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土地督察公告第8號 2013年,國家土地督察機構在全國範圍內組織實施了維護被徵地農民合法權益專項督察,發現部分地區在耕地保護、土地徵收等方面存在突出問題,且糾正整改不力。根據國家土地督察制度有關規定,決定對內蒙古自治區烏蘭察布市集寧區、安徽省太和縣、河南省永城市、湖北省鄂州市華容區、廣東省茂名市電白區、寧夏回族自治區賀蘭縣土地違法違規問題等實施限期整改。限期整改時間為自《國家土地督察限期整改決定書》發出之日起6個月。 現將有關情況予以公告。 國家土地總督察 姜大明 2014年4月4日 對內蒙古自治區烏蘭察布市集寧區等 2013年9月至12月,國家土地督察機構在全國範圍內組織實施維護被徵地農民合法權益專項督察,督促省級政府對違規徵佔土地、侵害農民合法土地權益等突出問題進行了專項清查整改。專項督察發現,一些地方政府土地利用和管理法定職責履行不到位,對發現的違規徵佔耕地、被徵地農民補償安置不到位等問題糾正整改不力。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建立國家土地督察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2006〕50號)的有關規定,2014年3月28日,國家土地總督察決定對內蒙古自治區烏蘭察布市集寧區、安徽省太和縣、河南省永城市、湖北省鄂州市華容區、廣東省茂名市電白區、寧夏回族自治區賀蘭縣的土地違規違法問題進行限期整改,並分別向內蒙古自治區、安徽省、河南省、湖北省、廣東省、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發出《國家土地督察限期整改決定書》。 督察發現,內蒙古自治區烏蘭察布市集寧區違法違規徵收集體土地7800畝(其中耕地1036.57畝)建設物流園區,違法佔地417.8畝(其中耕地115.2畝)建設政府行政辦公樓群;安徽省太和縣肖口鎮有色金屬循環經濟示範園區管委會非法批地和違法佔地894.43畝(其中耕地312.91畝),太和縣政府違規出讓土地且整改不到位;河南省永城市違法佔地1201.92畝(其中耕地1099.93畝),拖欠被徵地農民徵地補償安置費用12852.75萬元,未落實被徵地農民社保費用2891.6萬元;湖北省鄂州市華容區未按照國務院規定建立被徵地農民社保制度,2012年以來30個批次徵收土地未落實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涉及資金1148.59萬元;廣東省茂名市電白區違法佔地89.37畝,被徵地農民2100人、社保資金1890.1萬元未落實到位,未落實徵地安置留用地159.63畝,閒置土地1080.75畝處置不到位;寧夏回族自治區賀蘭縣寧夏生態紡織産業示範園規劃建設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其中園區規劃用地中約2.2萬畝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違法違規徵收集體土地3.44萬畝(耕地約3萬畝,其中基本農田5380畝)。上述地區存在的問題嚴重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衝擊國家耕地保護紅線,侵害被徵地農民合法權益,必須堅決予以整改。 對於限期整改地區的土地違法違規問題,相關省級人民政府要組織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和部門進行認真整改,並依法嚴肅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要完善耕地保護、土地徵收等管理制度,落實耕地保護責任,切實維護被徵地農民的合法權益;要強化地方政府責任,規範土地管理行為,建立土地執法監管長效機制。 限期整改期限為6個月。限期整改期間,除國務院批准立項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項目,保障性安居工程,環保、救災等涉及民生的急需建設項目用地外,暫停對限期整改地區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的受理與審批,同時暫緩受理建設用地預審。 相關省級人民政府在限期整改期限內完成整改工作的,向國家土地總督察提出結束限期整改的申請。有關派駐地方的國家土地督察局負責對整改情況進行檢查,對結束限期整改的申請提出審核意見。對達到整改要求的,經國家土地總督察批准結束限期整改,恢復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的受理和審批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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