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關於做好2014年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錄取工作通知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4-04-03 12:51 來源: 教育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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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關於做好2014年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錄取工作的通知
教學[2014]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等學校招生委員會、教育廳 (教委),新疆生産建設兵團教育局,有關部門(單位)教育司(局),解放軍總參謀部軍訓部、總政治部幹部部、總後勤部政治部,各碩士研究生招生單位:

    2014年碩士研究生招生錄取工作要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以及教育改革發展綱要要求,堅持“按需招生、德智體全面衡量、擇優錄取、寧缺毋濫”的原則,進一步提高招生選拔質量,繼續優化研究生教育結構,深入推進信息公開,不斷加強監督管理,切實嚴明招生紀律,確保研究生招生錄取工作科學公正、規範透明。現將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進一步加強復試工作

    各招生單位要樹立科學的人才選拔理念,堅持能力與知識考核並重,著力加強對考生創新能力和專業素養的考查;注重考生一貫表現,既重視初試成績,也重視既往學業表現和潛在能力素質。要充分發揮和規範導師群體在復試選拔中的作用,進一步明確導師群體的學術權力和責任,提高導師群體科學規範選拔人才的能力,不斷提高人才選拔質量。通知

    (一)復試考核要求。

    1.招生單位自主確定考生進入復試的基本要求。

    各招生單位應按照《2014年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考生進入復試的初試成績基本要求》(見附件,以下簡稱《全國初試成績基本要求》),結合生源和招生計劃等情況,自主確定本單位進入復試的初試成績基本要求。

    除成績要求之外,招生單位還可根據培養需要提出進入復試的其他學術要求,但不得出臺歧視性規定。

    對初試公共科目成績略低於《全國初試成績基本要求》,但專業科目成績特別優異或在科研創新方面具有突出表現的考生,可允許其破格參加第一志願報考單位第一志願專業復試(以下簡稱破格復試)。破格復試應優先考慮基礎學科、艱苦專業以及國家急需但生源相對不足的學科、專業。對一志願合格生源不足的專業,招生單位要積極做好調劑工作,不得單純為完成招生計劃或保護一志願生源而降低標準進行破格復試。合格生源(含調劑生源)充足的招生專業一般不再進行破格復試。破格復試考生不得調劑。

    參加單獨考試考生進入復試的基本要求由招生單位依據教育部有關政策自行確定。

    2.其他相關要求。

    合格生源(含調劑生源)不足的招生單位要堅持復試標準,寧缺毋濫,確保招生質量。

    以同等學力參加復試的考生,須在復試中加試與報考專業相關的本科主幹課程,其中筆試科目不少於兩門。對報考工商管理碩士、公共管理碩士、旅遊管理碩士、工程管理碩士、法律碩士(非法學)同等學力考生的復試加試要求和辦法,由各招生單位自行確定。

    招生單位認為有必要時,可對考生再次進行復試。

    (二)復試工作要求。

    1.提高復試管理服務水平。

    各招生單位要健全復試工作制度,依據招生政策制定科學、規範、公正的復試辦法,提前公佈並嚴格執行。要加強復試組織管理,確保復試工作規範、高效、有序。要進一步轉變工作作風,強化服務理念,做好綜合保障、政策諮詢等服務工作,為考生營造良好的復試考核環境。

    2.加強考生資格審查。

    招生單位須在復試前對考生報名材料原件及考生資格進行嚴格審查,對不符合規定者,不予復試。對考生的學歷(學籍)信息有疑問的,招生單位應要求考生在規定時間內提供權威機構出具的認證證明。

    少數民族考生身份以報考時查驗的身份證為準,復試時不得更改。少數民族地區以國務院有關部門公佈的《全國民族區域自治地方簡表》為準。

    3.加強誠信評判和作弊考生查處。

    各招生單位要切實將誠信考核作為專項環節納入復試工作,強化對考生誠信的要求。對弄虛作假及考試違規、作弊的考生,一律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和《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等嚴肅處理。

