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土地總督察要求6省(區)限期整改土地違法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4-04-09 09:16 來源: 國土資源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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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土地總督察要求6省(區)人民政府限期整改
    有關縣(市、區)嚴重土地違法違規問題
    

    日前,國家土地總督察向內蒙古自治區、安徽省、河南省、湖北省、廣東省、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發出國家土地督察限期整改決定書,責令在6個月時間內整改下轄有關縣(市、區)嚴重土地違法問題。根據國家土地總督察的指示,國家土地督察北京局、南京局、濟南局、武漢局、廣州局、西安局已分別將《國家土地督察限期整改決定書》送達上述省(自治區)人民政府。

    2006年,黨中央、國務院決定建立國家土地督察制度,由國務院授權國土資源部代表國務院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土地利用和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由國土資源部部長兼任國家土地總督察,並向地方派駐國家土地督察局,具體負責監督檢查工作。國家土地督察機構在督察工作中,始終堅決貫徹中央要求,旗幟鮮明地把嚴防死守耕地紅線、督導集約節約用地和維護群眾合法權益作為根本職責,嚴督明察,對於發現的土地違法問題,及時向省級人民政府發出督察意見書,督促糾正整改問題。依照國家土地督察制度的有關規定,國家土地總督察對土地違法問題嚴重的地區,可以實施責令限期整改,在整改期間暫停該地區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的受理和審批。

    在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中,國土資源部黨組根據黨中央、國務院對國土資源管理工作的指示要求,進一步明確將“盡職盡責保護國土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國土資源、盡心盡力維護群眾權益”作為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國土資源工作在大局中的定位,部署實施了維護被徵地農民合法權益專項督察,督促省級政府對違規徵佔土地、侵害農民合法土地權益等突出問題進行了專項清理,取得了明顯成效。同時,專項督察中也發現,一些地方政府對耕地保護法定職責履行不到位,對發現的違規徵佔耕地、被徵地農民補償安置不到位等問題重視不夠、整改不力。經國家土地總督察批准,決定對內蒙古自治區烏蘭察布市集寧區、安徽省太和縣、河南省永城市、湖北省鄂州市華容區、廣東省茂名市電白區、寧夏回族自治區賀蘭縣進行限期整改。

    督察發現,內蒙古自治區烏蘭察布市集寧區違法違規徵收集體土地7800畝(其中耕地1036.57畝)建設物流園區,違法佔地417.8畝(其中耕地115.2畝)建設政府行政辦公樓群;安徽省太和縣肖口鎮有色金屬循環經濟園區管委會非法批地和違法佔地894.43畝(其中耕地312.91畝),太和縣政府違規出讓土地且整改不到位;河南省永城市違法佔地1201.92畝(其中耕地1099.93畝),拖欠被徵地農民徵地補償安置費用12852.75萬元,未落實被徵地農民社保費用2891.6萬元;湖北省鄂州市華容區未按照國務院規定建立被徵地農民社保制度,2012年以來30個批次徵收土地未落實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涉及資金1148.59萬元;廣東省茂名市電白區違法佔地89.37畝,被徵地農民2100人、社保資金1890.1萬元未落實到位,未落實徵地安置留用地159.63畝,閒置土地1080.75畝處置不到位;寧夏回族自治區賀蘭縣寧夏生態紡織産業示範園規劃建設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園區規劃用地中約2.2萬畝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違法違規徵收集體土地3.44萬畝(耕地約3萬畝,其中基本農田5380畝)。上述地區的土地違法違規問題,嚴重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衝擊國家耕地保護紅線,侵害被徵地農民群眾合法權益,必須堅決予以糾正。

    對於限期整改地區的土地違法違規問題,相關省級人民政府要組織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和部門進行認真整改,並依法嚴肅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要完善耕地保護、土地徵收等管理制度,落實耕地保護責任,切實維護被徵地農民的合法權益;要強化地方政府責任,規範土地管理行為,建立土地執法監管長效機制。

    限期整改期限為6個月。限期整改期間,除國務院批准立項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項目,保障性安居工程,環保、救災等涉及重要民生的急需建設項目用地外,暫停對限期整改地區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的受理與審批,同時暫緩受理建設用地預審。

    限期整改期間,相關國家土地督察局將對組織實施整改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相關省級人民政府在限期整改期限內完成整改工作的,向國家土地總督察提出結束限期整改的申請。有關派駐地方的國家土地督察局根據監督檢查情況對結束限期整改的申請提出審核意見。對達到整改要求的,經國家土地總督察批准結束限期整改,方可恢復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的受理和審批等。

責任編輯: 郭永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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