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出臺加快養老服務業發展實施意見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4-04-14 15:39 來源: 民政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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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快發展養老服務的若干意見》(國發〔2013〕35號),4月2日,江蘇省人民政府印發了《江蘇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的實施意見》(蘇政發〔2014〕39號)。

    《意見》提出,到2020年,江蘇省將全面建成以居家為基礎、社區為依託、機構為支撐、信息為輔助,功能完善、服務優良、覆蓋城鄉的養老服務體系。其中,生活照料、醫療護理、精神慰藉和緊急救援等養老服務覆蓋城鄉所有老年人。符合標準的社區居家養老服務中心覆蓋所有城鄉社區。養老床位總數達到每千名老年人40張,護理型床位佔養老床位總數達到50%以上,養老護理人員崗前培訓率達到100%、持證上崗率達到90%以上。養老服務信息管理系統實現省到鄉鎮(街道)四級互聯互通,居家呼叫服務和應急救援服務信息網絡實現城鄉全覆蓋。

    為了實現確定的發展目標,《意見》提出了提升養老服務能力、完善養老服務制度、發展養老服務産業三大具體工作任務,並從編制養老服務業規劃、保障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用地、加強基層養老服務設施建設、加大財政金融支持力度、落實稅費優惠政策、支持社會力量參與養老服務等6個方面,提出了一系列含金量高、指導性強、具體可行的保障措施。為了鼓勵護理型床位建設,江蘇省要求各地研究制定鼓勵護理型床位建設的政策措施,統一公辦和其他所有制性質、以護理型床位為主的養老機構補助標準,從2014年起,對符合條件的以自建産權用房舉辦的養老機構,每張護理型床位給予不低於1萬元的一次性建設補助;對符合條件的以租賃用房舉辦且租期5年以上的養老機構,每張護理型床位給予不低於5000元的一次性改造補助。

    同時,《意見》積極支持引導養老護理員參加養老護理職業技能培訓,對取得國家養老護理員技師、高級工、中級工、初級工職業資格證書後,在養老機構護理崗位連續從業2年以上的人員,分別給予每人3000元、2000元、1000元、500元一次性補貼;對評為省級“現代服務業創新示範企業”的養老服務企業,由省級現代服務業發展專項引導資金給予100萬元一次性獎勵;優先支持養老服務業企業品牌和標準化建設,對列入國家和省服務業標準化計劃的項目,省級現代服務業發展專項引導資金給予20萬元一次性獎勵,對獲得馳名商標的養老服務業企業給予100萬元一次性獎勵。

    《意見》全文如下:

江蘇省政府關於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完善養老服務體系的實施意見

  蘇政發〔2014〕39號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的若干意見》(國發〔2013〕35號)精神,現就推動我省養老服務業加快發展、進一步完善養老服務體系,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思路和發展目標

  (一)總體思路。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以不斷滿足老年人日益增長的養老服務需求為出發點和落腳點,堅持從省情出發,充分發揮政府主導作用,更加注重統籌發展,強化城鄉各類困難老年人托底保障工作;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堅持深化體制改革、激發社會活力,使社會力量逐步成為養老服務業的發展主體;大力發展各種類型的養老服務和産品,滿足多層次、多樣化的養老服務需求,進一步健全具有江蘇特色的養老服務體系,使養老服務業成為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舉措,成為擴大內需、增加就業、推動經濟轉型升級的重要力量。

  (二)發展目標。到2020年,全面建成以居家為基礎、社區為依託、機構為支撐、信息為輔助,功能完善、服務優良、覆蓋城鄉的養老服務體系。

  ——服務網絡更加健全。生活照料、醫療護理、精神慰藉和緊急救援等養老服務覆蓋城鄉所有老年人。符合標準的社區居家養老服務中心覆蓋所有城鄉社區。養老床位總數達到每千名老年人40張,護理型床位佔養老床位總數達到50%以上,養老護理人員崗前培訓率達到100%、持證上崗率達到90%以上。養老服務信息管理系統實現省到鄉鎮(街道)四級互聯互通,居家呼叫服務和應急救援服務信息網絡實現城鄉全覆蓋。

  ——基本服務全面保障。加大對養老服務的投入,統籌城鄉、區域養老服務資源,促進基本養老服務均衡發展。以政府為主導,充分發揮社會力量作用,面向所有老年人提供基本養老服務。建立健全經濟困難老年人養老服務補貼制度,著力保障困難老年人的養老服務需求,確保人人享有基本養老服務。家庭、個人承擔應盡養老責任。