    4.規範執行加分政策。

    參加“大學生志願服務西部計劃”“三支一扶計劃”“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教師特設崗位計劃”“赴外漢語教師志願者”等項目服務期滿、考核合格的考生和普通高等學校應屆畢業生應徵入伍服義務兵役退役後的考生,3年內參加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享受初試總分加10分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的政策。參加“選聘高校畢業生到村任職”項目服務期滿、考核稱職以上的考生,3年內參加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初試總分加10分,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其中報考人文社科類專業研究生的,初試總分加15分。招生單位要對加分項目考生提供的相關證明材料進行認真核實。

    二、做好調劑工作

    調劑是招生錄取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提高選拔質量的有效途徑,各招生單位要重視做好調劑工作,及時發佈調劑信息,積極開展政策諮詢,強化組織管理和信息公開,確保調劑工作規範透明。

    (一)調劑基本條件。

    1.符合調入專業的報考條件。

    2.初試成績符合第一志願報考專業在調入地區的《全國初試成績基本要求》。

    3.調入專業與第一志願報考專業相同或相近。

    4.初試科目與調入專業初試科目相同或相近,其中統考科目原則上應相同。

    5.第一志願報考照顧專業(指體育學及體育碩士,中醫學、中西醫結合及醫學臨床碩士中的中醫類專業,工學照顧專業及工程碩士照顧專業,下同)的考生若調劑出本類照顧專業,其初試成績必須達到調入地區該照顧專業所在學科門類(類別)的《全國初試成績基本要求》。第一志願報考非照顧專業的考生若調入照顧專業,其初試成績必須符合調入地區對應的非照顧專業學科門類(類別)的《全國初試成績基本要求》。體育學與體育碩士,中醫學、中西醫結合與醫學臨床碩士中的中醫類專業,工學照顧專業與工程碩士照顧專業之間互調按照顧專業內部調劑政策執行。

    6.第一志願報考工商管理、公共管理、工程管理、旅遊管理、會計、圖書情報、審計專業學位的考生可相互調劑,但不得調入其他專業;其他專業考生也不得調入以上7個專業。

    第一志願報考法律碩士(非法學)專業的考生不得調入其他專業,其他專業的考生也不得調入該專業。

    7.報考少數民族高層次骨幹人才計劃的考生不得調劑到該計劃以外錄取;未報考的不得調劑入該計劃錄取。

    8.參加單獨考試(含強軍計劃、援藏計劃)的考生不得調劑。

    9.自劃線改革試點高校校內調劑政策按上述要求自行確定。

    (二)調劑工作要求。

    1.為方便考生調劑,招生單位應于4月15日前告知一志願考生復試結果。

    2.各招生單位應在研招網的“全國碩士生招生調劑服務系統”(以下簡稱調劑系統,使用方法見系統幫助文件)及時公佈生源缺額信息及調劑要求,積極利用該系統為考生調劑提供服務。

    3.調劑工作由各招生單位研究生招生管理部門歸口管理並統一辦理相關手續。

    4.接收外單位調劑考生必須通過調劑系統進行,否則無效(各加分項目考生、享受少數民族政策考生可除外)。

    三、做好錄取工作

    (一)錄取基本要求。

    各招生單位要在研究生招生工作領導小組的統一領導下,根據招生計劃、復試錄取辦法以及考生初試和復試成績、思想政治表現、身體健康狀況等確定擬錄取名單各招生單位破格復試錄取人數原則上不超過本單位碩士生招生總規模的3%。

    經考生確認的報考信息在錄取階段一律不作修改,對報考資格不符合規定者不予錄取。各招生單位不得將未通過或未完成學歷(學籍)審核的考生列入擬錄取名單公示或上報。

    (二)嚴格執行招生計劃。

    1.各招生單位要嚴格按照教育部下達的招生計劃(含各專項計劃)及相關要求開展招生錄取工作。錄取人數不得超過本單位招生計劃。

    2.在本招生單位內,學術型招生計劃可調整到專業學位使用,但專業學位招生計劃不得調整到學術型專業使用。

    3.錄取為保留入學資格考生納入招生單位當年的招生計劃。

    4.單獨考試錄取人數不得超過教育部下達的單獨考試招生限額,且錄取的學科門類比例要符合有關要求。

    四、大力推進招生錄取信息公開

    教育招生主管部門和招生單位要認真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當前政府信息公開重點工作安排的通知》(國辦發〔2013〕73號)和《教育部關於進一步推進高校招生信息公開工作的通知》(教學函〔2013〕9號)要求,進一步健全研究生招生錄取信息公開機制,確保研究生招生錄取工作規範透明,增強招生錄取工作公信力。

