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4月4日電(記者 韓潔、高立)記者4日從財政部獲悉,從2014年開始,中央財政將中央補助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資金、中央補助公共租賃住房專項資金和中央補助城市棚戶區改造專項資金,歸併為中央財政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專項資金。 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日前下發《中央財政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對整合後專項資金的分配、撥付、使用管理和監督檢查等做了規定。 根據辦法,整合後的專項資金按各地區年度城鎮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租賃補貼戶數、籌集公共租賃住房套數、城市棚戶區改造戶數等三項因素以及相應權重,結合財政困難程度進行分配。其中,三項因素權重根據各年度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務狀況、需要政府投入的資金需求、上年度專項資金補助水平等綜合確定,財政困難程度參照中央財政上年均衡性轉移支付財政困難程度系數確定。 從使用範圍看,整合後的專項資金主要用於向符合條件的在市場租賃住房的城鎮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發放租賃補貼,但不得向政府投資運營的公共租賃住房承租家庭再發放租賃補貼;支持政府組織實施的公共租賃住房項目(含新建、改建、收購和在市場長期租賃公共租賃住房),包括政府直接投資公共租賃住房項目支出(含項目資本金注入),以及政府對企業投資公共租賃住房的貸款貼息等支出;支持城市棚戶區改造項目,包括用於政府組織的城市棚戶區改造項目中的徵收(收購)、安置房建設和相關配套基礎設施建設以及貸款貼息等支出,但不得用於城市棚戶區改造中回遷安置之外的住房開發、配套建設的商業和服務業等經營性設施建設支出。 辦法規定,地方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對專項資金實行專項管理、分賬核算,並嚴格按照規定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擠佔、挪作他用,不得用於平衡本級預算。 兩部門明確,新管理辦法從發佈之日起施行,原《中央補助公共租賃住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中央補助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和《中央補助城市棚戶區改造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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