  ——産業規模顯著擴大。推動以老年生活照料、老年産品用品、老年健康服務、老年體育健身、老年文化娛樂、老年教育、老年金融服務、老年旅遊等為主的養老服務業全面發展,養老服務業增加值在服務業中的比重顯著提升。全省機構養老、社區和居家生活照料、護理康復及相關養老服務提供80萬個以上就業崗位。培育一批帶動力強的生産老年人産品和提供養老服務的企業,形成具有一定規模連鎖經營的養老服務機構和一批養老服務産業集群,打造一批養老服務知名品牌。

  ——發展環境不斷優化。建立養老服務準入、退出和監管機制,規範行業標準,健全養老服務業法規體系。鼓勵企業、社會組織、個人積極參與養老服務運營和管理,廣泛開展對外交流合作。全面建立為老志願服務登記制度,鼓勵和吸引更多的社會工作者、社會工作專業人才進入養老服務領域。

  ——體制機制充滿活力。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切實做到服務及時、監管有力。不斷加大政策支持和引導力度,激發各類服務主體活力,充分調動企業、社會組織、個人和其他社會力量開展養老服務的積極性。社會力量舉辦或經營的養老機構床位數佔比達到70%以上。

  二、提升養老服務能力

  (三)全面發展居家養老服務網絡。建立以企業和機構為主體、社區為紐帶,滿足各類老年人服務需求的居家養老服務網絡。大力推進城鄉社區居家養老服務中心建設,做到有人員、有場地、有經費、有具體服務項目。培育發展居家養老服務企業和機構,上門為行動不便的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潔、助急、助醫等定制服務。引入社會組織或家政、餐飲等企業,興辦或運營虛擬養老院、城市小型托老所、老年助餐點、社區日間照料中心、老年活動中心等,為老年人提供價格合理的多樣化服務和産品。到2015年,城市社區居家養老服務實現全覆蓋,70%的農村社區能開展居家養老服務;到2020年,城鄉社區居家養老服務實現全覆蓋,標準化社區居家養老服務中心建成率分別達到80%、40%,以縣(市、區)為單位居家呼叫服務和應急救援服務信息網絡全面建成。

  (四)著力辦好公辦保障性養老機構。公辦養老機構要充分發揮托底作用,重點為城鄉特困老人、低收入老人、經濟困難的失能半失能老人提供無償或低收費的供養、護理服務。政府舉辦的養老機構要實用適用,避免鋪張豪華。有條件的地區要積極穩妥地把專門面向社會提供經營性服務的公辦養老機構轉製成為企業或社會組織,完善法人治理結構。積極鼓勵民間資本通過委託管理等方式運營公有産權的養老服務設施。開展服務項目和設施安全標準化建設,不斷提高服務水平。

  (五)加大對社會辦養老機構的扶持力度。引導各類所有制投資主體進入養老服務領域,推動形成一批具有知名品牌和較強競爭力的養老機構。進一步降低準入門檻、簡化手續,並在土地保障、規費減免、購買服務等方面給予優惠,引導鼓勵社會力量參與養老服務體系建設。各地要研究制定鼓勵護理型床位建設的政策措施,統一公辦和其他所有制性質、以護理型床位為主的養老機構補助標準,從2014年起,對符合條件的以自建産權用房舉辦的養老機構,每張護理型床位給予不低於1萬元的一次性建設補助;對符合條件的以租賃用房舉辦且租期5年以上的養老機構,每張護理型床位給予不低於5000元的一次性改造補助。鼓勵各地採取發放日常運營補貼等方式,支持社會辦和公建民營的養老機構提高服務質量。鼓勵國外、境外企業和個人在我省設立外資養老服務機構,在政策優惠方面享有同等待遇。

  (六)加快農村養老服務業發展。按照城鄉一體化要求,統籌推進農村養老服務業發展。各地要充分利用農村閒置的學校、村“兩委”用房、醫院用房,以及民房等資源,按照村辦養老院、家辦托老所等形式,推進農村“老年關愛之家”建設。完善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托底功能,在確保五保供養對象生活的前提下,拓展社會寄養、日托照料等多種功能,逐步向區域性養老服務中心轉型。積極穩妥地推進農村五保供養機構改革,通過公建民營等方式,轉給社會組織、企業或有能力的個人運營。對接收安置五保供養對象的養老機構,政府按規定標準轉入生活、醫療、照料等費用。要充分發揮村民自治功能和老年協會作用,督促家庭成員承擔贍養責任。組織開展鄰里互助、志願服務,切實解決農村老年人的實際生活困難。

