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4年4月24日14:00 地點: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佈廳 出席人員: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孫軍工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五庭副庭長馬岩 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醫政醫管局副局長郭燕紅 內容:公佈近期人民法院依法審理的四起涉醫犯罪典型案例,並公佈最高人民法院會同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聯合製定的《關於依法懲處涉醫違法犯罪維護正常醫療秩序的意見》。 [孫軍工]:各位記者,大家下午好!今天新聞發佈會的主題是發佈最高人民法院會同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聯合製定的《關於依法懲處涉醫違法犯罪維護正常醫療秩序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同時公佈四起暴力傷醫犯罪典型案例。本次新聞發佈會專門邀請了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五庭副庭長馬岩、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醫政醫管局副局長郭燕紅一同出席。下面,我首先就人民法院依法審理涉醫犯罪案件的基本情況以及《意見》的制定背景和主要內容作一介紹,而後,請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五庭副庭長馬岩公佈四起典型案例。 一、人民法院依法審理涉醫犯罪案件的基本情況 醫藥衛生事業關係億萬人民的健康,關係千家萬戶的幸福,是重大民生問題。經過多年努力,我國醫藥衛生事業取得了顯著成就,人民群眾健康水平明顯改善,人均期望壽命不斷延長。同時,也不可否認,當前我國的醫療服務能力、醫療保障水平與人民群眾不斷增長的醫療服務需求、醫學期望之間仍存在不小差距。一段時期以來,一些地方相繼發生患者及其家屬因不能理性對待診治結果而暴力殺醫、傷醫、打砸醫院、聚眾滋事等違法犯罪行為,嚴重擾亂了正常醫療秩序。醫患矛盾成為社會廣泛關注的一個突出問題。造成醫患矛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無論是哪種原因,出現了醫療糾紛,都不應採取違法犯罪手段進行解決。暴力殺醫、傷醫、打砸醫院等惡性事件,既破壞醫療秩序,更侵害患者的利益,不利於我國醫藥衛生事業的健康發展。 人民法院高度重視涉醫犯罪案件的審判工作,積極履行懲罰犯罪、保護人民的司法職能,依法審理了一批涉醫犯罪案件。在審判工作中,人民法院始終堅持嚴格依法辦案,對於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治療過程中並無過錯,被告人無端猜疑,蓄意報復,犯意堅決,採取殘忍手段殺害、傷害醫務人員,主觀惡性深、人身危險性大的,依法從嚴懲處。應當判處死刑的,堅決依法判處。今天將要公佈的兩起殺醫案就屬於這一類型。罪犯王英生到醫院接受針灸治療腦血栓病,後自感病痛加重,懷疑係醫生康某治療不當所致,預謀報復,持斧頭到醫院猛砍康某頭面部數下,致康某重度顱腦損傷死亡。罪犯王運生在住院治療肺結核病期間對治療效果不滿,多次與主治醫生陳某發生爭執,出院後感到病情惡化,遂決意報復,持刀闖入醫生辦公室,追砍、捅刺陳某20余刀,致陳某頸動脈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經審理查明,這兩起案件的被害人採取的醫療方案均符合醫療法律法規和醫療常規,不存在任何過錯,但兩名罪犯不能正確看待醫療效果,將責任歸咎於醫務人員,採取殘忍手段報復行兇,犯罪情節惡劣,主觀惡性大,罪行極其嚴重,應依法從嚴懲處,故最高人民法院核準了死刑。 同時,人民法院對涉醫犯罪案件也注重根據案件具體情況把握寬嚴尺度。對事出有因,犯罪情節較輕,且被告人認罪、悔罪的,在決定具體適用的刑罰時也會依法予以考慮。