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上海4月20日電(記者黃安琪)上海海事法院為執行生效判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的有關規定,于4月19日,在浙江嵊泗馬跡山港對被執行人商船三井株式會社的船舶 “BAOSTEEL EMOTION”輪實施扣押。 1988年12月30日,原告陳震、陳春等為與被告日本海運株式會社(現為商船三井株式會社)定期租船合同欠款及侵權賠償糾紛一案向上海海事法院提起訴訟,追索“順豐”輪、“新太平”輪船舶租金及經濟損失。 上海海事法院對該案進行了公開審理,2007年12月7日,依法作出判決,被告商船三井株式會社支付及賠償原告陳震、陳春“順豐”輪和“新太平”輪租金、營運損失、船舶損失及孳息2916477260.80日元。2010年8月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2010年12月2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駁回被告的再審申請。 據悉,上述案件是一起涉外商事案件,該案判決生效後,原告方依據法律規定,向上海海事法院提出強制執行申請,要求被告履行判決確定的支付和賠償義務,依法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上海海事法院于2011年12月28日依法向被執行人商船三井株式會社發出《執行通知書》。期間,雙方當事人曾多次進行和解協商未果。為此,上海海事法院依法對被執行人所有的“BAOSTEEL EMOTION”輪予以扣押。 如商船三井株式會社仍拒不履行義務,法院將依法處理被扣押的船舶。 |
中國政府網
微博、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