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署國務院令,公佈《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條例》共二十五條,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作為工商登記制度改革“寬進嚴管”的重要一環,《條例》的實施將給傳統的市場監管方式帶來哪些變化?有何深遠意義?9月1日9時,工商總局黨組副書記、副局長劉玉亭,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趙旭東作客中國政府網,解讀《條例》,並回答網友關心的熱點問題。
[主持人]工商部門和其他政府部門對公示企業信息的內容和義務是什麼?有沒有相關的配套辦法?
[劉玉亭]條例對於工商部門和其他政府部門公示信息的內容和義務做了明確的規定。概括起來有四方面的內容,第一是對工商部門的要求,工商部門要公示在例行執法過程中産生的企業信息,主要有5個方面,一個是註冊登記,第二是動産抵押的信息,第三是股權出質登記的信息,第四個是行政處罰信息,第五個是其他依法應當公示的信息。這些信息也是要在20個工作日內進行公示。特別是我們説的行政處罰信息,在20天內要進行公示,而且是在指定的平臺上公示,我們一定能夠做到。
其他部門公示的信息包括三個方面,一個是行政許可准予、變更、延續的信息。第二個是行政處罰信息,第三個是其他依法應該公示的信息。行政處罰信息對企業來説是需要更多關注的。我們不希望企業受到處罰,也不希望更多的企業受到處罰的信息形成,但是一旦你違法了,受到了處罰,什麼企業依據什麼法律,進行什麼處罰,是要讓社會知曉的。
關於公示的方式,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在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上進行公示,其他政府部門可以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來公示,就是説可以到我們這個平臺上進行公示,也可以通過其他系統公示企業的信息。最後一個非常重要的,工商部門和其他政府部門要按照國家社會信用信息建設的總體要求實現企業信息的共享,互聯互通。這個社會信用信息平臺,國家也在大力推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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