國為榮;中國歷史上從未出現過全國性的政教合一政權,中國宗教習慣以社稷為上;中華民族多元一體,中國宗教自然以“和合”為貴;中國是禮儀之邦,中國宗教大都以倫理為重。

  但回顧百年,中國一度淪為半封建半殖民地社會,“半封建”使中國宗教凸顯“封建宗法性”特徵,“半殖民地”則使中國宗教突顯“洋教”特徵。

  這裡所論及的“中國宗教”,包括中國本土産生的道教,也包括先後傳入中國,已有悠久歷史,併為中國文化所接受和包容的世界三大宗教 —— 佛教、伊斯蘭教、基督教(Christianity,國內習慣分為基督教[Protestantism] 和天主教[Catholicism])。至於“宗法性傳統宗教”、“儒教(孔教)”、民間信仰、新興宗教等,是否屬於“宗教”或“主流宗教”範疇,歷來爭議甚多,見仁見智,應作“中國宗教”之特例而非通例,另予專題討論。

  這裡所論及的“中國宗教”,也不涉及港、澳、臺宗教。香港作為“一國兩制”下中國的特區,作為開放的現代化國際大都市,其宗教的特徵如何判定,香港的學者自有高見。香港的宗教與社會相適應的經驗,值得內地比較研究和參考。故也須另予專題討論。

  站在20世紀門檻的中國傳統宗教帶著“封建宗法性”特徵。中國以血緣關係為紐帶形成的政治制度和社會體制——宗法制,源遠流長。中國人對萬物和人生本源的基本看法是“萬物本乎天,人本乎祖”(《禮記》),基本信念是敬天法祖,報本答願的方式是祭天祭祖,由此演化出一套統治制度和倫理秩序。到了封建社會,就形成了封建等級社會固有的“封建宗法性”特徵。這個特徵有兩個層面的含義,一是政治、制度層面,包括維繫封建統治的“神權”制度;二是倫理、文化層面,包括維繫社會關係的禮儀習俗。費正清認為這種“制度和文化的持續性,曾經産生了體現為氣勢澎湃和堅守既定方針的慣性”。馬克斯?韋伯把中國形容為“家族結構式的國家”,把儒學列為“清醒的宗教”,把中華民族稱為“未醉的民族”,認為中國宗教“就其意義而言是面向今世的”。梁漱溟則認為中國“以宗法組織社會,以倫理代替宗教”。在這種強大的慣性中,中國文化以儒學為支柱,中國宗教“儒釋道”相浸染,都打上了“敬天法祖重社稷”的烙印,強調維繫現存世界,並理性地適應現存世界。具有“封建宗法性”特徵的文化,對外來文化“食而能化,化而能食”。外來宗教也只有尊重和適應這種特徵,才能在中國立足。

  佛教在傳入的初期,曾有過“沙門不敬王者”的傲骨。但很快發現,不敬天法祖、敬重皇權,行不通,遂強調佛教信徒要忠君孝親,做“順化之民”。

  基督教長期影響和塑造了西方的社會和文化,但在中國竟然“水土不服”。康熙時期,因羅馬教廷不允許中國教徒“尊孔祭祖”而爆發“禮儀之爭”,導致“百年禁教”。

  正如潘光旦説:“同一為外來宗教,何以基督教不生根而佛教生根了呢?”這是“因得土地之宜,其滋生發育也就比較的自然。”“這不一定指基督教自身是一股禍水;不過説,一個種子——也許是好種子——種得不得水土之宜,就結成惡果了。”

  “宗法性”使宗教突出了入世性、世俗性和倫理性,有其文化的意義;但“封建宗法性”卻使宗教淪為封建制度的衛道士,卻並非都結“善果”。在西藏,藏傳佛教與封建農奴制結合形成的政教合一制度,殘酷野蠻。在西北,“萬物非主、惟有真主”的伊斯蘭教,與地主制度結合形成的“門宦”制度,卻産生了若干對教民有生殺予奪大權的“教主”。

  隨著中國淪為半封建半殖民地社會,中國宗教又多了個“洋教”特徵。中國在淪為半封建半殖民地的屈辱中走進了20世紀,面臨著天崩地解的大變局。“四萬萬人齊下淚,天涯何處是神州?”中國傳統宗教在國難當頭和中西文化衝突的夾縫中掙扎,這時基督教(Protestantism)和天主教(Catholicism)卻大規模傳入中國。一個本來是傳播福音的宗教,卻不幸成為侵略者的工具,“如來佛是騎著白象來到中國的,耶穌基督卻是騎在炮彈上飛過來的。”(蔣夢麟語)一個宣揚愛人如己的宗教,卻倚恃“治外法權”的庇護走向了它的反面。“一切傳教士都從鴉片戰爭和隨著中國的失敗而簽訂的諸條約和法令中,獲得了利益和好處。”(鮑特?懷特語)有的傳教士竟然參與販賣鴉片,掠奪地産,借教肆虐。而教民則“以入教為護符,嘗聞作姦犯科,訛詐鄉愚,欺淩孤弱”。被欺壓的百姓欲告官問罪,但“外國人因享有治外法權而不受中國法庭的處理。”(剛恒毅語)“凡教中犯案,教士不問是非,曲庇教民;領事亦不問是非,曲庇教士。遇有民教爭鬥,平民恒屈,教民恒勝。教民勢焰愈橫,平民憤鬱愈甚。鬱極必反,則聚眾而群思一逞。”(曾國藩語)百姓憤言:“不下雨,地發幹,全是教堂遮住天”!終於忍無可忍,爆發“教案”,據統計,近代以來達600多起。到了20世紀20年代,這種抗爭又在知識階層以理性的、有組織的方式持續展開,如非基督教運動、反對帝國主義大同盟運動、收回教育權運動等。

  在半封建半殖民地社會中,具有這兩個特徵的中國宗教,曾經被統治階級控制和利用,起過消極作用。國內封建地主階級、領主階級以及反動軍閥和官僚資産階級,主要是控制佛教、道教和伊斯蘭教的領導權;外國殖民主義、帝國主義勢力,則主要是控制天主教和基督教的教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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