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4月30日電(記者 崔清新)馬來西亞航空MH370航班事故發生至今搜尋工作仍在進行。這種情況下,乘客家屬是否可以進行索賠?如何實施跨國維權?需要注意哪些事項?記者為此採訪了中國政法大學航空與空間法研究中心研究員張起淮。 今年3月24日,馬來西亞總理納吉布宣佈失聯的馬航MH370航班“終結”于南印度洋海域。 張起淮認為,針對此次事故,乘客家屬可以啟動賠償。並且根據相關國際法,乘客家屬應當充分考慮2年訴訟時效的規定,不要因為超過了訴訟時效而喪失要求損害賠償的權利。 張起淮説,雖然事故原因目前尚未查明,根據《國際民用航空公約》(即《芝加哥公約》)的規定,事故調查的根本目的在於預防事故或事故徵候的再次發生。事故調查報告對過失和責任的查明,僅是乘客家屬提出賠償要求時認定事故責任方的參考依據之一,並非是乘客家屬啟動賠償的前提和必要條件,因此乘客家屬提出賠償要求無須等事故原因查明和事故調查報告發佈。 其次,國際通用的《蒙特利爾公約》第35條第1款規定“自航空器到達目的地點之日、應當到達目的地點之日或者運輸終止之日起兩年期間內未提起訴訟的,喪失對損害賠償的權利。”張起淮介紹,具體到馬航事故,在馬來西亞總理宣佈航班終結之日,該航班的運輸即告終止,同時開始計算乘客家屬要求損害賠償權利的訴訟時效,如果乘客家屬2年內未提起訴訟便會喪失要求損害賠償的勝訴權。因此,不論今後馬政府或馬航是否會就馬航事件宣佈空難或做出其他結論,若家屬希望通過訴訟解決損害賠償問題,應當在2年訴訟時效內要求損害賠償的權利。 張起淮介紹,跨國維權,涉及英美法係和大陸法係,涉及國際公約和多國法律,涉及多種語言及不同文化,可能帶來法律體系、法律制度、溝通、理解等種種問題。家屬除了自身儘量了解、掌握國際公約和各國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更應諮詢、聽取律師及專業人士的意見建議,避免因兩大法係和法律規定的差異造成法律適用或維權策略的失誤,避免因語言、溝通不暢帶來的誤會。 同時,他提醒家屬,應該知法守法、理性維權,不能簡單、盲目地宣泄情緒。應當了解自己維權的法律依據,合理合法地主張權利。在維權過程中,不要道聽途説、人云亦云,不能違反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更不能做出極端行為。否則,在衝動之下做出的違法行為,不僅不能達到維護自身權益的目的,反而可能帶來不利後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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