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背景: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解釋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4-04-21 20:50 來源: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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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社北京4月21日電(新華社“新華視點”記者崔清新、陳菲)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21日審議了關於刑法、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的解釋草案。這是近幾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首次就內地有關法律的含義和適用問題作出立法解釋。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刑法室副主任李壽偉介紹,首先,憲法第67條有規定,解釋法律是憲法明確賦予全國人大常委會的一項職權。2000年制定的立法法中專門有一節對什麼情況下作法律解釋,要經過什麼程序都作了規定。

    全國人大常委會從1996年起作過的法律解釋有16個,主要分三種情況:一是關於國籍法在香港澳門的適用。二是關於香港澳門基本法規定的含義。三是關於刑法的。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刑法規定的含義和適用問題共作過9個解釋。從各方反映看,這些解釋解決了司法實踐中認識不清楚,理解、執行不統一的問題,保障了對刑法的正確理解和有效的貫徹實施。

    什麼時候作法律解釋?主要針對兩種情況:一是法律規定的含義需要進一步明確。一般來説,是實踐中可能出現一些情況,各方面對法律規定的含義理解認識不一致,這時需要明確法律本身的含義。二是法律制定後實踐中出現了一些新的情況,比如這次解釋裏涉及到的公司法對公司登記制度作了重大調整,就是出現了新的情況,原有法律條文就出現需要明確適用依據的問題。在一定意義上,法律解釋實際上是立法的形式之一,立法法明確規定:法律解釋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這次關於刑法和刑訴法的解釋意義重大。一是體現了綜合運用立、改、廢、釋多種立法形式,適應不同的立法需求和立法任務:如果需要變更制度了,需要作改革,就要改法;有些過時的,就要廢法;有些新的問題需要制定規範的,就要制定法律;實踐中有理解偏差的,就要解釋法律。根據不同的立法需求、立法任務,綜合運用多種立法方式,是推進科學立法的一個很重要的方面。二是提高了法律的可執行性和可操作性。通過法律解釋進一步明確法律規定,有利於增強法律的可執行性、可操作性。三是針對實踐中出現的新問題新情況作解釋,有利於維護法制統一。

    按照以往的做法,法律解釋不是新創設法律制度,也不是對現行法律作修改,而是明確法律規定的含義和適用,所以,如果常委會組成人員在審議的時候意見一致的話,就採用一次表決通過的方法。

    關於立法解釋與司法解釋有何異同,北京師範大學法學院教授宋英輝認為,法律的解釋從分類有三種:立法解釋,司法解釋,學理解釋。立法解釋是立法機關,即法律的制定者對這個法律規範進行解釋,它具有法律效力。司法解釋是司法機關在具體應用法律過程中,對相關的一些問題進行解釋,在我國最高法和最高檢有權進行司法解釋。學理解釋就是從學理上對法律規範進行的解釋,不具有法律效力。

    立法解釋和司法解釋的共同點是都具有法律效力,都是服務於法的適用和實施。兩者的區別主要有兩個:一是解釋的主體不同。立法解釋是立法機關做的解釋,在我國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司法解釋在我國由最高法和最高檢作出;二是立法解釋是一種有權的規範性解釋,它本身就相當於一個立法活動,所以與法律具有相同的效力。司法解釋可以是一種規範性解釋也可以是個別解釋,是適用法律的一個環節。

責任編輯: 楊雲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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