如今天將要公佈的卞井奎等6人尋釁滋事案,卞龍等5名罪犯陪同罪犯卞井奎到醫院治療手傷,在就診過程中違反就醫流程要求拍片,無故謾罵、毆打值班醫生,打砸醫院醫療設備和辦公設備,致2人輕微傷,財産損失人民幣4千余元。6名罪犯歸案後,其中5人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自願認罪,且積極賠償被害人、被害單位經濟損失,法院依法對這5名罪犯從寬處罰,判處九個月至十一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二、關於《意見》的制定背景和主要內容 針對近期相繼發生的一些暴力殺醫、傷醫等惡性案件,為有效遏制、預防此類犯罪的發生,切實維護醫療秩序,保障醫患雙方的合法權益,最高人民法院會同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經過深入調查研究,廣泛徵求意見,聯合製定印發了《意見》。《意見》主要內容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一)嚴肅追究、堅決依法打擊涉醫違法犯罪行為。《意見》規定,公安機關要加大對暴力傷醫、殺醫、擾亂醫療秩序等違法犯罪活動的查處力度,接到報警後應當及時出警、快速處置,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及時立案偵查,全面、客觀地收集、調取證據,確保偵查取證質量。人民檢察院應當及時依法批捕、起訴,對於重大涉醫犯罪案件,必要時可以派員適時介入偵查活動,對收集證據、適用法律提出意見。人民法院應當加快審理進度,在全面查明案件事實的基礎上依法準確定罪量刑,對於犯罪手段殘忍、主觀惡性深、人身危險性大的被告人或者社會影響惡劣的涉醫犯罪行為,要依法從嚴懲處。 (二)準確適用法律,依法懲處六類涉醫違法犯罪行為。 依法懲處在醫療機構內毆打醫務人員或者故意傷害醫務人員身體、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行為。《意見》規定,上述行為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將作為治安案件,給予行政拘留、罰款等治安處罰;故意殺害醫務人員,或者故意傷害醫務人員造成輕傷以上嚴重後果,或者隨意毆打醫務人員情節惡劣、任意損毀公私財物情節嚴重,構成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故意毀壞財物罪、尋釁滋事罪的,依照刑法的有關規定定罪處罰。如今天公佈的王英生故意殺人案、王運生故意殺人案、劉曉東故意傷害案,被告人都依法受到了法律嚴懲。 依法懲處在醫療機構及其公共開放區域採取違規停放屍體、私設靈堂、擺放花圈、焚燒紙錢、懸挂橫幅、堵塞大門等方式擾亂醫療秩序或者其他公共秩序的行為。《意見》規定,上述行為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經勸説、警告無效的,要依法驅散,對拒不服從的人員要依法帶離現場;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者給予行政拘留、罰款等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依法懲處非法限制醫務人員人身自由的行為。《意見》規定,以不準離開工作場所等方式非法限制醫務人員人身自由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依法懲處公然侮辱、恐嚇醫務人員的行為。《意見》規定,公然侮辱、恐嚇醫務人員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採取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嚇醫務人員情節嚴重(惡劣),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依法懲處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器具或者爆炸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進入醫療機構的行為。