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4月21日電(記者韓潔、高立)是否允許地方政府舉借債務一直是預算法修改的難點和焦點。21日提交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審議的預算法修正案草案三審稿擬在這方面有所突破,適度放開地方政府舉債的權限,但同時設立多道“防火墻”規範政府舉債行為。 2012年6月提交審議的草案二審稿恢復了現行預算法不允許地方自行發債的規定,在第28條中明確“除法律和國務院另有規定外,地方政府不得發行地方政府債券。”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李飛21日在作預算法修正案草案修改情況的彙報時指出,草案二審稿在徵求意見中收到意見提出,為適應地方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應當適度放開地方政府舉債的權限,進一步規範地方政府的舉債行為,使其法制化、透明化,並就這些年來地方政府舉債過程中存在的問題,作出有針對性的規定。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對相關規定作出修改。 草案三審稿在第35條中規定:“經國務院批准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一般公共預算中必需的建設投資的部分資金,可以在國務院確定的限額內,通過發行地方政府債券舉借債務的方式籌措。” 李飛説,三審稿對地方發債也規定了諸多限制,如明確舉債主體為“經國務院批准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舉債方式限于“發行地方政府債券”;用途應當是“一般公共預算中必需的建設投資的部分資金”,並“不得用於經常性支出”;債務還應有“穩定的償還資金來源”。此外,三審稿還在債務規模和管理方式上設“防火墻”:舉債規模“由國務院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省、自治區、直轄市依照國務院下達的限額舉借的債務,列入本級預算調整方案,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三審稿還明確,地方政府不得在法律規定之外以其他任何方式舉債,以及為他人債務提供擔保。同時,強調對地方政府舉債的監管,如第78條將“經批准舉借債務的規模、結構、使用等情況”列入各級人大對本級決算草案的審查重點,第93條對違法舉債或為他人債務提供擔保的,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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