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廣州4月9日電(記者 吳濤)廣州市政府常務會議日前審議通過政府規範性文件《廣州市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若干規定》,明確提出將建立醫療糾紛調解委員會,作為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的主渠道。在全國醫療糾紛衝突不斷發生的背景下,這一舉措試圖為緩解緊張的醫患關係尋找出路。 在《廣州市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若干規定》中,明確提出作為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機制的主渠道,醫療糾紛調解委員會由廣州市司法行政部門指導設立,設立和開展調解工作可以採取政府購買服務的形式。 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受理醫療糾紛調解申請後,可由1名或者3名調解員進行調解。為方便當事人選擇調解員,《廣州市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若干規定》規定,委員會應在辦公場地的顯著位置公佈調解員名單,調解員有規定的回避情形的,當事人可以要求回避或者更換。 廣州市法制辦有關負責人表示,調解委員會可作為現有的行政、司法和仲裁之外的第四種解決醫療糾紛途徑,但選擇何種解決方式,由當事人自主選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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