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了進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業發展,經國務院批准,現就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10萬元(含1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本通知所稱小型微利企業,是指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以及相關稅收政策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 請遵照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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