  (七)全面推進醫療衛生與養老服務融合發展。積極構建養老、醫護、康復、臨終關懷服務相互銜接的服務模式,實現老年人在養老機構和醫療衛生機構之間的衛生健康服務便捷對接。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要支持有條件的養老機構設置醫療機構。對於養老機構內設的醫療機構,符合城鎮職工(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定點條件的,相關部門可將其納入定點範圍,入住的參保老年人按規定享受相應待遇。支持醫療衛生資源進入養老機構、社區和居民家庭。城鄉社區居家養老服務中心應與基層醫療衛生服務機構加強合作,逐步實現資源共享。二級以上綜合醫院應當開設老年病科,增加老年病床數量,滿足老年人醫療和康復需求。基層醫療衛生服務機構應當為老年人建立健康檔案,與老年人家庭建立醫療契約服務關係,廣泛開展健康查體、保健諮詢、上門巡視等服務。鼓勵醫院將閒置資源改造成康復醫療機構或增加老年病科床位,鼓勵部分非建制鄉鎮衛生院積極開展養老服務。省民政部門要聯合衛生、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研究出臺鼓勵和支持護理院(護理型養老機構)發展的具體措施。各類養老服務機構都要配備康復設備。政府為經濟困難的失能半失能老人配備康復輔助器具,為家庭無障礙設施改造提供資助。到2020年,50%的城市社區和有條件的農村社區要設立適合老年人的康復場所。

  (八)切實提高養老服務信息化水平。充分利用信息手段和互聯網技術,整合人口管理系統等信息資源,建立省、市、縣(市、區)和街道(鄉鎮)互通互聯的養老服務信息管理系統。以“智慧社區”建設為依託,利用現代互聯網、物聯網技術,創新社區居家養老服務模式,發展老年電子商務,建設基層養老信息服務平臺,開發老年家庭醫療監測和傳感系統,為老年人提供居家生活、醫療保健、代購代繳、緊急救助等方面的服務。

  三、完善養老服務制度

  (九)健全養老服務監管制度。新建養老機構要按照《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辦法》,提交建設、消防、衛生防疫等有關部門的驗收報告或審查意見書及其他必備材料;符合條件的,應及時予以辦理相關手續。民政部門要完善準入、監管和退出機制,加強對養老機構的日常管理,要聯合公安、衛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和工商等部門,定期對各類養老服務機構進行檢查。價格主管部門對養老服務進行價格監督和指導,除由政府主辦且經營的養老機構實行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外,其餘的實行市場定價。統計部門要建立完善養老服務業統計制度。相關部門要建立健全養老服務發展評價與監測指標體系。

  (十)建立養老服務調查評估制度。以縣(市、區)為單位,建立養老服務調查評估制度,採取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鼓勵專業機構對養老服務需求進行調查,鼓勵社會組織和養老機構開展養老服務評估。科學確定老年人服務需求類型、照料護理等級和養老服務補貼領取資格等。各地要完善評估指標體系,嚴格評估流程,綜合利用評估結果,加強對評估工作的監督。到2015年,全面建立科學合理、運轉高效的長效評估機制,實現養老服務評估科學化、常態化和專業化。

  (十一)建立和完善養老服務補貼制度。從2014年起,各地要建立政府購買養老服務制度,採用發放服務券等形式,為城鄉低保對象等經濟困難的失能、高齡等老年人入住養老機構、接受社區居家養老服務提供無償或低收費的供養、護理服務。根據老年人或其家庭意願到養老服務機構接受服務的,其養老服務補貼支付給相應的機構;居家接受服務的,其養老服務補貼支付給提供服務的企業、組織和個人。有條件的地區,可將養老服務補貼範圍擴大到重點優撫對象和中低收入家庭中的失能半失能老人以及空巢、高齡老人。

  (十二)建立老年人政策性保險制度。鼓勵各地按照機構投保、保險公司運作、政府支持的原則,建立養老機構綜合責任保險和老年人意外傷害保險制度。鼓勵老年人投保健康保險、意外傷害保險等人身保險。對符合條件的養老機構投保養老機構綜合責任險,以及70周歲以上的經濟困難老年人投保老年人意外傷害險,有條件的地區要給予一定補貼。支持各地探索建立老年護理保險制度,增強老年人接受護理照料的支付能力。

