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行使行政處罰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近日,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組織制定了《食品藥品行政處罰程序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規定》于2014年3月14日經總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4月28日以總局3號令發佈,6月1日起施行。 《規定》共八章六十一條,將原來食品、藥品和醫療器械、化粧品等行政處罰程序規定進行了整合,對管轄、立案、調查取證、處罰決定、送達、執行與結案等做出了明確規定。 為適應食品藥品監管執法實際需要,《規定》將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監管的“四品一械”全部納入適用範圍,並對委託執法、授權執法等作了進一步規範。針對執法實踐難題,對地方協查、立案前調查或檢查取得證據的效力等作出了具體規定。將辦案有關環節與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對接,增加行刑銜接、境外證據要求以及當事人不配合行政執法的應對措施等內容。同時,結合辦案實際,《規定》對先行登記保存物品處理、查封扣押財物處理、查封扣押補辦批准手續程序、證據範圍、責令改正的適用以及聽證程序等內容進行了完善。 《規定》要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實施行政處罰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合法、法律法規規章適用準確適當、執法文書使用規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要建立行政處罰監督制度,上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下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作出的違法或者不適當的行政處罰決定,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變更或者撤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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