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辦公廳關於學習宣傳、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各計劃單列市教育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教育局,有關部門(單位)教育司(局),部屬各高等學校: 《高等學校學術委員會規程》(教育部令第31號,以下簡稱《規程》)已經發佈,于2014年3月1日起正式實施。《規程》貫徹落實教育規劃綱要和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有關要求,明確了高校學術委員會的定位和職責,規範了學術委員會的組成和運行規則,突出了教授治學和學術民主的理念與原則,對於促進高校完善學術委員會制度、健全內部治理結構具有重要意義,是推進中國特色現代大學制度建設的又一重要舉措。為做好《規程》的學習宣傳和貫徹實施工作,現將有關事項提出如下意見: 一、注重實效,深入開展《規程》的學習宣傳工作 各地、各高校要緊緊圍繞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的完善學校內部治理結構的總體要求,正確把握《規程》出臺的背景與宗旨要求,準確理解《規程》的原則、制度及條文內涵。學習宣傳要結合實際、注重實效。要將《規程》的學習宣傳,與教育部近期發佈的有關落實高校辦學自主權、完善法人治理結構的一系列規章、政策的學習統籌考慮,以健全學術委員會制度,完善高校學術治理體系為切入點,引發對高校按照高等教育規律辦學,保障學術自由、教授治學、提高學術質量的整體思考和廣泛討論,為切實推進高校內部綜合改革提供動力。要對與落實《規程》密切相關的主體,有針對性地組織開展學習培訓活動。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和高等學校領導班子要安排專門時間,集中學習、討論《規程》。面向高校領導、職能機構負責人組織的任職培訓、現代大學制度專項培訓等活動,要安排專門課程,學習研討《規程》;有條件的,可以組織專門的培訓。高校要在校內廣為宣傳《規程》,組織教師、學生,特別是學術委員會及其他學術組織的組成人員,進行學習、討論。 各地、各高校要明確落實學習宣傳任務的職能部門,在2014年上半年集中組織學習、培訓;要組織相關領導、專家學者結合《規程》,圍繞學術組織建設展開研究,撰寫相關的理論文章,蒐集實踐做法、域外經驗,形成系統的學習資料。要以學習宣傳《規程》為契機,在教育部門和高校形成尊重學術、規範學術權力運行,關心學術委員會制度建設的良好氛圍,提高學校領導、廣大師生關心、支持學術委員會制度建設的自覺性、主動性。 二、把握重點,全面貫徹落實好《規程》 《規程》就學術委員會的基本制度和原則做了統一規範,同時,為高校結合實際制定學校章程及學術委員會章程保留了足夠的制度空間。各地、各高校貫徹落實《規程》,要全面總結學術委員會制度建設的現實狀況和工作經驗,依據《規程》,深入分析存在的問題,系統梳理有關規章制度,加快制定、修改或者完善學術委員會章程及其他相關的規章制度,特別是對《規程》明確由學校自主決定的事項,要儘快建立具體的制度或者辦法。實踐中要重點把握以下問題: 1.要確立學術委員會校內最高學術機構的地位,落實學術委員會職權。高校要依據《規程》,儘快對現有學術委員會的組成、職責等進行調整,形成統一的學術管理體系和組織框架,從制度上保證學術委員會具有對學校學術事務的統籌權。根據自身實際,高校可以對現有的學科建設、教師聘任、教學指導、科學研究、學術道德等學術機構的職能和組織架構進行調整,整合為學術委員會的專門委員會;也可以保留有關學術組織的獨立地位,但要相應調整職能,明確與學術委員會的關係並接受學術委員會的指導、監督。學位評定委員會可以保留獨立設置,依法履行學位評定和授予的職權,但學位授予標準及細則等涉及學位制度整體設計的事項,應當提交學術委員會審議。高校應當按照《規程》,相應調整學校學術事項和相關事務的決策機制與程序,切實尊重和落實學術委員會的職權;要落實學術委員會秘書處的人員、場地、經費等條件,為學術委員會有效發揮作用提供必要保障。 2.要遵循學術委員會的組成規則,保證學術委員會的代表性、權威性和公正性。高校現有學術委員會的組成人數和人員構成不符合《規程》原則要求的,要儘快進行調整、改組,應當結合實際,遵循教授治學、尊重學術、鼓勵創新的原則,進一步細化學術委員會委員條件。對有突出學術成就的青年教師,可以適當降低對專業技術職務要求,可以選擇有突出學術創建和潛力的學生作為特邀委員進入學術委員會;應當健全委員名額分配、産生程序、增補辦法等制度,完善換屆規則,充分發揚學術民主,保證當選委員符合條件、為基層學術組織和廣大教師所認可。同時,要結合學校的傳統和實踐,進一步明確學術委員會主任委員的産生辦法。 3.要加強學術委員會自身建設,保障學術委員會規範有效運行。學術委員會要在高校的學術事務中充分發揮作用,加強自身建設,公平、公正、公開地履行職責是基礎和保障。高校及學術委員會要根據《規程》,調整、完善學術委員會的運行機制,健全會議制度、議事規則、公示制度等,加強信息公開,建立健全對學術委員會及委員履行職責的監督機制,提高運行的透明度,維護學術委員會的公信力。要切實維護委員的權利,建立對委員履行職責的考評機制,增強委員的榮譽感和責任感;有條件的高校,可以以設立委員津貼或者學術基金、組織考察交流等方式,為委員掌握學術動態、研討學術問題、提高履責能力提供支持,調動委員參加學術委員會活動的積極性。 三、明確要求,健全《規程》實施的督促檢查機制 各地、各高校要將貫徹落實《規程》作為推進高等學校綜合改革和依法治校的重要內容,健全督促與檢查機制: 1.明確貫徹落實的時間表和工作任務。實施本科以上教育的高校應當在2014年年底前,完成本校學術委員會章程或者相關制度的制定或者修訂工作,並按照新規定,完成學術委員會的組建或者改組工作。新制定或者修訂的學術委員會章程應當提交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審議,並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備案。自本年度起,實施學術委員會年度報告制度,要將報告提交教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高等職業學校和成人高等學校可以結合自身實際,參照《規程》對學術委員會的組織架構、人員構成等做出靈活規定,並按照主管教育行政部門的要求備案或者公示。 2.貫徹實施《規程》要與高校章程建設相結合。高等學校制定學校章程,應當根據《規程》,結合學校實際,規定學校學術委員會的基本原則與制度框架,明確學術委員會在學校治理體系中的地位與作用。教育行政部門核準章程,要依據《規程》做相應的審查,提出意見建議,以章程建設推進學術委員會制度及學術管理體系改革創新、不斷完善。 3.健全評估和監督機制。主管教育行政部門要將《規程》執行情況納入高校依法治校、建設現代大學制度的整體要求,加強指導和監督。高校應當按照信息公開的要求,將本學校學術委員會章程及相關制度、學術委員會組成和運行情況、年度報告等通過學校網站等途徑予以公開。我部將適時就《規程》的落實情況和實施效果,委託第三方或以其他方式,對部屬高校以及隨機抽取的部分地方高校進行評估。 各地和部屬高校貫徹落實《規程》和本通知的情況,以及實踐中的經驗、做法與問題,請及時報我部政策法規司(法制辦公室)。 教育部辦公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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