《意見》規定,有上述情形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危及公共安全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依法懲處故意擴大事態、教唆他人實施涉醫違法犯罪行為,或者以受他人委託處理醫療糾紛為名實施敲詐勒索、尋釁滋事等行為。《意見》規定,有上述行為的,要依法從嚴懲處。 (三)建立完善矛盾化解機制,積極預防處理醫療糾紛。刑法只是調整社會關係、處理矛盾糾紛的最後一道防線,從源頭上有效預防和減少醫療糾紛,特別是在發生醫療糾紛後加以妥善處理,避免矛盾激化、升級引發違法犯罪行為,才是維護正常醫療秩序、構建和諧醫患關係的治本之策。為實現標本兼治,《意見》將如何預防和處理醫療糾紛作為一項重要內容予以規定。首先,《意見》強調醫療機構要加強自身建設,提高醫療服務能力,保障醫療安全和醫療質量,醫務人員要加強醫德醫風建設,改善服務態度,注重人文關懷,做好與患者一方的溝通工作,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醫療糾紛。其次,《意見》規定了處理醫療糾紛的三道程序。第一,醫療機構應當設立專門的投訴管理部門,暢通投訴渠道,要做到投訴必管、投訴必復,並要在醫療機構顯著位置公示處理醫療糾紛的部門、程序、聯絡方式。做好這一點,對於減少和防範涉醫違法犯罪十分重要。第二,對於醫患雙方自行協商解決不成的醫療糾紛,引入第三方調解機制。據統計,截至2013年底,全國共建立獨立的醫療糾紛人民調解組織2925個,基本實現地市全覆蓋,這些調解組織2013年共受理醫療糾紛人民調解案件53189件,調解成功率達88%,效果良好。因此,《意見》規定,應當加快推進醫療糾紛人民調解組織建設,在醫療機構集中、醫療糾紛突出的地區建立獨立的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加強對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的指導,確保調解依法、規範、有效進行。司法行政機關應當組織律師、公證、法律援助等工作人員為有需求的患者及其家屬提供法律服務和法律援助。第三,在第三方調解無效等情況下起訴至人民法院的醫療損害賠償案件,法院應當及時立案受理,積極開展訴訟調解,對調解不成的,及時依法判決,切實維護醫患雙方的合法利益。 良好的醫療秩序是社會和諧穩定的重要體現,也是增進人民福祉的客觀要求。此次最高人民法院會同四個部門聯合出臺《意見》,只是維護正常醫療秩序、構建和諧醫患關係系統工程中的一環。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提高醫藥保障水平和質量,才能從根本上維護好醫患雙方的合法權益,理順醫患關係。在此過程中,需要廣大人民群眾、醫務工作者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在此,我們呼籲,醫患雙方應當相互信任,即便産生了醫療糾紛,也應當理性解決,不能動輒訴諸暴力。只有醫患雙方相互尊重、相互體諒成為全社會的共識和自覺行動,人民群眾的生命健康才能得到充分保護,醫藥衛生事業才能取得長足進步。 謝謝大家! 下面請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五庭副庭長馬岩公佈四起典型案例。 [馬岩]:案例1,王英生故意殺人案——因懷疑治療不當殺死醫生,罪行極其嚴重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英生,男,漢族,1950年12月24日出生,退休職工。 2012年10月14日,被告人王英生因患腦血栓病到天津中醫藥大學第一附屬醫院就醫,該院針灸科主任醫師康紅千(被害人,女,歿年46歲)為其進行針灸治療。王英生接受治療後自感病痛沒有緩解,反而有所加重,認為係康紅千針灸所致,産生報復之念。同年11月29日13時許,王英生攜帶斧子到該院二樓康紅千所在的針灸十四診室,持斧子朝康紅千的頭面部猛砍數下,致康紅千重度顱腦損傷死亡。王英生作案後從該診室窗戶跳下,受傷倒地,後被公安人員當場抓獲。 (二)裁判結果 本案由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二審。最高人民法院對本案進行了死刑復核。