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改價格[2014]50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物價局,衛生計生委(衛生廳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按照《國務院關於促進健康服務業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3〕40號)要求,充分發揮市場機製作用,運用價格杠桿鼓勵社會辦醫,擴大醫療服務供給、提高醫療服務效率,促進醫療衛生領域有序競爭和健康發展,現就非公立醫療機構醫療服務價格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非公立醫療機構醫療服務價格實行市場調節。各地要對轄區內醫療機構進行梳理。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根據審批權限于2014年6月底前向社會發佈轄區內公立醫療機構名錄,並依據公立醫療機構開業、更名、停業等變化情況及時進行調整。名錄之外所有醫療機構均為非公立醫療機構,其提供的所有醫療服務價格實行市場調節。各地要督促落實非公立醫療機構醫療服務價格實行市場調節的相關政策,不得以任何方式對非公立醫療機構醫療服務價格進行不當干預。 二、規範非公立醫療機構醫療服務價格行為。各地要加強對非公立醫療機構價格行為的監督,研究制定價格行為規範,督促醫療機構建立健全內部價格管理制度。相關醫療機構應按照公平、合法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合理制定價格,並保持一定時期內價格水平相對穩定;要按規定執行明碼標價和醫藥費用明細清單制度,通過多種方式向患者公示醫療服務和藥品價格,自覺接受社會監督。價格主管部門要加強監督檢查,對醫療機構價格違法行為依法嚴肅處理。 三、鼓勵非公立醫療機構提供形式多樣的醫療服務。鼓勵非公立醫療機構依據自身特點,提供特色服務,滿足群眾多元化、個性化的醫療服務需求。屬於營利性質的非公立醫療機構,可自行設立醫療服務價格項目;屬於非營利性質的非公立醫療機構,應按照《全國醫療服務價格項目規範》設立服務項目。鼓勵非公立醫療機構積極探索實行有利於控制費用、公開透明、方便操作的醫療服務收費方式。 四、建立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與定點非公立醫療機構的談判機制。凡符合醫保定點相關規定的非公立醫療機構,應按程序將其納入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的定點服務範圍,並執行與公立醫院相同的支付政策。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應按照醫保付費方式改革的要求,與定點非公立醫療機構通過談判確定具體付費方式和標準,提高基金使用效率。 各省(區、市)價格、衛生計生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加強督促指導和價格監測,既要促進非公立醫療機構發展,又要控制總體醫療費用水平,保障群眾權益。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應及時報告國家發展改革委、衛生計生委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衛生計生委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2014年3月25日 |
中國政府網
微博、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