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5月6日電(記者 高立 韓潔)財政部此前在“2014年中央財政預算”中指出,從2014年起央企紅利上繳比例再次提高5個百分點,引發了社會高度關注。記者6日從財政部獲悉,財政部日前已正式發文確認這一規定。 財政部在《關於進一步提高中央企業國有資本收益收取比例的通知》中指出,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及《國務院批轉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於深化收入分配製度改革若干意見的通知》關於提高國有資本收益收取比例,更多用於保障和改善民生的精神,經研究,決定從2014年起,適當提高中央企業國有資本收益收取比例。 具體來看,國有獨資企業應交利潤收取比例在現有基礎上提高5個百分點,即:第一類企業為25%,第二類企業為20%,第三類企業為15%,第四類企業為10%,第五類企業免交當年應交利潤。 符合小型微型企業規定標準的國有獨資企業,應交利潤不足10萬元的,比照第五類企業,免交當年應交利潤。 《通知》指出,國有控股、參股企業國有股股利、股息,國有産權轉讓收入,企業清算收入和其他國有資本收益,仍按照有關經濟行為的財務會計資料執行。 此外,事業單位出資企業國有資本收益收取政策,按照《財政部關於中央級事業單位所屬國有企業國有資本收益收取有關問題的通知》執行,收益收取比例提高至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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