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綜〔2014〕14號 各省、自治區財政廳、住房城鄉建設廳,各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局、住房城鄉建設委(建設交通委、城鄉建設委、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建設局: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管理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1〕45號)和住房城鄉建設部、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公共租賃住房和廉租住房並軌運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號)等規定,決定從2014年開始,將中央補助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資金、中央補助公共租賃住房專項資金和中央補助城市棚戶區改造專項資金,歸併為中央財政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專項資金。現將《中央財政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財政部 住房城鄉建設部 2014年3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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