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王英生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王英生無端懷疑其病症未緩解係醫生治療不當所致,蓄意行兇報復,持斧闖入醫院殺死診治醫生,犯罪手段殘忍,情節惡劣,罪行極其嚴重,應依法懲處。據此,依法對被告人王英生判處並核準死刑。 罪犯王英生已于2014年4月22日被依法執行死刑。 案例2,王運生故意殺人案——因不滿治療效果殺死主治醫生,罪行極其嚴重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運生,男,漢族,1987年9月5日出生,農民。 被告人王運生因患肺結核病,于2011年7月27日至8月23日在湖南省衡陽市第三人民醫院(南院)住院治療,入院時由十二病區主任陳文明接診,後由陳妤娜(被害人,女,歿年33歲)擔任主治醫生。住院期間,王運生對治療效果不滿,多次與陳妤娜發生爭執。出院後,王運生發現病情惡化,認為係陳妤娜在治療過程中停藥、換藥、減藥所致,由此産生怨恨,決意報復陳妤娜或陳文明。為此,王運生先後兩次從其打工地廣東省來到衡陽市伺機報復,但均因故未能實施。2012年4月28日14時許,王運生攜帶事先準備的折疊刀來到該醫院,戴上口罩進入第十二病區,見陳妤娜獨自在醫生辦公室,遂持刀捅刺陳背部。陳妤娜被刺後起身跑向辦公室門口並跌倒在地,王運生又上前朝陳的頸部、胸部、背部等處捅刺20余刀,致陳妤娜頸動脈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 (二)裁判結果 本案由湖南省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最高人民法院對本案進行了死刑復核。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王運生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王運生因對住院期間的治療效果不滿,蓄意報復,持刀捅刺主治醫生20余刀致人死亡,犯罪手段殘忍,情節惡劣,罪行極其嚴重,應依法懲處。據此,依法對被告人王運生判處並核準死刑。 罪犯王運生已于2014年4月21日被依法執行死刑。 案例3,劉曉東故意傷害案——因不滿醫生轉院建議毆打醫生致輕傷。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劉曉東,男,漢族,1968年7月3日出生,無業。 2012年12月3日零時30分許,被告人劉曉東因頭部受傷,到遼寧省丹東市中醫院就診。劉曉東對接診醫生宋峰(被害人,男,時年46歲)稱自己可能顱骨骨折,宋峰建議劉曉東去其他醫院治療。劉曉東對宋峰建議其轉院治療不滿,離開十幾分鐘後返回,拽掉宋峰的眼鏡,用頭撞擊宋峰的口、鼻處,並對宋峰進行毆打,致宋峰2顆牙齒折斷,鼻骨線形骨折,構成輕傷。 (二)裁判結果 遼寧省丹東市振興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劉曉東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輕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劉曉東就診時因對醫生提出的轉院治療建議不滿,將醫生打致輕傷,應依法懲處。鋻於劉曉東當庭自願認罪,可酌情從輕處罰。據此,依法對被告人劉曉東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 該案一審宣判後,被告人未上訴,檢察機關未抗訴,上述判決刑事部分已于2013年12月9日發生法律效力。 案例4,卞井奎等尋釁滋事案——就診時隨意毆打醫生、任意毀損財物,情節惡劣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卞井奎,男,漢族,1992年9月7日出生,農民。 被告人卞龍,男,漢族,1986年9月7日出生,農民。 被告人劉浩,男,漢族,1982年10月15日出生,農民。 被告人王阜南,男,漢族,1984年1月6日出生,農民。 被告人宋孝猛,男,漢族,1985年4月18日出生,農民。 被告人姜玉,男,漢族,1985年4月3日出生,農民。 2013年11月9日晚,被告人卞井奎、卞龍、劉浩、王阜南、宋孝猛、姜玉一起飲酒。當日23時許,卞井奎在其他5人陪同下到浙江省寧波市第七醫院治療手傷。