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範行政復議案件審理工作,提高行政復議案件審理工作質效,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促進公正文明執法,推進依法行政,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近日,青海省政府辦公廳根據行政復議法律規定,結合青海省行政復議案件審理實際,印發了《青海省行政復議案件審理工作規範(試行)》,該《規範》5月1日施行,有效期為2年。 《規範》細化了行政復議案件受理的範圍、期限、行政復議申請書應載明的內容和遞交方式,明晰了對規範性文件進行合法性審查申請及關於行政賠償請求事宜。同時要求,辦理行政復議案件,要按照“受理———審理———決定”的程序,嚴格辦理流程,做到程序合法、階段明確、責任明晰、措施到位。 《規範》規定:行政復議案件審理原則上採取書面審查方式,但申請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復議機構認為有必要時,可以採取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情況,聽取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的意見,實地調查、核實證據等方式,並規範了聽證辦案的程序及要求。 《規範》提出運用調解等方式審結案件。行政復議機關或者行政復議機關授權的行政復議機構在行政復議決定作出前,可以採用建議、調解等方式辦結行政復議案件,並規定:申請人和被申請人達成和解的,應當向行政復議機關提交書面和解協議;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經調解達成協定並經雙方當事人簽字,即具有法律效力,行政復議終止,並不能以同一事實和理由再次申請行政復議。 《規範》確定了採用合議制審理的方式行政復議案件。合議意見應當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形成,由行政復議案件主辦人員擬定行政復議決定書,按照程序規定,報請行政復議機關或者行政復議機關授權的行政復議機構負責人簽發。《規範》還要求《行政復議決定書》應當增強説理性,確保法律適用準確。 《規範》對各級政府行政復議委員會建設也作出了相應要求。提出要按照“政府主導、專業保障、社會參與”的原則,整合行政復議資源,建立本級政府行政復議委員會,增強行政復議案件審理透明度,提高行政復議公信力;明確了行政復議委員會的組成人員原則上由行政復議機關分管負責人、有關領域實際工作者和相關專家、學者等組成;在職責履行上,行政復議委員會成員參與日常相關行政復議案件審理,對複雜疑難行政復議案件進行討論並提出處理意見,對行政復議中發現的普遍性問題開展研究並提出對策建議等。 《規範》要求各級行政復議機關應當在行政復議決定作出之日起15日內,將《行政復議決定書》報省政府法制工作機構備案。省政府法制工作機構應當加大對下級行政復議機關《行政復議決定書》的備案審查力度,發現存在問題的,應當立即責令限期糾正。(李強) |
中國政府網
微博、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