  (十三)完善老年人精神關愛制度。各地要積極開展“老年精神關愛行動”,重點實施“溫暖空巢”“心靈茶吧”“舞動夕陽”“校園爭輝”等老年精神關愛項目。建立老年人精神關愛服務組織,加強老年人生活和思想交流,開展心理講座和培訓,提供專業心理諮詢、輔導和康復服務。到2020年,市、縣(市、區)人民政府重點支持建設1至2所老年大學,強化老年教育,滿足老年人的學習需要。

  (十四)建立專業技術人員激勵制度。在養老機構就業的專業技術人員,執行與醫療機構、福利機構相同的執業資格、註冊考核制度。社會辦養老機構和養老服務企業在技術職稱評定、繼續教育、職業技能培訓等方面與公辦養老機構享受同等待遇。各地可根據職稱、從業年限等因素,對從事養老服務業的專業技術人員給予一定補助,具體標準由各地制定。建立社會工作人才引入機制,在養老服務業中設置社會工作崗位。開展老年人長期照護者關愛行動,為社區和家庭中的長期照護者提供短期休整和療養服務。市、縣(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民政部門要加強協調配合,適時發佈養老護理員工資指導價位,積極推動養老服務機構依法開展工資集體協商,加強對養老服務機構工資支付情況的監督檢查,努力提高養老護理員的工資水平。

  (十五)完善養老服務教育培訓制度。引導和整合高等院校、中等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的教育資源,加快培養老年服務管理、醫療保健、護理康復、營養調配、心理諮詢等專業人才,鼓勵大專院校對口專業畢業生從事養老服務工作。依託院校、養老機構和醫院建立養老服務實訓基地。各地要積極支持引導養老護理員參加養老護理職業技能培訓,對取得國家養老護理員技師、高級工、中級工、初級工職業資格證書後,在養老機構護理崗位連續從業2年以上的人員,分別給予每人3000元、2000元、1000元、500元一次性補貼。

  四、發展養老服務産業

  (十六)壯大養老服務産業規模。將養老服務業作為省政府《現代服務業“十百千”行動計劃》的一項重要內容,按照市場化、品牌化、項目化方式,通過推進一批養老服務業重大項目、培育一批服務業集聚區和創新企業,全力推動養老服務業規模壯大、水平提升。對列入省現代服務業“十百千”行動計劃的養老服務業重點項目,符合條件的由省級現代服務業發展專項引導資金給予支持。各地要引導養老服務企業和機構在優先滿足老年人基本服務需求的基礎上,積極開展適合老年人特點的文化娛樂、體育健身、教育培訓、金融理財、休閒旅遊、健康服務、精神慰藉、法律援助等服務。支持企業開展老年用品用具和服務産品的研發設計,將其納入省扶持行業目錄,制定引導和扶持發展的信貸、投資等政策。加強殘障老年人專業化服務。

  (十七)推動養老服務業集聚區和特色産業基地建設。按照集中、集聚、集約發展的要求,合理規劃佈局養老服務業集聚區和養老服務特色産業基地。培育打造一批主導産業突出、産業鏈條完整、服務功能完善的養老服務業園區,符合條件的命名為省級現代服務業集聚區,享受省級現代服務業集聚區相關政策支持。著力培育老年産業集群,扶持連鎖經營並具有一定規模的品牌養老機構,探索建設一批縣(市、區)級老年服務産業園區及鄉鎮(街道)老年服務街區。支持有條件的地區建立老年生活用品用具和服務産品特色産業製造基地。

  (十八)引導養老服務業企業創新發展。對採用先進技術、創新能力強的養老服務業企業,支持其創建“現代服務業創新示範企業”。被評為省級“現代服務業創新示範企業”的,由省級現代服務業發展專項引導資金給予100萬元一次性獎勵。優先支持養老服務業企業品牌和標準化建設,對列入國家和省服務業標準化計劃的項目,省級現代服務業發展專項引導資金給予20萬元一次性獎勵,對獲得馳名商標的養老服務業企業給予100萬元一次性獎勵。支持養老服務業企業參加“服務業創新團隊項目”和“服務業科技企業家”評選,並給予適當政策傾斜。

  五、強化保障措施

  (十九)編制養老服務業規劃。將發展養老服務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省政府編制實施養老服務業發展規劃(2014—2020年),各市、縣(市)人民政府要根據省級規劃和本地實際編制養老服務業發展規劃和養老服務設施專項規劃,並納入城鄉規劃。

