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向新生
1949年新中國建立,半封建半殖民地社會終結。蓄勢已久的中國宗教的自我革新,在新中國、新社會再度爆發了。
基督教、天主教走上獨立自主自辦教會的道路。河南洛陽解放後,信徒“真像是如魚得水,如鳥騰空的歡欣鼓舞,立刻再起來提出自立”。(《天風》242號,1950年)上海剛解放,就有教徒投信報館,要求“把那些以傳教為名,以侵略為實,挂羊頭賣狗肉的宗教販子趕出中國去”,主張“中國教徒應自行以民主的方式,組織國人自治教會。”(上海《大公報》,1949年6月17日)
1950年春,吳耀宗等組團訪問各地教會後,與京、津部分教會人士謁見政務院總理周恩來,三次長談。當吳耀宗等把多年來基督教所提倡的“自治、自養、自傳”理想告訴周恩來時,周欣然支持,強調中國基督教會必須肅清其內部的帝國主義的影響和力量,“讓宗教還它個宗教的本來面目”,“使自己健全起來。”只有這樣,才能“使基督教在中國人民的心目中觀感一新”。中國基督教抓住歷史的機遇,做出了正確的抉擇。1950年7月,《中國基督教在新中國建設中努力的途徑》的公開信發表,提出要繼承中國基督教早就提倡、但未能實行的“自治、自養、自傳”傳統。在四年時間裏,全國基督徒的2/3,約40多萬人在公開信上簽名。中國基督教“三自”愛國運動隨之在全國廣泛展開,吳耀宗稱之為“中國基督教的新生”。
中國天主教界的神長教友們也不甘落後。1950年11月,四川省王良佐神父率先發表《三自愛國革新宣言》。1951年1月,天津市的教友首先成立了“天津市天主教革新運動促進會籌備會”。1957年2月,中國天主教召開了為期40多天的教友代表會,正式確立了“獨立自主自辦教會”的方針。
伊斯蘭教、藏傳佛教進行宗教制度的民主改革。改革的內容包括廢除宗教的一切封建特權,如廢除寺廟私設法庭、監牢和刑罰,干涉民事訴訟,擅自委派部落頭人、阿訇,私藏武器,干涉婚姻自由,壓迫歧視婦女以及干涉文化教育;廢除寺廟和清真寺的生産資料所有制和高利貸、無償勞役等剝削制度;廢除寺廟帶有封建色彩的管理制度;廢除伊斯蘭教門宦制度中的“放口喚、放阿訇、教主繼承制”等。改革總體上是和平、謹慎地推進的。政府強調要把宗教信仰與宗教制度分開,宗教信仰是思想問題,而宗教制度,絕大部分是封建性的社會制度,應當並且可以逐步改變。改革在西藏特別強調“慎重穩進”,最初是採取“和平改革”、“六年不改”的方針。直到1959年西藏上層反動集團發動了全面的武裝叛亂,在平叛的同時,才調整為“邊平邊改,先叛先改,後叛後改,未叛緩改”。在改革的基礎上,經過協商,建立了寺廟民主管理委員會,制定了《寺廟民主管理試行章程》。
漢傳佛教和道教也進行改革。剔除了“教理、教制、教産”方面的封建宗法因素,廢除了危害下層僧侶身心健康的陳規陋習,消除了寺觀內盛行的封建迷信等不良現象。
宗教制度民主改革中對“封建宗法性”的洗刷,重在去掉其制度層面的“封建”烙印,即封建統治利用“宗法性”在宗教中形成的封建壓迫、剝削的特權和思想禁錮;而對其文化層面, 對“宗法性”本身,則採取“揚棄”的態度——揚其對倫理道德的重視,棄其封建道德的糟粕。對儒學重視倫理綱常、“修齊治平”的傳統,並不簡單否定。如丁光訓所説,“中國是文明古國,是道德禮儀之邦。特別是對中國知識界來説,講倫理道德比講天堂地獄更令人欣賞,令人願意聽聽宗教有以告人的信息。”
通過民主制度改革和獨立辦教道路的選擇,中國宗教不再是作為帝國主義附庸或被統治階級控制利用的工具,而是恢復了本來面目,保有其基本信仰和教義、維持著與其自身特點相一致的宗教制度和禮儀、能自主地開展正常宗教活動的宗教;是真正體現愛德、弘揚文化傳統的宗教。
——洗刷“洋教”特徵的基督教、天主教,成了中國人民自辦的宗教事業,中國第一次莊嚴宣告,“宗教團體和宗教事務不受外國勢力的支配";
——洗刷與封建專制制度相結合的“封建宗法性”特徵和封建迷信雜質,中國進一步莊嚴宣告,“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體健康、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
這兩句話,和“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的原則一起,寫進了《憲法》第36條。
1993年,江澤民指出,“我國過去進行的宗教制度改革,在天主教、基督教方面革掉帝國主義的操縱和控制,實行獨立自主、自辦教會,在佛教和伊斯蘭教方面革掉封建剝削和壓迫制度,是完全必要的和正確的,使我國宗教界邁出了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的重要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