卞井奎等6人因違反就醫流程要求拍片,被該院放射科值班醫生王成偉、秦鵬程拒絕,遂謾罵並踹門進入放射科辦公室毆打王成偉、秦鵬程,致王成偉頭部、右上肢損傷,秦鵬程右耳、面部、口唇皮膚裂傷,二人傷情均構成輕微傷。卞井奎等6人還造成放射科辦公室內醫用顯示器、櫸木門和2把木凳毀壞,價值共計人民幣4167元。 (二)裁判結果 本案由浙江省寧波市鎮海區人民法院一審,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卞井奎、卞龍、劉浩、王阜南、宋孝猛、姜玉酒後在醫院謾罵、隨意毆打值班醫生,致2人輕微傷,情節惡劣;任意毀損公私財物造成損失4167元,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尋釁滋事罪,應依法懲處。卞井奎、卞龍、劉浩、宋孝猛、姜玉歸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自願認罪,應依法從輕處罰;上述5人積極賠償被害人、被害單位經濟損失,可酌情從輕處罰。據此,依法對被告人卞井奎、王阜南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對被告人宋孝猛、姜玉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對被告人卞龍、劉浩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 上述裁判已于2014年4月16日發生法律效力。 謝謝大家。 [孫軍工]:我們向大家通報的情況就是這些。下面看看各位有哪些感興趣的話題可以做交流。 [健康報記者]:我在採訪過程當中也經歷過很多起比較慘烈的醫鬧事件和醫患糾紛,最近也在做這方面選題,了解到中國醫師協會統計僅今年二月就發生十余起醫患糾紛案件,請問馬岩庭長,在打擊涉醫違法犯罪、維護正常醫療秩序方面,人民法院將如何發揮職能作用?主要有哪些工作舉措?謝謝。 [馬岩]:醫療衛生事業建設是實現人民群眾病有所醫,提高全民健康水平的重要社會建設工程。良好的醫療秩序是社會和諧穩定的重要體現,也是增進人民福祉的客觀要求。作為司法機關,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社會公平正義、增進人民福祉是人民法院的職責所在。 在發揮職能作用方面,人民法院要著重、著力做好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 一是要堅持依法懲處涉醫犯罪行為,堅決遏制涉醫違法犯罪多發態勢。對採取殘忍手段暴力殺醫、傷醫以及嚴重擾亂醫療秩序的犯罪,要依法從嚴懲處。對其中主觀惡性深、人身危險性大的被告人,在法律幅度內該重判的要依法重判;對罪行極其嚴重依法應當適用死刑的,要堅決依法適用死刑。 二是要堅持司法利民便民,暢通司法救濟渠道。對起訴到人民法院的醫療損害賠償案件,要依法及時立案受理。要加強訴訟指導,強化對權利義務、舉證責任、訴訟風險等事項的告知工作。要在依法公正及時裁判的同時,切實尊重和保障當事人的各項訴訟權利,加強法律釋明、裁判文書説理以及判後釋疑等工作,為群眾訴訟提供優質的司法服務。 三是要充分發揮人民法院在醫療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中的重要作用,加強與醫療糾紛調解機構的對接、聯絡和溝通,最大限度把醫療糾紛、醫患矛盾化解在萌芽狀態,處置在初始階段。我們注意到,在這個方面,各地法院也進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和嘗試。如,江西省南昌市東湖區人民法院于2011年在南昌市醫療糾紛調解中心派駐巡迴法庭,採取“提前介入、訴調結合”的方式,妥善化解了大量醫療糾紛,實現了人民法院與相關醫療糾紛調解機構的有效對接和優勢互補,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今年3月19日,江西省委書記強衛同志專門到這個巡迴法庭進行調研,對巡迴法庭的工作給與了充分肯定。剛剛與國家衛生計生委郭局長也進行了溝通,我們相關部門已經在聯動解決化解醫療糾紛、維護正常醫療秩序問題上做出了一些有益的探索。 今後,最高人民法院作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將繼續加大力度,監督、指導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加強涉醫案件審判工作。