  (二十)保障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用地。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要將各類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用地納入城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用地計劃,合理安排用地需求。按照到2015年、2020年養老床位佔老年人口總數30‰、40‰的目標,預留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用地。各地在制定城市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時,必須按照人均用地不少於0.2平方米的標準,分區分級規劃設置養老服務設施。社會力量舉辦的非營利性養老機構與政府舉辦的養老機構享有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可以依法使用國有劃撥土地或者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對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建設用地,按照國家對經營性用地的規定,依法辦理有關用地手續,優先保障供應。對社會力量提供的床位數在200張、500張和1000張以上的養老服務,其投資項目可分別列入縣、設區市和省級服務業重點項目,優先給予用地保障。鼓勵利用閒置的廠房、倉儲用房、學校、辦公樓等存量房産和土地興辦養老服務機構,支持農村使用村級建設留用地興辦養老服務機構。嚴禁養老設施建設用地改變用途、容積率等土地使用條件搞房地産開發。

  (二十一)加強基層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社區居家養老服務設施建設應納入城鄉社區配套用房建設範圍,新建住宅小區按每百戶20至30平方米配套建設社區居家養老服務用房,已建成的住宅區要按每百戶15至20平方米的標準調劑解決。鼓勵城鄉社區把佈局調整後的公共資源改造或建設成社區居家養老服務中心。凡老城區和已建成的住宅區無養老服務設施或現有設施未達到標準的,要在2015年前通過購買、置換、租賃等方式,按標準建成。城鄉規劃確定的社區居家養老服務設施用地,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用途。

  (二十二)加大財政金融支持力度。各級財政要不斷加大對養老服務業的投入,積極支持引導養老服務業健康快速發展。省財政要整合社會養老服務體系建設有關專項資金,改進資金分配方式,充分發揮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完成省政府確定的目標任務情況和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對各地進行獎補。各地要增加福利彩票公益金的投入,落實中央關於福利彩票公益金50%以上用於養老服務的規定,體育彩票公益金要為本地區老年人配備健身器材。要通過貸款貼息、直接融資補貼、融資擔保和風險補償等辦法,讓更多信貸資金和社會資金投向養老服務業。積極爭取國債投資等資金,支持發展養老服務項目。各金融機構要加大對養老服務機構的信貸支持,優先安排貸款資金,拓寬信貸抵押擔保物範圍,合理確定貸款期限,適當給予利率優惠。創新養老服務信貸産品,支持非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資産抵押貸款和優質企業信用貸款。支持養老服務企業上市融資。鼓勵慈善捐贈資金投向養老服務設施建設。

  (二十三)落實稅費優惠政策。落實好國家現行支持養老服務業的稅收優惠政策,對養老機構提供的養老服務免徵營業稅。非營利性養老機構自用房産、土地免徵房産稅、城鎮土地使用稅。非營利性養老機構符合免稅條件的收入免徵企業所得稅。對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通過非營利性社會團體及政府部門向非營利性養老機構的捐贈,符合相關規定的,准予在計算其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稅法規定比例扣除。對非營利性養老機構建設免徵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對營利性養老機構建設減半徵收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對養老機構提供養老服務適當減免行政事業性收費,養老機構用水、用電、用氣、用熱按居民生活類價格執行。養老機構安裝電話、有線(數字)電視、寬帶互聯網免收一次性接入費,有線(數字)電視基本收視維護費按當地居民用戶終端收費標準減半收取,有條件的地區應當加大優惠力度。

  (二十四)支持社會力量參與養老服務。支持企業、社會組織、個人參與管理運營養老機構和社區養老服務,開展養老教育培訓、諮詢評估、標準制定、質量監督及第三方認證等服務。鼓勵保險機構以商業化運作模式參與養老服務機構和養老社區建設。鼓勵社會力量捐資設立養老服務類非公募基金會。積極培育發展為老服務公益慈善組織。積極扶持發展各類為老服務志願組織,開展志願服務活動。倡導機關幹部和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大中小學學生參加養老服務志願活動。支持基層群眾自治組織開展居家養老互助服務。支持老年群眾組織開展自我管理、自我服務和服務社會活動。弘揚敬老、養老、助老優良傳統,支持窗口行業開展“敬老文明號”創建活動。

  各地、各有關部門要根據本意見精神,結合實際抓緊制定具體實施方案或實施細則。

  

江蘇省人民政府

  2014年4月2日

責任編輯: 王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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