    各招生單位對於應公開的招生錄取信息,要嚴格按照規定準確、規範、充分、及時予以公開,並按照“誰公開、誰把關”,“誰公開、誰解釋”的原則,做好對所公開信息的審核把關和解釋説明工作。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教育招生考試管理機構要充分發揮管理職能,加強對本地區研究生招生單位招生錄取信息公開工作的指導和監督。教育部將建立“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信息公開平臺”(以下簡稱“研招信息公開平臺”,相關規定及使用方法另行發文),推動招生單位切實開展碩士研究生招生信息公開工作。

    (一)招生計劃公開。各招生單位應根據教育部下達的年度招生計劃編制分專業計劃,並在本單位網站公佈。

    (二)復試錄取辦法公開。各招生單位要在本單位網站提前向社會公開復試錄取辦法和各院係實施細則。復試錄取辦法中應明確考生進入復試的初試成績和其他業務要求以及復試、調劑、錄取等各環節具體規定,特別要明確破格復試條件和程序。未按要求提前公佈的復試錄取規定一律無效。

    (三)復試考生名單公開。各招生單位要在本單位網站公佈進入復試考生的姓名、考生編號、初試各科成績等信息,對破格復試、少數民族高層次骨幹人才計劃等專項計劃、享受初試加分或照顧政策考生的相關情況應進行説明。

    (四)錄取信息公示與公開。各招生單位要在本單位網站公示各專業擬錄取考生名單,名單應包括考生姓名、考生編號、初試成績、復試成績、總成績等信息,並應對破格復試、專項計劃、享受初試加分或照顧政策的擬錄取考生進行説明。擬錄取名單公示時間不少於10個工作日,公示期間名單不得修改;名單如有變動,須對變動部分做出説明,並對變動內容另行公示10個工作日。公示結束後,各招生單位應通過“研招信息公開平臺”將擬錄取名單報省級教育招生考試管理機構進行政策審核,並按要求向教育部備案。最終錄取名單及新生學籍註冊均以“研招信息公開平臺”備案信息為準。未經招生單位公示及“研招信息公開平臺”備案的考生不得錄取。

    (五)諮詢及申訴渠道公開。各招生單位要在本單位網站公佈諮詢及申訴渠道(含部門、電子信箱、電話號碼和通訊地址等),並保證相關渠道暢通。

    (六)招生單位對於其他按規定應予公開的招生錄取信息也要及時主動予以公開。

    五、加強領導,嚴格管理

    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教育招生考試管理機構和各招生單位要高度重視招生錄取工作,進一步加強規範管理,嚴明工作紀律,確保招生錄取工作平穩有序,公平公正。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招生單位研究生招生工作領導小組要加強統籌協調,保證招生錄取工作領導有力、組織有序。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和教育招生考試管理機構要強化對本地區研究生招生錄取工作的監管,指導督促招生單位嚴格按照政策規定開展招生錄取工作。

    (二)加強制度建設和人員管理。各招生單位要進一步完善復試錄取工作制度,健全導師集體決策和監督機制。要加強人員管理,遴選責任心強、學術水平高、品行端正的人員參與復試工作,並加強對復試導師的培訓,使導師了解政策、熟悉規則、掌握方法。要嚴明招生紀律,加強招生廉潔自律建設,堅決抵制徇私舞弊等不正之風。

    (三)強化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教育招生考試管理機構和各招生單位要認真落實《教育部辦公廳關於做好2014年碩士學位研究生招生考試執法監察工作的通知》(教監廳〔2013〕2號)要求,加強復試錄取巡視監督。要及時調查處理考生的投訴和舉報,對於失職瀆職、徇私舞弊等招生違規事件,一律按規定嚴肅處理並追究相關人員責任,切實維護廣大考生合法權益和招生錄取公平公正。

    附件:2014年全國碩士研究生統一入學考試考生進入復試的初試成績基本要求.xls

    教育部
2014年3月14日

責任編輯: 陳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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