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業營改增6月1日起執行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4-04-30 18:19 來源: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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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社北京4月30日電(記者 高立 韓潔)財政部30日消息,經國務院批准,電信業納入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日前聯合發佈《關於將電信業納入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電信業服務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納稅人,應當按照規定繳納增值稅,不再繳納營業稅。

    電信業納入營改增試點後,將適用兩檔稅率。提供基礎電信服務,稅率為11%;提供增值電信服務,稅率為6%。

    基礎電信服務,是指利用固網、移動網、衛星、互聯網,提供語音通話服務的業務活動,以及出租或者出售帶寬、波長等網絡元素的業務活動。

    增值電信服務,是指利用固網、移動網、衛星、互聯網、有線電視網絡,提供短信和彩信服務、電子數據和信息的傳輸及應用服務、互聯網接入服務等業務活動。衛星電視信號落地轉接服務,按照增值電信服務計算繳納增值稅。

    根據《通知》,納稅人提供電信業服務時,附帶贈送用戶識別卡、電信終端等貨物或者電信業服務的,應將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進行分別核算,按各自適用的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公司、中國聯合網絡通信集團有限公司、中國電信集團公司及其成員單位通過手機短信公益特服號為公益性機構接受捐款服務,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給公益性機構捐款後的餘額為銷售額。

    此外,境內單位和個人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單位提供電信業服務,免徵增值稅。以積分兌換形式贈送的電信業服務,不徵收增值稅。

    《通知》還指出,在2015年12月31日以前,境內單位中的一般納稅人通過衛星提供的語音通話服務、電子數據和信息的傳輸服務,可以選擇按照簡易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

    《通知》自2014年6月1日起執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營業稅稅目註釋(試行稿)>的通知》中,郵電通信業稅目停止執行。

責任編輯: 郭慕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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