各級人民法院在審理涉醫相關案件時,可以通過發佈審判信息、庭審直播、公佈典型案例等方式,積極回應社會關切,營造打擊涉醫違法犯罪、維護醫療秩序的良好氛圍,做到有所作為。 [中國日報記者]:近年來,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在維護正常醫療秩序構建和諧醫患關係方面做了哪些工作? [郭燕紅]:謝謝你的提問,作為衛生行業主管部門,衛生系統在維護和諧醫療秩序做了哪些工作。醫院平安,醫患和諧,是人民群眾和醫護人員的共同願望。 2007年,按照全國平安建設的總體要求,衛生系統深入開展“平安醫院”活動,以此為平臺,維護正常醫療秩序,加強醫療機構治安管理,完善醫療糾紛調處機制和醫療責任風險分擔機制,著力提高醫療服務水平,努力構建和諧醫患關係。主要開展了以下幾方面工作: 一是加強組織領導,形成綜合治理格局。在部級層面,成立了中央綜治辦、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司法部等11個部門組成的全國創建“平安醫院”活動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建立了部門聯動機制。 二是加強警醫聯動,維護正常醫療秩序。公安部和我委聯合印發了一系列文件,完善警醫聯動機制,加強醫療機構治安管理,強化安全防範措施,提高對突發和暴力事件的預警、應對和處置能力,維護正常醫療秩序。 三是建立醫療糾紛調處機制和醫療責任風險分擔機制。我委會同司法部,將人民調解作為第三方醫療糾紛調解的主要模式,不斷完善組織管理、運行保障、隊伍建設。目前,全國醫療糾紛人民調解組織達到2925個,基本實現了省級、地市級全覆蓋,2013年共受理醫療糾紛人民調解案件5萬3千余件,調解成功率達80%以上。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制度有力推動了醫療責任保險工作,充分發揮保險的風險分擔作用,形成了第三方賠付機制。2013年,全國共有6000余個二級以上醫療機構參加了醫療責任險,佔二級以上醫療機構總數的60%。 四是加強行業管理,提高醫療服務質量。近年來,醫療衛生系統不斷提高醫療質量,優化服務流程,加強行風建設,增進醫患溝通,注重人文關懷。同時,規範醫療投訴管理,建立暢通、便捷的投訴渠道,建立與人民調解組織的對接機制,從源頭上減少醫療糾紛和妥善處理醫療糾紛。 去年12月20日,全國創建“平安醫院”活動工作小組啟動了維護醫療秩序打擊涉醫違法犯罪專項行動,依法懲處侵害醫患人身安全、擾亂正常醫療秩序違法犯罪活動。下一步,我們將堅持一手抓嚴厲打擊涉醫違法犯罪、維護醫療秩序;一手抓醫療糾紛預防和妥善處理。既立足當前,深入開展維護醫療秩序打擊涉醫違法犯罪專項行動,保持對違法犯罪分子的高壓態勢;又著眼長遠,不斷完善相關法制建設,鞏固和完善醫療糾紛第三方調解和醫療責任險第三方賠付等機制,維護醫患雙方的合法權益。 [財新傳媒記者]:第一個問題,馬庭長,如果醫患雙方有糾紛的話,應該如何舉證?在此過程中可能需要做相關鑒定,社會上有些議論,相關鑒定工作是由醫學會組織的,怎麼樣保證鑒定的中立性? 第二個問題,問一下郭司長,剛才您提到醫療責任險,您提到有六千多家二級以上醫療機構進行了這個工作,其實北京以前也推過醫責險,深圳最近由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強制普遍推醫責險,我想請教一下您對醫責險發展是怎樣的看法。是不是需要衛生行政部門做出強制性普遍的要求每位醫生都上醫責險,有沒有這樣的政策考慮?謝謝。 [馬岩]:我先來回答一下第一個問題。剛才記者提到舉證責任問題以及有關鑒定的問題,都涉及到人民法院審理醫療損害賠償案件的具體問題。一、關於舉證責任的問題,相關法律法規有個變化的過程。2002年4月1日起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規定,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這實際上實行的是舉證責任倒置原則。2010年7月1日《侵權責任法》施行後,關於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適用“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不再適用上述司法解釋。