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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8年03月15日 11時09分   來源:新華社

(2008年3月15日十一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第五次全體會議選舉産生)


委員長:
吳邦國 

    副委員長:

王兆國

路甬祥

烏雲其木格
(蒙古族)

韓啟德

華建敏

陳至立

周鐵農

李建國

司馬義·
鐵力瓦爾地
(維吾爾族)

蔣樹聲

陳昌智

嚴雋琪

桑國衛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章第一節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它的常設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特別行政區和軍隊選出的代表組成。各少數民族都應當有適當名額的代表。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持。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和代表産生辦法由法律規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五年。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一)修改憲法;(二)監督憲法的實施;(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四)選舉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的提名,決定國務院總理的人選;根據國務院總理的提名,決定國務院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的人選;(六)選舉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根據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的提名,決定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組成人員的人選;(七)選舉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八)選舉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九)審查和批准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和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十)審查和批准國家的預算和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十一)改變或者撤銷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不適當的決定;(十二)批准省、自治區和直轄市的建置;(十三)決定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及其制度;(十四)決定戰爭和和平的問題;(十五)應當由最高國家權力機關行使的其他職權。>>詳細>>

    秘書長:

    
      李建國(兼)

    副秘書長:
   
(2008年3月19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一次會議通過)

    王萬賓 喬曉陽 張少琴 曹衛洲 王慶喜 (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免去)

    李連寧 何曄暉(女) 孫偉 (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免去)

    韓曉武 (2008年12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任命)

    沈春耀 (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任命)

    劉水生 (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任命)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 >>>(161人,2008年3月15日十一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選舉産生) 

    全國人大各專門委員會 >>>(2008年3月1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通過)

    全國人大常委會各工作委員會 >>>

  

 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國家機構領導人

 歷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歷次會議

 歷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副委員長、秘書長、委員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

 地方(省、區、市)領導一覽

附: 全國政協十一屆全國委員會

附:中國共産黨第十八屆中央領導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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