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擬制定專門法律加強航道建設和保護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4-04-21 21:01 來源: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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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社北京4月21日電(記者王思北、陳菲)航道是重要的公益性基礎設施。為加強航道的規劃、建設和管理,將有限的航道資源保護好、利用好,全國人大常委會21日首次審議了航道法草案。

    據了解,我國現有內河航道通航里程近13萬公里,沿海航道通航里程8000多公里,作為水路運輸的基礎,這些航道承載著約佔社會貨運總量11%和貨物週轉總量47%的貨運量。

    “但是相比于美國、德國等航運發達國家,我國航道的利用率還比較低,水路運輸的效能還有待進一步發揮。”交通運輸部部長楊傳堂21日在十二屆全國人大第八次會議上作這部法律草案説明時指出,實踐中我國航道保護和利用面臨著航道規劃科學化水平不足,航道建設等級和網絡化程度較低,以及建設攔、跨、臨航道建築和進行非法採砂取土等活動造成礙航、斷航等突出問題。

    國務院1987年制定施行了航道管理條例,由於一些規定過於原則、約束力不強,對一些新問題、新情況缺乏規範,已無法適應新形勢下航道保護和利用的要求。針對實踐中的問題,航道法草案作出了相應規定。

    航道規劃是航道保護、利用的具體依據。草案首先規定航道規劃分為全國航道規劃、流域航道規劃、區域航道規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航道規劃,並按照利用的需要,明確了航道規劃應當包括的具體內容。

    針對保障航道建設質量安全的關鍵環節和主要問題,草案設專章對航道建設作了規定,明確了航道建設各參與方的質量安全責任和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安全監管責任。

    草案還從強化政府和航道管理部門責任著手充實了航道養護的相關規定,要求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制定航道養護技術規範;負責航道管理的部門應當按照航道養護技術規範進行航道養護,保證航道處於良好技術狀態;並對航道的巡查、維修、搶修等主要養護制度以及疏浚、清障等養護作業的相關要求作了明確規定。

    針對攔、跨、臨航道建築物選址和建設對航道通航條件的要求保障不夠,導致航道通航條件惡化的問題,草案明確和強化了航道保護的相關制度,特別是對在航道內和航道保護範圍內破壞航道通航條件的一些行為作了明確的禁止性規定。

    例如,草案規定禁止在航道內設置漁具或者進行水産養殖;禁止在航道和航道保護範圍內傾倒砂石、泥土、垃圾以及其他廢棄物等。

    據交通運輸部統計,新中國成立初期全國內河航道通航總里程約為17萬公里,由於一些攔截航道的工程沒有相應建設過船設施,造成目前航道中斷約4萬餘公里。

    針對攔、跨、臨航道工程造成礙航、斷航等突出問題,根據航道保護的實際需要,在總結實踐經驗並徵求有關部門和專家意見的基礎上,草案設定了航道通航條件影響評價制度。

    草案規定:建設與航道有關的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階段就建設項目對航道通航條件的影響作出評價,並送有審核權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審核。通過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航道通航條件影響評價進行的審核是建設項目審批或者核準的條件,未進行航道通航條件影響評價或者審核認為建設項目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負責項目審批或者核準的部門不予批准、核準,建設單位不得建設。同時,明確了不需要進行航道通航條件影響評價的法定範圍。

責任編輯: 楊雲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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