二、關於鑒定的問題。實踐中,關於醫療事故鑒定可能同時存在兩種方式,一是由醫學會組織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二是由司法鑒定機構所做的法醫學鑒定。之所以可能同時出現兩種方式,是因為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醫患雙方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爭議,需要進行醫療事故鑒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委託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組織方式與一般的法醫類鑒定有很大區別,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內容也不都屬於法醫類鑒定。據我了解,目前有關部門正在研究修訂《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最高人民法院對此問題也在做進一步研究。我相信,隨著相關法律法規的不斷完善,有關問題會逐步得到解決。 [郭燕紅]:我來回答記者有關醫療責任保險的一些問題。醫療服務是具有高技術、高風險的這樣一項專業工作,應該説對於醫療責任保險國際上有很多比較好的做法,有的做法也比較成熟。在2007年原衛生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保監會曾經下發通知,推進醫療責任保險。所以隨著醫療事業的不斷發展,應該説對於醫療責任保險各地都做了普遍的探索。有的地方在探索過程當中形成了非常好的可借鑒的經驗,比如説像天津專門發佈了政府的地方規章,在政府的地方規章當中對醫責險,特別是公立醫院參加醫責險,做出了規定。寧波、江西的地方立法,在醫療責任保險的加入、參加和定型已經在地方的法律制度上做了一些安排。近期我們正在跟保監會進行調研,在充分調研和吸納地方做法過程當中,將對醫療責任保險的推進形成一個頂層設計和制度框架。謝謝。 [光明日報]:馬庭長,剛才您公佈的四起涉醫犯罪案件中的王英生和王運生,都是因為對醫療結果不滿殺害醫生。我想問一下,在這兩起案件中被害醫生是否存在過錯?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中是如何把握刑事政策的? [馬岩]:記者提出的兩個問題,一個是涉及到剛才公佈的湖南王運生殺醫案和天津王英生殺醫案中,被害醫生是否有過錯。第二個問題是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中對刑事政策怎麼把握。 我首先回答你第二個問題,其實剛才新聞發言人已經提到了。暴力殺醫、傷醫案件多造成嚴重後果,屬於嚴重刑事犯罪。人民法院對於此類犯罪案件,始終堅持依法予以嚴懲。如,對於無端猜忌、犯意堅決,以殘忍手段殺害或傷害醫務人員的被告人,要在法律規定的幅度內從嚴懲處,對其中罪行極其嚴重的堅決依法判處死刑。今天公佈的發生在天津和湖南的兩起殺醫案件,被告人王英生、王運生均屬罪行極其嚴重,最高人民法院均依法核準了死刑。 除暴力殺醫、傷醫案件,司法實踐中,對於為了滿足自身利益無理取鬧、不聽勸阻,糾集他人在醫療機構內私設靈堂、違規停屍甚至打砸醫院,嚴重擾亂醫療秩序,構成犯罪的,人民法院要依法從嚴懲處;對於教唆他人暴力殺醫、傷醫,或以受託處理醫療糾紛為名,實則尋釁滋事、對醫療機構、醫務人員敲詐勒索的職業“醫鬧”,人民法院也要嚴懲不貸。 當然,對於涉醫犯罪案件被告人具有法定從輕處罰情節,或者犯罪情節較輕,且被告人認罪、悔罪的,法院在決定具體適用的刑罰時,也會依照法律規定和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要求,充分予以考慮。 關於第一個問題,湖南王運生殺醫案、天津王英生殺醫案均經歷了中級人民法院一審、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和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復核程序。在審理這兩個案件期間,人民法院本著慎重、負責的態度,嚴格審核相關證據,並就案件所涉相關醫療問題專門諮詢了權威醫學專家和法醫的意見。