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好納稅人的每一分“血汗錢”——預算法三審稿給政府鋪張浪費等行為戴上“緊箍咒” 新華社北京4月21日電(新華社記者韓潔、程士華、高立)21日提交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審議的預算法修正案草案三審稿,進一步強化了有關厲行勤儉節約、反對鋪張浪費的規定,並在“法律責任”一章擬增加對“虛假列支、超標樓堂館所”等違紀行為的問責和處分規定,更嚴格的“緊箍咒”旨在花好納稅人的每一分“血汗錢”。 看點一:對豪華樓堂館所明確説“不” 直接責任人或撤職開除 地方黨政機關熱衷興建豪華樓堂館所問題,歷來為公眾詬病,而且目前在一些地方仍然時有發生。對此,預算法三審稿在多處做出規定。 如三審稿37條在預算編制環節增加規定“嚴格控制各部門、各單位的機關運行經費和樓堂館所等基本建設支出”;第50條預算執行環節增加“各級政府、各部門、各單位的支出必須按照預算執行,不得虛假列支。” 此外,在第93條法律責任環節增加規定:“在預算之外及超預算標準建設樓堂館所的,責令改正,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撤職、開除的處分。”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劉劍文指出,黨中央國務院曾三令五申嚴禁豪華樓堂館所,預算法草案三審稿把相關內容寫入其中,意味著把該問題從黨紀規章上升為法律法規,使其具有更大影響力和約束力。 看點二:為企業減負 殺雞取卵的“過頭稅”將嚴懲 每逢經濟不景氣,一些地方為了完成地方財政收入增長目標,便常常採取收“過頭稅”這種殺雞取卵、竭澤而漁的徵稅方式,軟硬兼施,讓企業把將來的稅收提前繳、本可不交的稅收必須交等,令企業苦不堪言。 值得關注的是,二審稿在違規追責部分提及稅政徵管違紀行為時僅限定為“擅自減徵、免徵或者緩徵應徵預算收入”,三審稿則在第92條將這一違規行為增加了“擅自多徵、提前徵收”內容。 此外,三審稿還強化了追責規定,提出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一旦出現違規行為,責令改正,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 財政部財科所副所長劉尚希指出,在經濟增速放緩、企業利潤下滑背景下,各種徵收“過頭稅”行為無疑讓企業雪上加霜。 值得關注的是,預算法三審稿在預算編制要求方面也新增“跨年度預算平衡”的需要,專家指出此舉也有助於解決地方稅收徵管的“順週期”尷尬,即經濟偏冷時,財政收入吃緊,財稅部門傾向於多徵稅,帶來“過頭稅”。 看點三:政府收支如有遺漏 要改正也要追責 一些地方財政收支審查中發現,在壓縮嚴查公款吃喝、公車私用、公費旅遊的過程中,個別部門挖了東墻補西墻,公款招待查得嚴了,吃喝招待費往會議費中轉移,會議費查的嚴了,就往培訓費中轉移。 預算法三審稿91條明確針對四種違規行為責令改正,並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追究行政責任。 這四種行為包括:未依法按程序編制、報送預算草案、預算調整方案、決算草案和部門預決算以及批復預決算的;未將所有政府收入和支出列入預算的;違法違規擅自調整預算或變更的;以及未依法向社會公開預決算、預算調整以及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及報表的。 安徽大學經濟法制研究中心主任華國慶指出,這些規定體現了預算的強制性,改變了以往僅僅把預算作為一種預測性的安排,非強制性往往直接導致對政府收支行為的不可控性。 “如果沒有責任追究機制,讓法律規定的責任義務得到履行,那麼法律就會成為一紙空文。”華國慶表示,對法律責任的細化明確,是預算法修正案三審草案的一大亮點,預算公開透明,這只是手段,公開透明之後被發現問題怎麼辦,這就離不開法律責任的追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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