這兩起案件的在案證據均證實,兩名被害醫生對被告人的醫治方案是合理的,符合醫療法律法規及醫療常規,兩名被害醫生治療過程中均不存在過錯。 湖南、天津殺醫案被告人都已伏法,受到了法律的嚴懲。但對醫患雙方來説,這無疑都是一場悲劇,在這場醫患衝突中沒有任何一方是贏家,對被告人、被害人、雙方的家庭、對社會都是悲劇。醫患雙方本來有著共同的目標,應當相互信任,並肩與疾病作戰,疾病是醫患雙方共同的敵人,即便是發生了矛盾糾紛,患者也應當選擇投訴、調解、訴訟等適當渠道理性表達訴求,而絕不能動輒出拳頭、動刀子訴諸暴力。如果醫務工作者沒有一個良好的執業環境,甚至連自己的生命安全都不能得到保障,當行醫成為一件戰戰兢兢、非常危險的事情的時候,醫生還怎麼能夠全神貫注于對患者疾病的治療?長此以往,醫患雙方信任缺失,醫患關係愈加緊張,最終損害的還是包括每一個患者在內的廣大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 當然,醫療行業專業性極強,醫患之間可能會存在著信息的嚴重不對稱,醫患之間良好的溝通非常必要。醫療機構要進一步建立健全醫患溝通機制,提高溝通效果,暢通投訴渠道,切實改善人民群眾就醫感受。同時,各級醫療機構要加強對醫患矛盾和糾紛的排查,注重患者情緒疏導,防止矛盾激化,釀成惡性事故。 [中央人民廣播電臺記者]:我的問題是在剛才介紹過程中提到意見中最主要的部分,就是明確了六類涉醫犯罪的違法犯罪行為,在制定意見過程中明確這六項內容是什麼樣的考慮?還有一個問題,剛才庭長也介紹了,希望能夠有更多的投訴渠道,切實改善患者就醫的感受。我想請衛計委負責人介紹一下目前我們在這方面做了哪些工作,謝謝。 [郭燕紅]:由我先回答在改善老百姓就醫感受方面衛計委所做的工作。在醫療服務當中質量和安全是核心問題。近幾年在提高醫療質量、保障患者安全方面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下發了一系列相關的規範、要求、規章,來規範醫務人員的職業行為。同時通過加強管理,提高醫療服務過程當中的質量和安全,這是我們最為核心的內容。在改善人民群眾就醫感受方面,這幾年通過加大政府投入,改善醫院環境,加強科學管理,在優化就醫服務流程方面也做了不少的舉措,比如説預約診療,很多醫院在就醫流程方面都以病人為中心做了很大改善。 第二個方面的工作,我們國家幅員遼闊,醫療機構以及不同地區間醫院之間的差異還是存在的。這幾年我們通過城鄉對口支援,大醫院對基層醫院進行幫扶,提高各級各類醫療機構的醫療質量,力爭實現醫療質量同質化。近幾年加強縣醫院的建設,充分利用對口機製作用,來提升基層醫療機構,特別是縣醫院的能力,讓我們的人民群眾能夠不出縣就能夠在本地得到良好的服務,來為老百姓提供便捷優質的醫療服務。在醫療質量,醫療安全以及人民群眾的就醫改善方面,以病人為中心的服務理念是我們工作的宗旨。 [馬岩]:《意見》規定了依法處罰六類涉醫違法犯罪行為的法律依據。近年來,浙江、湖南、天津、黑龍江等一些地方相繼發生暴力殺醫、傷醫案件,嚴重擾亂醫療秩序,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為依法懲處涉醫違法犯罪,維護正常醫療秩序,最高法院會同相關部門研究制定了《意見》。經深入調查研究,廣泛徵求意見,決定在《意見》中把這幾類比較突出的涉醫違法犯罪行為的處罰依據予以明確。這樣,我們的司法機關、公安機關在處罰打擊相應的違法犯罪行為時,法律依據就會更明確、更清楚、更富有操作性。我們雖然明確規定了六類涉醫違法犯罪行為的處罰依據,但是懲罰本身不是目的,也不是治本之策。《意見》在強調依法懲處的同時,還強調要標本兼治,注重採取多種措施,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醫療糾紛。特別是一旦發生矛盾糾紛,要暢通患者的維權救濟渠道,採取有效措施引導患者運用投訴、調解、訴訟等多種方式理性維權,及時化解醫患矛盾,妥善解決醫療糾紛。 我們相信,最高法院會同四家單位聯合出臺的這一《意見》的有效貫徹執行,將進一步推動全國打擊涉醫違法犯罪專項行動的開展,為廣大患者和醫務人員營造良好的醫療環境。謝謝。 [孫軍工]:問答環節進行到這,感謝記者們的參與,感謝兩位嘉賓出席今天的新聞發佈會。今天的發佈會到此結束,謝謝各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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